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论文

中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_房产税

2015-03-07 16: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国商品房价格为什么只涨不跌?中国商品房价格将来还有下降的可能吗?这是许多想买房的中国人都想知道的答案。我的观点是:只要中国现行的财税体制不变,中国的商品房价格还将继续上涨,哪怕每平方米再一次次成为更大的天文数字。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的财税体制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到1980年的“统收统支”或“统购统销”时期;第二个阶段是从1981到1993年的“大包干”时期;第三个阶段是从1994至今的“分税制”时期。第一阶段中央集权过多,管得过死,结果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搞不下去了;第二阶段是针对第一阶段高度集权的改革,即中央对地方财政“放权”。应该说,“大包干”体制对激发地方和企业的活力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因为“大包干”体制是“包赢不包亏”,实际结果是包死了中央财政。刘仲藜(1998—2003年任财政部长)在《财税改革的历史机遇》一文中回忆说:“为了弥补中央财政支出的缺口,要求各省作‘贡献’,共借了三次。名为借钱,实际上是还不了的。从效果看,即使是比较富裕的地区也不愿慷慨解囊,又影响中央财政的信誉。‥‥‥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国家与企业处于无规则的博弈之中。”在《共和国部长访谈录》一书中,项怀诚(1998—2003年任财政部长,1993年“分税制”改革时任财政部副部长)说:“李鹏总理召开会议,要我们想办法能不能多收一点钱,这件事在我的脑海里印象深刻。”显然,“大包干“体制使中央财政陷入困境。

  1993年,为了改变中央财政捉襟见肘、“无米下锅”的窘状,国务院针对“大包干”体制放权太多的弊端进行改革,其目的和原则就是要至少集中全国55℅—60%的财政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务院不再采取过去那种通过地方政府享有税源的办法(即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中央从地方税源收入中按比例分成),而是要单独控制部分税源,这就是所谓的“分税制”。具体地说,就是中央财政为了不再依赖地方,把原来的税源分为两部分,中央一部分,地方一部分。在划分税源时,将当时最大的税源第二产业(工业)的绝大多数税种都划归中央(虽然将当时最红火的加工制造业的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但中央占75%,地方仅占25%),而将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税种留给地方。

  据项怀诚回忆,为了取得地方领导对“分税制”的支持,朱镕基(当时为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主管财税工作)亲自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两个多月时间里先后走了十三个省、市、自治区,面对面的与地方领导算账,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后来,当时的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出面分片给各地的领导人做工作,说要“适当”的集权,中央财政太困难了。1993年9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南和西南两大区的十个省、自治区的省、区委书记和省长、区长座谈会上,有一位地方省长对分税制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意见,由于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曾庆红同志紧急通知财政部派人参加会议,当时作为财政部副部长的项怀诚接了电话立即赶到机场,当晚就到了广州。即使如此,地方领导们的意见还是不能完全统一,邓小平和陈云知道后,“赞成适当集权,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这才平息了地方领导对“分税制”的意见。实行分税制的第一年(即1994年),中央财政集中了5218亿元(比1993年多了86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0%,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左右。此后逐年,中央财政稳步增长。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其中中央收入42470.52亿元,占总财政收入的51%多。

  应该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经济结构的一个“分水岭”。在分税制改革之前,地方经济的重点是发展工业,尤其是发展乡镇企业,因为众多的工业企业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解决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但是分税制之后,绝大多数工业税源属于中央,不仅使工业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在分税制前,中央、省、市、县都可以给工业企业减免税),而且使地方政府对工业企业失去了发展和支持的耐心和热情。2005年12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历史彻底结束),意味着地方政府只能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希望寄托在发展第三产业身上。而在第三产业中,建筑业是最大的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政府只有不遗余力地支持和扶持开发商,才能把这个蛋糕做得更大,自己也才能从中分得最多。这就是自上世界九十年代(具体说从1994年开始)至今,中国商品房价格不断飙升的原因。

  自从搞了“分税制”之后,中央为了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财力枯竭的问题,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并拍卖,这为地方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提供了制度依据(“钉子户”一词就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被拆迁人对拆迁协议不服只能向地方政府申请复议、且不影响拆迁行为继续进行的规定,事实上就是允许地方政府在“城市土地上”可以为所欲为(“暴力拆迁”就是这一时期的最典型表现);更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11月召开党的十六大,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其实就是在政治上肯定和鼓励地方政府征收、拍卖土地的行为。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