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该如何履行职业道德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不是一项荣誉,更不是一项待遇;而是一种资格,是因个人名誉而获得的处理当事人纠纷的资格;更是一种责任,是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楚的划分并因之而担负的心理责任。因此仲裁员的工作辛劳又有趣、荣耀又繁琐、神圣又卑微,需要耐心、胆识和智慧。
一、名誉是仲裁员的上岗证
名誉是一个人几十年如一日在工作、学习、为人、处事的过程中积累沉淀的能力、品德、学养的精华。《仲裁法》对仲裁员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仅从学历上高要求,从相关行业的实务经验上更是严要求。可见,能受聘成为仲裁员是对个人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等与个人名誉相关的因素综合肯定的结果;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来对他们的纠纷进行公断,也是出于对仲裁员名誉的认可。可以说,名誉是仲裁员的上岗证。故而在执行仲裁员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仲裁员自身的本职工作中,都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惜自己的名誉。
二、仲裁员要遵守执业道德
按照法律的规定,仲裁员不是一项固定的职业,也没有恒定的身份,看似处在一种谁也管不着的环境下,但仲裁员身上有责任,这就注定仲裁员要完成一定的义务。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裁判罪”,惠州仲裁委员会也规定了仲裁员必须勤勉办案、保守秘密等行为规范。全国近200家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员守则。因此,归纳起来仲裁员的执业操守有以下几点:
(1)廉洁、公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利用仲裁权谋取个人私利,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及提供的任何利益。公正是指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用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称之为公正;反之,则称之为不公正。廉洁是公正的前提,但廉洁不等于公正。公正不仅要求仲裁员廉洁,还要求仲裁员正直、诚实,有科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防止主观片面性。廉洁公正是仲裁公正的基础与保障。仲裁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惟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任。《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单独会见当事人,接受仲裁当事人财物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除名”。
仲裁员要做到廉洁、公正就必须过好“三关”。一是过好金钱关。仲裁权力很大,仲裁员要能战胜诱惑,敢于并善于拒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一时贪念透支长久的快乐和宁静,得不偿失。从更高的层次上说,廉洁自律反映了一个人的耻辱感和尊严意识,有尊严感的人,有骨气,讲操守、自尊、自爱,珍惜自己的名誉,不管监督是否到位,都会严格自律。二是过好人情关。“情大于法”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形下拒绝“人情”、“关系”比拒绝物质利益的诱惑、拒绝权力的干扰更困难。但是,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期间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公平,如果认为人情、关系干扰难以排除,或者公正仲裁会伤及感情、关系,就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一旦接受选定,就应该秉公办案,不能照顾人情和关系。因此,仲裁员应该有固执择善精神,拒绝人情的干扰,秉公办案。三是过好荣辱关。仲裁员要有担当责任、主持公道的勇气和魄力,有胆有识。敢于追求正义,不怕困难、风险和压力。仲裁员既要小心、耐心,又要有决心、有毅力、保持自己的立场不动摇。不要谁厉害、谁闹得凶,谁有背景、有势力,就偏向谁。不要因害怕批评、质疑,就不敢作判断,不敢写明自己的意见与理由。只要仲裁员相信裁决是凭着良知、事实、法律、公平公正作出的',就不必顾虑当事人有没有背景、闹不闹、告不告,“当断则断”。
(2)勤勉、认真。仲裁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应把当事人的授权视作病人将治病的权力交给医生,责任重大。要有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方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期望。做好仲裁工作,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自己所应尽,所能尽的一份责任。仲裁员应该清楚,许多争议由于案情复杂,材料繁冗,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往往是现象掩盖本质,真伪莫辨,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判断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优秀的仲裁员总是唯恐自己不能细致入微、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唯恐自己不能运用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唯恐自己不能实事求是、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那种认为仲裁不过是兼职工作、无足轻重的想法,那种不认真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决,得过且过的态度,那种对待仲裁漫不经心、疏忽大意、草率从事的做法,正是仲裁工作之大敌,应该努力克服。
(3)守时、保密。仲裁与法院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家断案、注重效率,这也是仲裁管辖范围决定的——经济生活中,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因此,仲裁员在裁断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对于期限的规定,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仲裁与法院的区别在于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了解双方当事人内幕信息的仲裁员当然有保密的义务。
三、仲裁员要坚持学习
社会在进步,各行各业都在发展,矛盾总是以我们意想不到的方式出现。仲裁员要适应这些变化,在自己的领域中保持“精英”的位置,爱护好自己的名誉就必须坚持学习。只有坚持学习,才能与自己所处的行业与时俱进才能深刻理解矛盾的根源;进而才能公正的裁断本行业的纠纷,才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又促进本行业的发展,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会创建和谐。
学习对仲裁员来说不仅仅是增长才干、丰富阅历的途径,更是一种实现公正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单指仲裁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知识、学术造诣专业的经验、经历;还指仲裁员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能力。这种能力开拓着仲裁员的视野,让仲裁员不光懂专业,还得懂法律,有一定法律逻辑思维的训练,因为仲裁案件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事实的判断、行业惯例的理解来裁定的。这种能力还培养仲裁员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很好地控制自己,从容、冷静控制场面,有效组织各项庭审活动。这种能力更培养了仲裁员的情商,直击当事人的内心,促成当事人和解,为社会贡献和谐
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程序的进行,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 一个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商贸合作,从而体现和谐仲裁的社会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活动多年,其间也有幸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现就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能力,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和感悟。 一、慎重接受选定或指定案件的能力 仲裁庭的首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裁决案件。而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由众多,首席仲裁员的法律技能、专业素养、经验和精力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审理能力。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慎重地对待案件的选定或指定,确保自己能够胜任。首席仲裁员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自己的胜任能力:(1)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是否熟悉;(2)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是否清楚;(3)能否保证案件审理时间;(4)身体状态是否良好;(5)有无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等。首席仲裁员对于自己难以胜任的案件选定或指定,应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委婉拒绝,以维护仲裁机构和自己的信誉。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因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选择不当,而造成案件审理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席仲裁员应谨慎、理智地对待选定或指定,不可有请必应,意气用事。笔者认为接受首席仲裁员的委托是一种积极的进取,而确因主客观原因推辞委托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仲裁庭组建后,首席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核心,其职责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依《仲裁规则》正常进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首席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1)制定案件审理计划,遵守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明确仲裁员的工作范围。首席仲裁员应具有领导能力,发扬仲裁庭团队精神,充分调动其他仲裁员的工作激情,切忌一言堂,独揽案件审理。(3)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案件合议质量。仲裁庭合议案件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首席仲裁员组织、协调能力的检验。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会充分尊重、认真倾听其他仲裁员的意见,紧紧围绕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求同存异,有效地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过程中,仲裁员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首席仲裁员针对不同观点,特别是自己的观点为少数意见时,应心胸开阔,情绪稳定,冷静分析原因,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尽可能促使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不宜简单地按多数意见或自己意见作出裁决,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不同意见,首席仲裁员可先行搁置,暂停合议,待仲裁员情绪稳定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研究后,再行合议。对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专家咨询。(4)把握原则,坚持正义。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崇尚正义,公道正派的仲裁员文化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中,发现部分仲裁员混淆了仲裁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错误认为,仲裁员既然为当事人选定,就应代表当事人利益,常常出现在合议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尴尬局面。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坚持原则,促使其他仲裁员角色回归。对于劝说无效,已严重损害仲裁秩序的情况,则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对于其他仲裁员难以统一的裁决意见,首席仲裁应主持正义,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按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再次,当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致,且裁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时,首席仲裁员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应妥协,应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仲裁机构报告,并有权在《裁决书》上拒绝签名。 