一、引言
城乡一体化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我国在21世纪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破解“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根本性举措。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金融在推进农村发展、实现城乡互促共荣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和功能。而农村金融能否有效发挥其作用又取决于农村的金融生态状况。
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最早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并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2005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报独家首发了《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随后,有关金融生态研究蓬勃发展起来。
关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王松奇(2005)等人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影响金融市场运行的内外环境和基础条件。邢勃(2008)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或决定着金融主体生存状态及变化趋势的经济及社会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2009)认为,中国的金融风险不仅源于金融业自身,而且更广泛地源于金融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并对2008-2009年度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傅江湲、江发元(2010)认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村集体资产完整的权能,增加农村金融主体贷款的保障性要求等是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周妮笛(2010)以湖南省为例,采用14个地级市的调查数据与截面数据,运用AHP-DEA模型分析了区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指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法律环境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造成这一区域差异的关键因素。安强身(2009)认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实现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并从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等方面,对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柳成、张翠宁(2010)运用系统论构建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理论模型和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并对金融生态环境组织实施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杨福明(2008)运用金融生态理论,从金融生态环境角度分析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经济基础、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法制环境以及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以上研究成果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内涵、存在问题、对策、评价体系以及非正规金融等其他相关领域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这对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化都具有很大意义。但是,这些研究成果都没有从城乡一体化这一基本背景下,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建设问题,本文则力图研究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二、城乡一体化与农村金融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城乡关系经历了四种形态:乡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融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就是实现城乡关系从“对立”走向“融合”的必经过程和环节。从本质看,城乡一体化就是城乡在平等基础上的互动发展,即城带乡、乡促城,并最终实现城乡的和谐发展。
“城乡一体化”可以用三个标准来衡量,即:城乡二元制度的消除与农村平等发展权利的获得;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有效互动;社会福利实现城乡居民共享。而要达到这三个标准,农村金融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在现代经济中,金融虽然是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但经济始终是金融的基础。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引起金融市场的扩张和对金融需求的增加,进而推动金融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发展状况也对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有效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会推动经济发展,相反则会制约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不但造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城市的发展水平,而且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制度歧视,如城乡在教育、社会保障、金融等方面存在不对等的发展政策和环境。城乡一体化就是要破除城乡不平等的发展制度、环境和政策,以快速推进农村的发展。这对农村金融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城乡一体化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了新需求、新机遇,提供了广阔空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必将获得更好的制度平台和市场空间,在金融市场中更具竞争性和发展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吸引大量的金融资金流转在农村领域,这无疑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长足发展。其次,城乡一体化的实现也需要高质量的农村金融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等都需要大量的金融资金的支持和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务。
现实地看,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态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相对滞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农村建设资金缺口巨大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的不良状况没有根本改善。然而,如果深入地探讨,我们可以看见,这四个“没有根本改善”与不理想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因此,推进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便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现状
借鉴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影响金融发展、运行的各种环境和条件,包括政策体制环境、社会信用和法律环境、金融市场主体环境。研究金融生态环境,既要有静态视角,也要有动态视角,即既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平衡,也要考虑金融生态的动态发展平衡。
农村金融是由农村金融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构成的,因此,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抑制了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空间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供给的改革。这种改革也就成为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的关键。
1.政府主导式的农村金融改革使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失去了基础
与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相适应,也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化金融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虽然开始对此进行改革和完善,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始终以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我完善为目标,以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为主线。随着农业银行基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业发展银行也因政策性功能所限开始寻求新的发展出路,邮政储蓄银行又因规模问题显得力不从心,这样,支撑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力量就
只剩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成为农村唯一的“常驻”金融机构。但农信社一方面受其自身资金不足的限制不能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如保险、咨询、代理、结算等金融服务,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单一化,另一方面又因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在大多数地区事实上成了垄断(特别是贷款市场上)经营,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缺乏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村金融服务与产品开发不足。传统的借贷服务仍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适应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开发起来,如商业保险、证券投资、信托、租赁、理财、网上银行、银行卡等业务。这种状况既制约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也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的多样化要求。而比较活跃的民间信贷,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渠道,处于灰色状态,不能合理合法地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可以说,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偏离了制度目标,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供给,使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失去了基础。
2.行政命令式金融监管使农村金融生态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金融监管是影响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率的重要因素。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纠正金融市场失灵,并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更多地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这种比较传统、较为粗糙的监管方式通常表现为金融监管当局不仅直接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行监管,而且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存贷款利率确定等具体的业务经营进行限定,忽视了监管的技术合理性或内在规定性。就金融机构的进入、退出的管理来说也不科学:过高的准入门槛,既加剧了金融供给不足,又导致非正规金融的地下运行,极大地削弱了竞争机制的强化和创新推动效应;退出机制的缺失与政府救助措施催化了金融机构的冒险性投资,增加了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市场失去了优胜劣汰的自我净化功能,从而使农村金融生态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3.金融产权模糊使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缺少内在基础
产权清晰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的基本前提。产权关系明晰是构建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成本相符的科学有效治理结构的前提。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在明晰产权上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产权模糊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这表现在有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是按照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制度安排设置的,导致了产权虚置;有的农村信用社虽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有的产权实际上仍然是模糊的:它们名为股份制,实则是内部人控制,股东作用弱化,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种产权模糊的状况必然导致金融机构权责利的失衡,使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缺少了内在基础。
