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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债权清理问题的解决路径

2015-10-09 09: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高校债权的表现形式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高校债权是指学校因各种原因暂付、垫付、借出、投资和应收履约合同款项等,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收票据、借出款、对外投资、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收取的欠缴款项等。以上债权除非货币对外投资外皆以货币资金结算,可统一归为货币性资产。高校债权,若从是否通过会计科目反映来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账面反映的债权。如应收及暂付款、应收票据、借出款、对外投资等。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付或预付给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职工住院费、预支差旅费等。分为学校行为暂付款和非学校行为暂付款,前者因学校整体规划、形势发展或资金不到位等原因而形成的垫付性质的款项,如基建工程垫付款、学科建设启动费等。后者因集体行为或部门行为或个人行为所形成的暂付款,如职工住院费借款、实习经费借款等。应收票据,高校较少发生,一般不使用本科目。借出款是指向本单位以外的独立核算实体提供的借款,一般较少发生,有时等同于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使用。如有的高校把基建借款单独放入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分为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另一类是账面未反映的债权。如欠交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收取的欠缴款项。现行高校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而没有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应收未收款项,高校实际债权状况被缩水。
  (二)高校债权的管理方法 2007年以前,高校应收及暂付款一直参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但是否报批、如何报批各校态度不一,特别是报批核销额度不一,对借出款、对外投资款,制度要求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而未对上述款项发生核销情形时作出原则性规定,高校无所适从。南京某大学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阶段性报告披露,债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以及对校办产业投资,三项债权合计占资产总额的33%。虽然应收及暂付款、对校办产业投资两会计科目中累积债权仅占三项之和的17%,但是数额仍有几百万元,且多为十年以上的债权,包括公费医疗的超支挂账款,个人为公办事借款,校办产业投资,校办产业周转借款,共享改革成果年终借款,校办产业败诉赔款等。在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管理上,有的高校制定了往来款管理办法,有的制定了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从制度的内容上看,规定了借支对象,借支原则,借支范围,借支手续,审批权限,结算办法,清欠机制,禁止情形等。但制度执行时,却未能杜绝巧立名目,套取学校资金,用于期货、股票投资或还债、购房等行为的发生,也未能降低应收及暂付款的累积规模,更未能做到除对经办人如数追回公款外,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审批人追究领导责任。有的高校高校则具体明确了应收及暂付款的处理原则。规定财务处应按季度分年度管理各项应收及暂付款,按月或按季度向借款经办人发催还借款通知书;对超过一年仍未清还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给予合理解释,并取得校长的批准,否则从其工资中扣回;对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额清还的应收及暂付款,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写出报告,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核销,作坏账处理。在对外投资款主要是对校办产业投资款管理上,有的高校以提高对外投资审批门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如规定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必须签定规范的投资合同;投资前提是不得影响本单位资金周转等。由于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产权关系难于明晰, 加之未实行完全成本核算,造成利益分配体制上的不规范。长此以往,学校投资或借给校办产业的款项只能是有借无还。
  (三)高校债权的形成原因 从200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结果看,高校债权集中在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对外投资等科目上。高校关注的重点一般放在近两年的应收及暂付款的上下年度变动幅度上。随着教育经费的逐年增长,应收及暂付款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有的学校每年仅对上一年度新增借款加大催还力度,而对3年以上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基本不再催还,造成部分借款、投资款长年不发生变动。另一类债权学生欠费,源于1999年国家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招生人数逐年增加,而交不起学费的学生人数逐年攀升所至。由于各高校催缴学费做法不一,导致截然不同的状况。有的高校除制定一整套催还机制外,还开辟绿色通道,扩大奖助面,广设勤工助学岗,发动学工人员齐抓共管,最终使欠费金额降至几十万;有的高校领导重视不够, 认为催缴学生欠费工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没有发动各个院系的班主任、辅导员、院党支部副书记以及财务人员,催缴工作收效甚微,欠费金额累积高达几千万。尽管此项工作涉及到特殊群体包括已进入社会的毕业生的利益调处,稍有不慎,将影响学校声誉,影响学校招生和就业,但只要高校在政策框架下想方设法,就没有太大的困难。目前,一些学校在债权管理上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制度无推力,一遇阻挠就放弃;二是催还借款无记录;三是领导招呼取代了借款情况书面报告;四是后任领导不愿意处理前任领导因公借款,导致债权数额越滚越大。
  二、高校债权清理的难点
  (一)相关细则未出台 制度形同虚设,1995年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未有涉及事业单位债权核销条款。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007年以后,截止2011年7月底,从互联网搜索,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针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屈指可数。《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了货币 资金的使用和处置事项——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报备和审核审批情形。《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高校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高校负责人审批,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产损失核销,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制度仅仅给出了宽泛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程序及审核审批权限,却没有给出具体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定义和核销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华南农业大学定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西南财经大学界定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有些高校细化了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如西南财经大学规定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管理货币性资产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按处置权限报学校审批(审核)上报。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时,管理货币性资产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吉首大学强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处置总价值5万元以下资产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教育厅备案。
  (二)主管部门未督促领导 高校债权形成途径很多,呆坏账情形比较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对于既要完成高校的教育任务和进行全校的日常活动监管的学校领导来说,已经是满负荷的运转,如没有主管部门的发动、推动,很难抽出时间和力量平衡各方关系,专门研究和处置多任领导任期内形成的债权问题,也不愿意承接此项工程。此外,没有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即使现任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级要求逐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仍担心由此引发一系列后果影响政绩。因此,债权清理工作成了学校领导不愿触及的“雷区”。
  三、高校债权清理的建议
  (一)规范高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操作规程 定期开展货币性资产清理核实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货币性资产损失。
  (二)指派收费工作指导小组 摸清各校收费工作机制、收费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地帮扶措施,解决高校学生欠费问题。
  (三)完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工作机制 高校各级领导要转变行政管理观念,从日常管理细节入手,反思管理系统漏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及领导行政能力,减少不良债权的存在。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把听取财务部门、纪监审部门债权管理工作汇报作为一项常规内容,专门研究各项债权,提出处理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配备专人管理各项债权 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款、学生欠费等债权,按月催还登记备案,及时对账,定期书面报告清理情况。对借款人逾期三个月以上不还款,上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拟扣工资抵减借款名单,长期扣款难以奏效时,则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裁定是否采取扣减审批人单位经费指标等措施。学生收费管理,建议高校一方面推行绿色通道、联网注册、多途径助学、恶意欠费取消评优资格等柔性化管理举措;另一方面定期公布院系欠费率和欠费额排名、学期末根据排名给予班辅等学工人员一定的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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