三、严谨高效的办案能力 案件审理是首席仲裁员的中心工作,也是展现其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由于仲裁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显著特征,故对首席仲裁员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更广的舞台。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对仲裁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程序的不合法会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被裁定重新仲裁的严重后果,致使仲裁活动前功尽弃。首席仲裁员对程序问题应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应制定详细的开庭提纲,保证庭审程序合规合法。(2)严格审查和使用证据。首席仲裁员应高度重视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谨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但笔者在仲裁活动中发现证据的审理和使用仍是当前仲裁案件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质证不规范;举证时限规定不明确;证据审核认定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案件裁决使用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3)认真对待当事人鉴定申请。首席仲裁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在审查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又要对案件审理影响不大或可以在庭审中查清的鉴定请求进行劝阻,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4)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和关键细节。首席仲裁员既应牢牢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又要在案件所涉及款项数据等具体细节上下功夫,避免由于细节不清给裁决带来困难。(5)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通过调解、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从而增强合作,符合仲裁法所倡导的和谐精神。案件调解、和解要求首席仲裁员具有较高的说服能力,需针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及在处理结果选择上的利害得失,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和解。当然,调解、和解工作不能走样,不能为调解而调解,或为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问题,而形成“久调不裁”或“强制调解”。首席仲裁员对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应面对现实迅速裁决结案。(6)谨慎对待突发事件。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逐渐增多,庭审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以下突发事件需引起重视: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特别在共同仲裁案件中较为突出;②当事人当庭突然提出要某仲裁员回避请求;③当庭要仲裁庭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④第三人要求参加开庭;⑤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材料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保持冷静,熟练运用《仲裁规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沉着应对,妥善化解危机,切不可乱了方寸,被当事人牵着走,或简单把矛盾上交仲裁机构。 四、善于沟通的能力 沟通交流是一个首席仲裁员的必备能力,对完成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工作意义重大。善于沟通的首席仲裁员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共识,可以对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起到举重若轻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充分信任、尊重其他仲裁员,对疑难、焦点问题与仲裁庭共同研究,发挥仲裁庭的集体智慧。首席仲裁员要得到仲裁庭的信任,除了案件审理能力和法律功底外,更重要的是首席仲裁员应有较强的人格魅力。(2)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公平、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不代表、不偏袒、不歧视、不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席仲裁员应注重审理细节,把握仲裁员询问的语气、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甚至造成与仲裁庭的对抗。首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会对仲裁庭工作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应积极理解、配合。其次,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为保证案件质量,大都对裁决文书进行把关、监督,首席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修改建议应认真研究,虚心接受,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笔者通过仲裁实践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文书的修改建议大都客观、中肯。但目前也有部分仲裁员片面认为自己具有学术权威性,且裁决文书是认真作出的,拒绝仲裁机构的任何修改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客观、公正的首席仲裁员也会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思维定式以及疏忽等问题的影响,接受仲裁机构的建议有益无弊。事实证明,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修改、完善后产生的。 五、严格的道德自律能力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社会法治环境不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仲裁员道德自律不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社会公信力。目前,仲裁员的自律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仲裁机构也正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崇尚正义,清正廉洁。首席仲裁员不仅应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更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仲裁活动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心,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首席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忠于法律,依法办事。(2)公道正派,保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仲裁员的中立性,便没有仲裁的公正性。恪守“完全中立原则”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对首席仲裁员的严格要求,具体应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保持等距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自己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言谈举止,做到态度公正、语言公正。(3)诚实信用,自觉回避。由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为维护仲裁庭的形象和权威,首席仲裁员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做到诚实信用。(4)勤勉敬业,谨慎高效。首席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核心,更应勤勉敬业,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同时仲裁是专家断案,故更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案件审理延期和裁决书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首席仲裁员责任心不强所致,把仲裁案件当作附属工作,漠视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机构的信誉。 另外,仲裁机构也应为保护首席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努力。目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为接近首席仲裁员也在变化公关方式,如采取托朋友关系到首席仲裁员工作场所见面和约请吃饭,致使首席仲裁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违反仲裁纪律。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不同于法官,绝大多数为非仲裁机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各种工作,故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应尽可能回避或拒绝讨论案件,拒绝接受礼金,确实无法推托应及时上交仲裁机构。对此,笔者也呼吁仲裁机构制定措施切实保护首席仲裁员,帮助其识别或走出雷区。 锻造一支具有法治理想、高素质和技能且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机构的培育和社会法治生态不断改良。但笔者深信,一个优秀首席仲裁员的群体必将形成,因为实现法治理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也是数代法律人的毕生追求。 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程序的进行,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 一个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商贸合作,从而体现和谐仲裁的社会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活动多年,其间也有幸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现就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能力,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和感悟。 一、慎重接受选定或指定案件的能力 仲裁庭的首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裁决案件。而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由众多,首席仲裁员的法律技能、专业素养、经验和精力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审理能力。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慎重地对待案件的选定或指定,确保自己能够胜任。首席仲裁员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自己的胜任能力:(1)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是否熟悉;(2)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是否清楚;(3)能否保证案件审理时间;(4)身体状态是否良好;(5)有无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等。首席仲裁员对于自己难以胜任的案件选定或指定,应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委婉拒绝,以维护仲裁机构和自己的信誉。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因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选择不当,而造成案件审理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席仲裁员应谨慎、理智地对待选定或指定,不可有请必应,意气用事。笔者认为接受首席仲裁员的委托是一种积极的进取,而确因主客观原因推辞委托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仲裁庭组建后,首席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核心,其职责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依《仲裁规则》正常进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首席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1)制定案件审理计划,遵守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明确仲裁员的工作范围。首席仲裁员应具有领导能力,发扬仲裁庭团队精神,充分调动其他仲裁员的工作激情,切忌一言堂,独揽案件审理。(3)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案件合议质量。