(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弱势性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根基不牢
按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供给虽然影响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需求,但只有满足需求的供给才是有效供给。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弱势性使农村金融供给失去了根基,从而也使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失去了根基。
1.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天生的弱势使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农业、农村、农民三者作为乡村场域中的利益共同体,是农村金融的基本需求主体。然而,无论是从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还是从“三农”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受自然因素的约束来看,“三农”对农村金融的需求都处于比较明显的弱势状态。首先,农业是一个特殊的弱质行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单位产品的价值较低、受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约束较大、缺乏有效竞争力等,客观上存在难以吸引金融资金的弱势。虽然,近些年来,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所改善,但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其次,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还处于分散、传统的小农经济状态,农产品商品化率低,产业链条短,客观上难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资金。再次,农民由于受农业生产性质、农村经济发展整体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其信贷需求具有额度小而分散、有效抵押物不足、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导致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都相对较高,增加了贷款的违约概率和道德风险,抑制了金融供给者的放款意愿,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惜贷。农业、农村、农民的天生的弱势使农村金融生态根基不牢,甚至处于无根基状态。
2.农村信用不完善或缺失使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失去了“灵魂”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金融生态的灵魂。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既要有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有金融伦理道德这只“看不见的手”。因此,金融生态不仅是市场经济角度的生态,也是金融伦理道德角度的生态。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信用意识和观念都比较淡薄,加之金融需求主体个人信用数据不完整、失信成本较低等情况的存在,失信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乡村企业利用不实会计信息骗取贷款,一旦取得贷款又想方设法悬空金融债权。如此种种都恶化了信用环境,使良好的金融生态受到极大的侵蚀。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也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措施、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与承担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了农村金融交易费用和制度实施成本,也使农村金融生态状况不甚理想。
3.法治环境不健全加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规范成本
如果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那么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刚刚起步,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较少,对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企业等因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同时,司法环境也不容乐观,农村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行政干预执法时有发生,而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低,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这一现象。另外,农村金融案件执行时间长、费用高、抵押担保物品处置难等导致农村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率低,严重损害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的形成。
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的基本对策
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既要立足于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的“旧”生态,也要着眼于构建适
应城乡一体化需要的“新”生态。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农村金融环境生态建设提供优良的政策环境
我国已有的农村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及现在的城乡一体化建设,都是政府主导的。由此,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应该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提供制度的和政策的保障,尤其是保障良好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基础——农村资金的供给。第一,政府应该在财政资金和货币资金上给予保证。从财政政策来说,政府不仅要通过财政资金的拨付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基础项目建设,弥补“三农”资金的不足,而且要通过财政资金的投放,激励社会资金流向农村,以增强农村金融市场吸引力。从货币政策来说,中央银行应该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信贷资金流向,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贴现的条件,使货币资金顺畅地渗透到农村实体经济。第二,面对“三农”资金的巨大需求,政府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总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需要在构建适合农村情况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上作出更大的努力。根据日益多元化的“三农”资金需求,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社会保障机构等在内多层次的、分工明确的资金供给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放松民间资金的市场准入限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二)发挥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提供优良的市场基础
包括农村金融市场在内的各种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的融通场所,也是实体经济信息和金融经济信息传递的场所,更是优胜劣汰、实现新陈代谢的场所。为了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我们应该把这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一,资金余缺调剂功能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现在的问题是,农村本来既急需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所需的资金,也急需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教育、医疗等等的资金,但由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尽如人意,因此,各种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民的资金大量外流,流向大中城市和非“三农”行业。第二,农村资金余缺的调剂实质上就是经济、金融信息向“三农”的传递。农村金融市场不仅与“三农”联系密切,而且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其他各种金融市场和国内实体经济联系密切。为了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具有坚实经济基础,农村金融市场应该向“三农”提供经济、金融信息,包括实物商品和金融商品的数量信息与价格信息。因此,应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传递和新陈代谢作用。第三,农村资金余缺调剂好坏和信息传递快慢应该成为衡量农村金融供给者(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优劣的标准。对于不能为“三农”调节资金,反而把农村稀缺的资金“调剂”到城市、非“三农”行业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发挥残酷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法则,使其不仅在农村,而且在城市也没有立足之地。
(三)实现市场与政府互补、市场经济与金融伦理协调,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提供优良的法律与信用基础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因此,这一建设不应该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然而,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不同就在于,在经济领域,应该充分考虑“人”这个要素。因此,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应该强调法律约束和金融伦理两方面。第一,市场经济应该是市场和政府互补的经济。市场经济本身不可能解决经济生活一切问题。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竞争是不充分的、信息是不完备的。市场的失灵为政府在市场上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农村金融来说,一些大的、国有的金融机构仅仅出于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而不顾它们是国家的金融机构的“身份”纷纷从农村撤退,致使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愈拉愈大;不是金融资金向农村流动,而是本来就十分稀少的农村资金向城市、向非“三农”产业流动,致使年年国家都出台“一号文件”强调支持中国经济最薄弱的“三农”,而年年都得不到落实,就是一个明显的证明。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国家应该有相关法律的“硬”约束,而不能仅仅靠道义劝说,或文件要求。第二,市场经济应该是“道德经济”,应该受两只“看不见的手”的约束:一只是市场经济之手,一只是社会道德之手。按照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的观点,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既应该是“经济人”,也应该是“道德人”。如果说,法律约束是“硬”约束,那么,金融伦理约束则是“软”约束。在建设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金融伦理道德约束既包括对金融供给者的约束,也包括对金融需求者的约束。前者指金融供给者应该竭力避免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导致过度涉险、欺诈、贷款冲动、贷款寻租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后者指金融需求者应该具有诚实守信意识,尽力避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自觉维护债权人利益。
五、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在21世纪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是一个互生互长的关系。我们既要努力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来支持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也要利用好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农村金融生态改善提供的客观动力,抓住机遇,积极消除旧弊。在此过程中,必须把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与政府互补等举措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性的治理,突出对法制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和规范,突出前瞻性和创新性,只有如此,才能建立一个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