仲裁庭合议案件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首席仲裁员组织、协调能力的检验。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会充分尊重、认真倾听其他仲裁员的意见,紧紧围绕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求同存异,有效地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过程中,仲裁员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首席仲裁员针对不同观点,特别是自己的观点为少数意见时,应心胸开阔,情绪稳定,冷静分析原因,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尽可能促使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不宜简单地按多数意见或自己意见作出裁决,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不同意见,首席仲裁员可先行搁置,暂停合议,待仲裁员情绪稳定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研究后,再行合议。对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专家咨询。(4)把握原则,坚持正义。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崇尚正义,公道正派的仲裁员文化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中,发现部分仲裁员混淆了仲裁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错误认为,仲裁员既然为当事人选定,就应代表当事人利益,常常出现在合议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尴尬局面。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坚持原则,促使其他仲裁员角色回归。对于劝说无效,已严重损害仲裁秩序的情况,则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对于其他仲裁员难以统一的裁决意见,首席仲裁应主持正义,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按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再次,当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致,且裁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时,首席仲裁员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应妥协,应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仲裁机构报告,并有权在《裁决书》上拒绝签名。 三、严谨高效的办案能力 案件审理是首席仲裁员的中心工作,也是展现其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由于仲裁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显著特征,故对首席仲裁员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更广的舞台。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对仲裁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程序的不合法会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被裁定重新仲裁的严重后果,致使仲裁活动前功尽弃。首席仲裁员对程序问题应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应制定详细的开庭提纲,保证庭审程序合规合法。(2)严格审查和使用证据。首席仲裁员应高度重视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谨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但笔者在仲裁活动中发现证据的审理和使用仍是当前仲裁案件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质证不规范;举证时限规定不明确;证据审核认定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案件裁决使用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3)认真对待当事人鉴定申请。首席仲裁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在审查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又要对案件审理影响不大或可以在庭审中查清的鉴定请求进行劝阻,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4)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和关键细节。首席仲裁员既应牢牢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又要在案件所涉及款项数据等具体细节上下功夫,避免由于细节不清给裁决带来困难。(5)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通过调解、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从而增强合作,符合仲裁法所倡导的和谐精神。案件调解、和解要求首席仲裁员具有较高的说服能力,需针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及在处理结果选择上的利害得失,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和解。当然,调解、和解工作不能走样,不能为调解而调解,或为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问题,而形成“久调不裁”或“强制调解”。首席仲裁员对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应面对现实迅速裁决结案。(6)谨慎对待突发事件。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逐渐增多,庭审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以下突发事件需引起重视: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特别在共同仲裁案件中较为突出;②当事人当庭突然提出要某仲裁员回避请求;③当庭要仲裁庭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④第三人要求参加开庭;⑤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材料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保持冷静,熟练运用《仲裁规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沉着应对,妥善化解危机,切不可乱了方寸,被当事人牵着走,或简单把矛盾上交仲裁机构。 四、善于沟通的能力 沟通交流是一个首席仲裁员的必备能力,对完成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工作意义重大。善于沟通的首席仲裁员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共识,可以对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起到举重若轻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充分信任、尊重其他仲裁员,对疑难、焦点问题与仲裁庭共同研究,发挥仲裁庭的集体智慧。首席仲裁员要得到仲裁庭的信任,除了案件审理能力和法律功底外,更重要的是首席仲裁员应有较强的人格魅力。(2)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公平、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不代表、不偏袒、不歧视、不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席仲裁员应注重审理细节,把握仲裁员询问的语气、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甚至造成与仲裁庭的对抗。首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会对仲裁庭工作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应积极理解、配合。其次,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为保证案件质量,大都对裁决文书进行把关、监督,首席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修改建议应认真研究,虚心接受,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笔者通过仲裁实践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文书的修改建议大都客观、中肯。但目前也有部分仲裁员片面认为自己具有学术权威性,且裁决文书是认真作出的,拒绝仲裁机构的任何修改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客观、公正的首席仲裁员也会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思维定式以及疏忽等问题的影响,接受仲裁机构的建议有益无弊。事实证明,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修改、完善后产生的。 五、严格的道德自律能力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社会法治环境不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仲裁员道德自律不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社会公信力。目前,仲裁员的自律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仲裁机构也正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崇尚正义,清正廉洁。首席仲裁员不仅应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更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仲裁活动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心,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首席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忠于法律,依法办事。(2)公道正派,保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仲裁员的中立性,便没有仲裁的公正性。恪守“完全中立原则”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对首席仲裁员的严格要求,具体应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保持等距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自己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言谈举止,做到态度公正、语言公正。(3)诚实信用,自觉回避。由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为维护仲裁庭的形象和权威,首席仲裁员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做到诚实信用。(4)勤勉敬业,谨慎高效。首席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核心,更应勤勉敬业,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同时仲裁是专家断案,故更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案件审理延期和裁决书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首席仲裁员责任心不强所致,把仲裁案件当作附属工作,漠视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机构的信誉。 另外,仲裁机构也应为保护首席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努力。目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为接近首席仲裁员也在变化公关方式,如采取托朋友关系到首席仲裁员工作场所见面和约请吃饭,致使首席仲裁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违反仲裁纪律。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不同于法官,绝大多数为非仲裁机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各种工作,故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应尽可能回避或拒绝讨论案件,拒绝接受礼金,确实无法推托应及时上交仲裁机构。对此,笔者也呼吁仲裁机构制定措施切实保护首席仲裁员,帮助其识别或走出雷区。 锻造一支具有法治理想、高素质和技能且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机构的培育和社会法治生态不断改良。但笔者深信,一个优秀首席仲裁员的群体必将形成,因为实现法治理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也是数代法律人的毕生追求。 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杰
《浅谈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
【摘要】:行政秘书道德状况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因此从我国目前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现状出发,通过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提高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对于我国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秘书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秘书; 职业道德
一、我国目前行政秘书的分类及其职业道德现状
职业道德是行政秘书从事日常工作、行使公共权力等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据北京《中华秘书网》抽样调查统计,我国秘书队伍有1000万人。其中:行政秘书占百分之三十左右。[1]行政秘书,主要指在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办公室事务管理,为领导机关提供智力服务的人员。[2]从专业分工看,有文字秘书、机要秘书、通讯秘书、信访秘书、事务秘书、外事秘书、生活秘书等。从管理能力角度看,可分为高级秘书、中级秘书和初级秘书。高级秘书,属于管理层人员,可以参与政务,深入决策过程,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中级秘书,一般指文字秘书,负责起草文件、办理公文、整理信息等工作;初级秘书,指从事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的秘书。
我国目前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现状主流是积极的、进步的。这表现在:
1. 法制观念增强。中国历史上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导致了中国人民对于民主与法制的缺失。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强调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崇尚法制,依法行政观念得到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完善,使得法制精神逐渐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国家的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级高校的行政秘书人员普遍意识到:遵纪守法、依法管理,是从事秘书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的重要道德标准。
2. 道德观念更新。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此同时,又形成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行政秘书的道德风貌也随之发生了新的转变。表现在:竞争意识增强、效率观念强化。竞争是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的特征。社会竞争是人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方式。竞争产生了压力,焕发拼搏、开拓、进取精神。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有能力者脱颕而出,受到重用;没能力者无所作为,被社会淘汰。在优胜劣汰环境中,人们的信誉观念、效率观念得到加强,拓展了思想境界,道德观念得到更新。
3. 道德价值感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讲公德的道德环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新形势下的行政秘书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道德价值观念。普遍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许与道德伦理上有所背离。大多数行政秘书能够立足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勤勤恳恳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为祖国增光添彩,为人民建功立业。这反映了广大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和对人生价值的追求。
但在看到我国行政秘书职业道德积极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消极的一面。市场经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客观上也存在着非道德和不道德的可能性。这就使得行政秘书的道德建设出现了某些误区。主要表现在:
1. 责任意识淡薄。由于行政秘书本身工作的特殊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高校的行政秘书不仅要处理办公室业务,还有会务安排、调查研究、协调、监督、信访等工作,这就要求行政秘书要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意识。但有些秘书对行政道德缺乏深刻认识,在行使各种责任时,掉以轻心,缺乏"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高高在上,傲视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工作不能全身心投入。
2. 腐败现象滋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贪污腐败现象也如影随形地在少数行政人员中出现。有的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权欲、物欲恶性膨胀,走上了贪污腐败的不归路。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李真、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原安徽省池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孙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等一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利用手中握有的权力收受巨额贿赂,最后身败名裂。
这些问题虽属"支流",但极大地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导致了机关权威的流失,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二、行政秘书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
行政秘书职业道德缺失的产生,有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原因。
1. 市场经济的负面冲击和影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市场经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但市场经济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它崇尚公平竞争,又崇尚重利性,容易导致人们陷入拜金主义的误区,对行政秘书人员的心理产生冲击和影响。
2. 职业道德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行政秘书还没有一个完善的道德标准,职业道德建设的体系还不规范,道德建设的体制还不健全,缺乏道德评估和道德监督部门。一些行政单位的道德约束力还不够,对秘书人员的道德约束往往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着行政秘书人员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3. 监督机制不健全。防止权力恶性膨胀的主要手段,是拥有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一味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希望行政秘书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而不进行合理的监督,这在一定时间内可能有效,但从长远看,效果不佳。而且,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缺乏"主动主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当前加强秘书职业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4. 缺乏对贪污腐败现象的正确认识。为什么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为什么已有前车之鉴而有的人还要以身试法?这除了各级行政机关缺少对贪污腐败警示教育的客观因素外,从贪污腐败者主观上讲,由于利欲澎涨,思想脱离正轨,政治上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欺骗群众,导致思想道德滑坡,陷入贪污腐败泥坑而不能自拔。
三、提高行政秘书职业道德素养
(一) 从行政秘书主观上讲,应有高尚的政治品德,具备以下一些职业道德素养:
1. 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行政秘书,一般处于领导的身边,办理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向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传达相关文件精神,为领导撰写、整理各种书面材料,为领导外出行程做具体安排等一些日常工作。行政秘书的工作成果,往往以领导人或机关的名义出现,自己很少有署名和抛投露面的机会。作为一名优秀的行政秘书,要具有博大的胸怀,不把名利看得过重;要甘当无名英雄,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地做好本职工作。
2.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行政秘书处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枢纽地位和要害部门,廉洁自律至关重要。中、初级行政秘书虽然权力较小,但其接触权力的机会很多。如果不能控制自身的权力欲望,很容易导致行政腐败。因此,作为行政秘书要廉洁自律,不能擅用领导名义耍特权、办私事,搞不正之风,牟取私利。
3. 戒骄戒躁、平易近人。行政秘书根据领导授权,经常代表机关、单位出面协调工作,办理各种事务,人们常把他们视为机关、单位的代言人。行政秘书待人处事的态度,往往关乎单位的声誉。因此,作为行政秘书,做事要戒骄戒躁,把自身放在恰当的位置。出面协调办事,要把握领导授权的"度",不在授权之外自作主张,越权办事;不以"二首长"自居,以势压人;处理矛盾要说服、疏导,不指手划脚;要平易近人与群众相处,增加群众的亲近感。
4. 恪守秘密、提高警惕。行政秘书保管着机关、单位的重要文件,经常参加机关、单位会议,涉及重要工作秘密。一定要做到恪守机密。这要求行政秘书人员具有较高保密观念,提高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自律性,随时提高警惕,维护机关、单位的利益。
(二) 从行政秘书客观上讲,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做好以下一些基础性工作:
首先,加强行政秘书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同法律、制度约束来比,本身强调的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律行为,它是行政秘书遵纪守法的基础和保障。只有经过良好的思想熏陶,才能摆脱对物欲的诱惑,才能在现有不健全的法律和监督机制下,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行政秘书良好的职业道德最终依赖于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确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已在世界和平崛起,但不能因为综合国力的增强,而放弃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反而应该加强这方面教育。[3]共产主义信念教育不仅能加强行政秘书的自身素质,还能帮助他们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优越性所在,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第二,加强为人民服务、责任观念教育。应让广大行政秘书清楚看到,是谁给了他们的权力?他们应该为谁负责?只有正确地认识权利,才能正确地使用权力,从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行政秘书的政治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
其次,加强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建设,只依靠秘书自身的道德约束、自律是不够的,还应出台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措施。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存在的必要。将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法律化、制度化,对于提高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保持其清正廉洁、克己不公、依法行政、恪守机密等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防止不道德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第三,借鉴国外行政秘书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中国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结合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闭关自守,闭门造车。国外成功的职业道德建设经验,也可拿来为我所用。完善的职业道德监督和惩处机制,是一个国家职业道德建设成熟的标志。它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有严格的惩处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政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具体;(2) 有独立的道德监督机关。如职业道德委员会之类;(3) 有严密的惩罚程序。监督机关如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会对其进行调查,经确认后,提交给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借鉴国外经验,并不是拿来照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合宜. 《秘书学》(第五版)[M].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4.
[2] 夏书章主编. 《行政管理学》(第三版)[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当两位审稿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就会涉及到仲裁,也就是说找其他的审稿专家对论文进行审核。在审稿的时候审稿专家的意见可能不统一,这就需要找另外的审稿专家再对这篇论文审稿,给出审稿意见,这样的话论文的审稿周期就会长一些。论文仲裁之后可能会要求论文进行修改,作者应该按照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如果是小修的话可能不需要再次审稿了,期干刊编辑会对论文进行检查然后做出决定。虽然仲裁后需要对论文进行修改没有被拒,但也不意味着论文就能被明干刊接收,让编辑满意了才行。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劳动仲裁,对论文仲裁并不了解,礼书书教材出版我介绍,论文仲裁就是审稿人意见不统一,有冲突的时候,需要另外找其他审稿人对论文进行仲裁,也就是找其他外审人员对论文进行审稿,而论文仲裁需要多长时间,要看审稿人的再次审稿意见,如果是意见达成了统一,那么很快就会仲裁完毕,如果意见还是不统一,那么时间会很长。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论文审稿周期很短,在一个月内,而有的期刊审稿周期很长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主要是取决于论文仲裁的结果,大家肯定是都希望仲裁时间短一点,这样论文就很容易发表成功了,其实总体说来,论文的仲裁时间也是由审稿人审稿时间,编辑给出意见的时间组成的,并不是固定的。 论文需要仲裁时,审稿人会再次审核论文,周期也是较长的,几乎占整个审稿周期的一大半时间,而如果想要您的论文可以顺利通过审稿,那么就需要写作出有创新价值的论文,这样论文的发表也是有意义的,审稿人也会审核论文有没有创新性。 大家在收到仲裁意见后,也是需要认真修改自己的论文,比如要调整文章的结构,还要保证文章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那些表述模糊的数据和案例要进行适当的删减,如果数据不充分的话,需要寻找相关的数据进行补充。 还需要对论文的材料进行整合修改,使其可以简练准确的支持论文的观点,对于不能支持文章观点的内容要进行修改去除,对于证据不足的文章,还需要重新去寻找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引用的数据和名言之类的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性,这样的论文才能更容易的通过审稿,顺利发表,更多详情也可以咨询礼书书教材出版网的在线老师。
博士文章被仲裁并不意味被拒 论文仲裁就是审稿人意见有冲突的时候,需要找其他审稿人对论文进行仲裁,可以理解为找其他外审人员对论文再次审稿。大家在发表了论文后需要经过三次审稿,审稿结果也分为拒稿、接受、修改三种,一般拒稿、接受这两种极端状态是很少出现的,中间出现审稿意见不合,需要仲裁也是常有的事情。 在论文投稿给期刊后,经由编辑初审,之后再交由审稿专家审核,也多是两名人员,如果意见一致,比如都是小修后接受,或者都是大修后接受,又或者是拒稿等,这些结果就可以直接返回给编辑,编辑再告知作者,相对时间也会短一些,而当审稿人意见分歧时,所需的时间就比较长了,因此需要编辑再找第三个人进行审稿,最后再给出审稿结果。
看仲裁的人的意见,有拒的,有修的,平常心,说不定就中了
近南海争端逐步际化南海海域割资源掠夺我南海合权益遭破坏插手干预与群集体发难同,南海问题产矛盾频率爆发冲突概率越越昭示着南海问题断升级趋势 南海新局势 近南海问题断升级先渔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遭越南武装舰船非驱赶引发越两外交抗议相互指责随越南仅通实弹演习、颁发新征兵令等挑衅行显示主权存且河内连续爆发数反华示威游行美联社评论称越南举目显应前要求越南停止该海域所石油勘探 紧接着菲律宾面计划南海更名西菲律宾海并宣布海军拆除南海部岛礁非设置标识则通派遣海巡31穿越南海赴新加坡访问等作示应与同美与西太平洋相关家进行系列联合军事演习进步加剧南海区紧张局势 新轮南海争端原 1、越南菲律宾内部考量2011越南菲律宾经济形势恶化政治建树百姓满情绪升各着通打民族主义牌转移内部矛盾盘算 2、美重返亚洲战略效应自新世纪亚太区益全球经济增重要引擎同汇聚领土争端、缘博弈与安全问题美确保其经济安全主导权始高调归亚洲仅加区经济投资力度且更加强调军事安全积极介入煽风点火 3、家能力显著增强经期持续经济高速增已经积累起相实力周边家种我待紧迫欲既事实逼迫范使本已紧张南海局势现进步恶化 二、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原析 1经济素析 越南、菲律宾等70代突提主权要求 70代南海发现石油资源南沙海域内已探明含油气盆6面积约27万平公石油含量约230亿桶称第二波斯湾些家乘着我处于文革机抢占岛屿 南海争端焦点于石油石油经济命脉发石油越南菲律宾巨利益面前都愿意吞吐例:越南曾公布海洋战略蓝图提2020要目前海洋经济产值占内产总值47-48%增加53-55%海洋经济口额要达全口额55-60%离南海目标根本实现 2南海争端历史素 二十世纪本曾进行经济发殖民政府提交涉1951美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约》明确规定本放弃其西沙南沙两群岛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明确两者主权归属没明确收主权使南海问题陷入、本南沙群岛侵略导致南海争端历史素 3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南海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断深入南海南沙群岛战略位益显现许家觊觎南海石油资源南海争端激化主要原越菲马等看南海丰富油气渔业
南海仲裁案论文3000字。。可以
试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摘要:阐述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提出了时现行公司法的补充、修改意见摘题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思考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它的核心是公司法律制度。1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人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l)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让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法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2)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益,使出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3)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l)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①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③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公司法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④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⑤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②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③经理(总经理);④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才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的效果。(4)公司终止制度。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二是公司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其他解散情况出现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3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思考由于制定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幕寡,公司法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对公司法应进行适当的补充与修改(l)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较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应当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4)公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建议在上述方面作以下改动: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②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健全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鉴于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所以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特点。为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简便易行的特点,可否作如下改动(l)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要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多设计一些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决议的方式。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内。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l)要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2)要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应当制定对董事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滥用职权。(3)应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作出规定。强调由懂经营、懂财务或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同时应强化监督手段,赋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使其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成为可能。(4)应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5)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人大中型公司监事会。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参考文献:〔l](公司法》[21(经济研究)【J].20()3.(l一10)[3](中国律师)IJ].2(X)3,(l一10)14]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道德规范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道德规范的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道德规范的思修论文篇一:《浅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摘要: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长期的 教育 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品质的总和,是教师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的集中体现。本文从笔者的亲身体验出发,提出青年教师早期师德培养应当从爱心,责任,奉献;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教育观、教学风格、教学艺术三点出发。 关键词:职业道德;奉献精神;社会服务 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定是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教师,只有尊重教育和崇尚科学的情怀和对这份工作的责任感和热爱才是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关心学生成才和勤奋钻研专业知识的不懈的动力。我深深感受到做好一名大学教师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当教师,总有一些理念被牢牢地种进了心里。爱心,责任,奉献。作为青年教师,面对新的工作环境,面对新的角色,面对特殊的工作对象,这更加需要我们把爱心、责任、奉献谨记在心。面对可爱活泼的大学生,刚从大学出来的我们,还没有完全从这个角色中转化过来,这就需要我们快速做好角色的转化,积极投入到工作中来。爱心,喜爱学生,耐心去了解学生,这是我们步入新岗位的第一步。大学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和稳定的重要阶段,大学教师肩负着引导和建立正确观念的神圣使命。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言传身教,通过知识、行为去影响他,教育他,起到模范的作用。有人说,“润物细无声”是描写老师影响学生的形象概括,我想,除了细无声之外,更多地需要有计划、有目的、有 方法 地去引导学生。这就要求青年老师精通专业知识、认真备课、及时更新知识等等。这些都需要青年老师去钻研,去实践。当代大学生热情、开朗、活泼、向上,和他们在一起,善于发现和学习,我想我们会相处得更好。同时,大学生有其显著的心理特点: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不成熟; 抽象思维 迅速发展但思维易带主观片面性;情感丰富但情绪波动较大;意志水平明显提高但不平衡,不稳定。这些特点告诉我们青年教师要加强 心理 健康知识 的学习,当学生面临心理困惑时,能有效地引导或者找适合的专家求助。人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培养新一代的“园丁”,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说明教师的头衔它既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作为青年教师,“奉献”这两个字更要铭记。在任何岗位都是,如果太计较得失,工作满意度不高,会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如果抱着奉献的精神,工作会更有动力。 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对于刚刚踏上讲台的高校青年教师来说,缺乏的不仅仅是 经验 ,专业知识的储备也亟待补充,因而就更有必要珍惜每一次学习的机会,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注重自身的知识积累,始终保持积极学习的态度,提倡终身学习的理念。教学上不仅要知识,也需要技巧,应多和经验丰富的老师多交流,谦虚请教,争取尽早胜任教学任务。科研,作为高校教师的重要任务也是不可放松的。高校教师大都是刚 毕业 的研究生,需要将研究的方法和耐得住寂寞的心态继续迁移到新的工作岗位上。刚迈入新的岗位,需要熟悉各学院研究领域,结合自己专业特点和优势,发挥团队精神,尽快出成果,形成良好的科研习惯。同样,面对学生时,也要善于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从他们能力特点出发,注重学生创造力培养,形成良好的科研氛围,服务社会。从小老师教育我们,要好好读书,以后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读书这么多年了,好像这最直接、简单的目标都已经淡忘了。当老师说出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的目标时,心理突然一惊,突然顿悟,原来服务社会才是一个人最真实的价值体现。这就要求高校的教师必须关注专业发展动向和社会紧密联系,才能更好地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就业指引好方向,将教育的价值一直扩大并延续下去。我想以后在工作上,牢记这一点,尽自己所能,做自己能做的,为社会,为需要的人出一份力,我想我们的价值就得到体现了。当然,要做好为社会服务,自己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 基本素养 和自己的提升这是必不可少的。 教育观、教学风格、教学艺术。有的老师认为,大学生还需要严格要求;有的老师要求大学生自由式发展;有的老师说要引导性地指导;有的老师更加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播。到底哪种教育观念或者课堂风格才是真正正确,最符合大学生的培养模式呢?更进一步说,哪种教学风格是最适合武汉大学的学生呢?《教育大辞典》中教学风格的定义为:教学过程中体现教师个人特点的风度和格调。教师教学思想、教学艺术特点的综合表现,具有独特性和稳定性。教育学中存在一种建构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知识的获得,是外界刺激和内部知识相结合的产物。我想,教育观念和教学风格的形成与获得,也是需要结合自己特点和学生的需要共同作用而形成吧。有人说过,一位教师教学风格的形成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模范、创新和成熟三阶段。这就告诉青年老师在初入教学岗位时要多向经验丰富的老师学习,多听课,多 总结 ,然后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性地运用较好的 教学方法 ,形成成熟并应用属于自己风格的教学模式,我想这种锻炼的过程既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成长的过程。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师德即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长期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品质的总和,是教师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的集中体现。高校教师又肩负着神圣的时代使命,我想以上的三点我是必须牢记在心的。 还记得走上工作岗位不久,就碰到学生压力过大影响生活的情况,我怀着关心理解的心情试图帮助他寻找解决办法,通过几次的交谈,有了一定的缓解但是没有根本上消除他的恐惧心理,最后在学校心理健康中心的专业老师的指导下,他逐渐变得开朗起来,面对学习也积极努力了。通过这件事情也看到了专业知识在帮助学生成长的作用,让我认识到了自己在心理健康知识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体会到了充实的满足感。我体会到问题永远是进步最好的契机,可有人帮助你直面问题却是前进的第一步,在帮助学生解除困惑逐渐成长的过程中,何尝又不是在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呢。 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和理论知识,可要真正去实践,我想未必容易。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了解学生各个阶段的思想和心理动态,要能真正融入到学生中去,不仅需要掌握丰富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管理技能,还要时刻关注国家政治动态把握青年学生思想政治的导向,做好大学生思想的引导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一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时萍.有感于教育改革中的师德建设[J].新课程改革与实践,2009,4(9):166-167. [2]姜玫玫.对青年教师早期师德修养的几点思考[J].中国教育发展研究杂志,2009,6(11):4-5. [3]程翠平.从大学生心理特点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J].高教论坛,2009,10(10):55-57. [4]冯德庆.我的师德观[J].中国教育发展研究杂志,2009,6(11):87-88. [5]王艳.教师风格形成探究[J].辽宁大学学报(社会哲学版),2006,(1):5-33. [6]尹作友,吴雪.知识类在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0(3):270-274. [7]余新武,黄剑锋.从新课的导人看教师的教学风格[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3):48-51. 道德规范的思修论文篇二:《道德规范,从我做起》 摘 要:教师运用良好的教学模式来凸显思想品德的魅力,并且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模式。针对多媒体辅助下的思想品德教学模式进行探析。 关键词:思想道德素质;教学模式;多媒体;品德与社会 和谐社会要求人们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这样的素质就要从小培养,从娃娃做起。所以在小学开设小学思想品德这一学科,教师运用良好的教学模式来凸显思想品德的魅力,并且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热情,并且从多媒体的视野中看到社会道德行为、道德情感以及道德品质。 多媒体教学将课堂知识展示得淋漓尽致,使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内容以及开设这门学科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教师在众多教学模式中果断地选择了多媒体教学模式,可以说是现代前卫的表现,也是现代教学水平提高的前沿,运用多媒体教学模式使学生更能了解知识的真谛。那么,教师应如何巧妙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模式来讲解思想品德这一科目呢? 1 提高主动探索的积极性 著名教育家布鲁纳说过:知识的获得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学习者不应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应该是获取过程的主动参与者。面对这样的话语,教师就应该知道,学生学习知识不是教师盲目地去灌输,而是不断地引导学生,让学生自己主动去追求与探索,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的真谛。如何才能让学生打开思维空间,将探索知识的兴趣激发出来呢?传统的教学模式效果并不好,而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能提高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性。现代教学手段运用特有的属性将知识赋予活性,将一些抽象的知识变得具体,将一些基本的道德理念巧妙地呈现给学生,让他们幼小的心灵得到知识的触动。学生看到了教材的活化,并且加上好奇心的驱使,就会更加热爱思想品德课,自然而然就会提高主动探索的欲望,从而达到教师的预期效果。 2 和谐教学,角色参与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用高效的教学模式将思想政治知识传达给学生。单一的模式只是教师讲解,没有新颖度,学生理解得也不透彻。在多媒体教学模式的推动下,教师可以将知识制作成幻灯片来展示知识的内涵。教师可以播放一些道德事件,为了有效地讲解知识的实质,指引学生走进实例当中,进行角色参与,让学生来表演 故事 情节。这样,学生通过扮演故事人物,将整个故事的实质凸显得淋漓尽致,更加了解课文中的思想内涵。同时通过实例告诉学生一些类似的社会经验,让大家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在学生扮演完角色以后可以让其他学生去评价,也可以让学领悟知识的具体意义,教师最后给予一定的点评。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完全地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其中,同时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看到社会道德的根本。 如教学“父母的疼爱”一课的时候,教师让学生来扮演自己的父母,以话剧的形式来亲身体验父母的用心良苦,进一步体会父母的无私与伟大,让学生感受到亲情,从而使学生更加懂得要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3 理解知识的真谛 多媒体教学模式在小学思想品德课堂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同时也能让学生理解知识的内涵。当前社会要求人们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平,要求教学部门对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道德知识教学。而小学正是道德学习的基础阶段。教师应创新教学模式,利用多媒体将很多生活实例展示给学生,让大家明白为什么要学习思想品德科目。在教学知识过程中,教师不断地拓展内容,而传统的模式只能是让大家理解,并不能真正地让学生去领悟。多媒体教学模式能很好地对知识有一个解释的过程。 在教学小学思品的课堂上,教师可以用多媒体展示一个教学例子,然后给出道德知识,学生在理解以后可以自己举例。这样学生就像是在看电视一样,节目看完了然后得出 观后感 。如教学“节约用水 从我做起”一课的时候,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关于干旱地区对水的渴望的相关节目,学生从节目中可以看到那些同龄的孩子因为没有水而节约用水到几天甚至一个月不洗脸不洗澡,吃饭用水难的程度。他们看到这里会感慨万分,然后大家纷纷讲自己遇到的那些浪费水的情形等。这样教学要比传统的单一模式效果好很多,不断地推动学生积极学习。 4 组织 辩论 ,深化明理 小学生的道德认识不应该只放在书本上,教师要将呆板的东西变得活化,让学生走进实践生活。教师可以在课堂组织活动,让学生将所学的东西真正地用到生活中。小学思品课堂上,教师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如 辩论会 、演讲、话剧等一系列的活动,通过创设道德认知冲突或抓住学生认知冲突,让学生采用辩论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也能促进大家的思考以及思辨能力。在辩论中,学生可以很好地提高道德判断能力以及道德行为能力。教师在课堂上有效地教学,可以使学生具有超前的表现能力。其中在学生的活动期间,教师还能有效地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看到哪里有不足。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断地创设道德认知的冲突,同时为学生营造活动的环境,只有在活动中学生才能掌握知识的内涵。 5 开展实践,知行结合 小学思品课的教学需要注重明理,课外导行。在课堂中的多媒体教学上学生已经了解了课堂知识,但是在思品教学中,教师还要以实际的活动来帮助学生认识知识的实质。教师除了进行课堂训练以外,还要对学生进行校内的思品演习以及训练,让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获得大量的知识,获得感性知识的同时也要知行统一,最终形成道德评价能力。在学会道德评价的同时,还要认识和了解道德行为以及道德情感,这样也能促进学生对道德素质的提高。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多是在父母的娇生惯养下成长,常常忽略道德情感以及道德理念,对他人没有道德底线。针对这样的情形,教师可以组织实践活动,让学生切身感觉到生活中身边的道德行为。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强调“做、学、教合一”,他说:“先生拿做来教乃是真教;学生拿做来学方是实学。”思想品德课的实践,就是“做中学”的一种体现,促进学生由“知”向“行”的转化,从而知行统一。 6 知识总结,深刻体会 小学生的思维观念还不是很成熟,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帮助学生加强记忆并且不断地促进对知识的理解,同时对知识进行全面的巩固。在这一环节中,教师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的模式对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让学生更好地去体会知识。传统的总结方式只是教师单一讲解知识并且归纳,而多媒体教学模式可以运用灵活的方式来帮助学生,让学生深刻地体会知识。 7 总结 总而言之,多媒体教学模式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知识。小学生正处于品德形成的年龄,高效的思想品德课教学模式可以很好地促进学生高尚品德的形成。教师应通过创设丰富的、灵活的、直观的、开放的活动来提高教学效率,提高学生主体参与能力。和谐社会要求人们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因此,教师要不断创新教法,教育出品德高尚的新一代。 参考文献 [1]闫振部.浅谈思品课教学中发散性思维的培养[J].新课程:中学,2010(11):96. [2]刘剑.小学生思想品德评价初探[J].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2007(9). [3]郭秋芬.思品课教学的“点”[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1):143. 道德规范的思修论文篇三:《浅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摘 要]市场经济在发展,会计也在发展,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近年来,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充分表明了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本文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谈了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既是对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所作的道德要求,又是本行业对社会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和社会、会计人员和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就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出简单论述。 一、 爱岗敬业 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 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态度决定一切,作为会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态度,实实在在地把单位的发展和本职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作为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培养职业上的自豪感和责任感,端正专业思想,明确服务宗旨,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过硬的基本功,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做一行钻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一种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和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前几天有幸听取了“郭娜陆地航空班”先进 事迹 宣讲团的演讲,她们之所以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主要的就是她们真真正正做到了爱岗敬业,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本职工作做到最好。 二、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诚信为本,操守为主,遵守准则,不做假帐”,这是朱?基总理对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自古以来,人们将诚实和守信视为道德的最高境界,也将其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做人的基本准则。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要讲求信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核算,不弄虚作假,不为利益所诱惑,保持良好的人格和品质。目前,会计舞弊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都是违背了诚实守信这一基本职业要求。 三、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在约束 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二者不可偏废。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只有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会计人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如果不能做到廉洁自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毁了自己的前途。俗话说“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如果贪图一时的便宜,久而久之,就做起了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情,对单位出现的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现象也没有勇气去指出,放任自流,更很可能参与其中,落得可悲的下场。我们会计人员就是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四、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灵魂 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如实准确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不弄虚作假。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品质。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记录与反映,离开了实际发生的客观经济事项,去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是造假帐。在现实工作中,有的会计人员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对一些违规做法时,却睁一眼闭一眼,总有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认为只要自己不贪就行,失去了会计监督的职能,缺乏的就是客观公正的意识。 五、坚持准则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具体要求,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和适应工作,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在处理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依章,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过程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坚决按法律法规办事,不屈服于外来压力,从而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为此,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 财经 法制意识时,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六、提高技能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时代要求 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会计业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 会计知识 、理论也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不学习就意味着落伍,就将被时代淘汰。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刻苦地钻研,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每年都要组织会计业务竞赛活动,比如珠算比赛,会计知识问答等,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七、参与管理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 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情况,掌握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技术设备能力、产品市场及资源状况等情况,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真正起到当家理财的作用,成为决策层参谋助手,不能消极被动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八、强化服务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根本保证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会计人员服务的态度直接关系到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全行业运作的效率,会计人员服务态度好、严格执法、服务周到就能提高会计职业的信誉,所以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经济主体服务好,为社会公众服务好。 综上所述,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涵,是教育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前提和基础,在生活和工作中讲道德、讲诚信,切实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定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真正成为自觉的道德实践者。做一名合格的会计人。 参考文献: [1] 李冬云.《会计职业道德》.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 凌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交通财会》,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社会道德相关论文2000字 2. 大学生思想道德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思想道德论文范文2000字 4. 大学有关道德的思修论文1500字 5. 大学有关道德的思修论文3000字
通过师德师风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教育事业的成败,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加强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因此,师德师风的好坏往往影响和决定了学校的校风和学风的好坏。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教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此我就我个人在师德师风学习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做自我剖析:1、政治思想方面,本人长期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2、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在为人师表方面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深体会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个人主义、注意言行,不讲粗话,以模范对学生做出表率。外出学校、注意自己的形象,不参加任何赌博活动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严于律已,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4、在团结协作方面我总是和同事良好合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虚心向他们学习,共同讨论,探索教学规律。经过近阶段的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敬业,爱岗,奉献”的内在核心。自己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及根源:1、教育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多困惑,甚至对某些教育政策的出台持观望的态度。其根源于本人主观上思想怠惰,不思进取,客观上理论修养不够。2、业务有待提高,本人多年机电类专业课教学,虽说科目种类较多,但毕业时间较长,知识体系老化,不能与时俱进。其根源于思想僵化。3、教研力度不够,只注重平时的课堂教学,在本校听听课、评评课,没有把教学经验总结下来,很少写教研论文,只做井底之蛙,没有走出学习,究其原因,教学任务重,时间少,写作水平低,不善于积累。针对性以上缺点,本人提出整改和努力意见如下:1、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学校教育部门有关学习活动,把时间用在业务钻研上勤劳苦钻,精益求益。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虚心求教,探索教学理论,改进教学方法。3、加强本职分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团结互助,发扬奉献精神。
(一)主题的写法[2]毕业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工作拼凑在一起),这个主题要具体到问题的基层(即此问题基本再也无法向更低的层次细分为子问题),而不是问题所属的领域,更不是问题所在的学科,换言之,研究的主题切忌过大。因为涉及的问题范围太广,很难在一本硕士学位论文中完全研究透彻。通常,硕士学位论文应针对某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二)题目的写法毕业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忌笼统。由于别人要通过你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来检索你的论文,所以用语精确是非常重要的。论文题目应该是对研究对象的精确具体的描述,这种描述一般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结论,因此,我们的论文题目不仅应告诉读者这本论文研究了什么问题,更要告诉读者这个研究得出的结论。(三)摘要的写法毕业论文的摘要,是对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其他人会根据摘要检索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因此摘要应包括:对问题及研究目的的描述、对使用的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的简要介绍、对研究结论的简要概括等内容。摘要应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应是一篇完整的论文。(四)引言的写法一篇毕业论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几个部分:1、问题的提出;2、选题背景及意义;3、文献综述;4、研究方法;5、论文结构安排。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则采用口头审理的形式进行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前,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应注意,开庭地点和仲裁地点有可能不同。仲裁地点通常就是指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它基本上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同意公开审理外,仲裁审理应不公开进行。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此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了简易程序,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2)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3)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状或反诉状及有关证明文件。(4)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秘书局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5)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对于一个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而言,因其包含因素众多,难以用其中某一因素作为判定该裁决是内国裁决还是外国裁决尤其是某一外国作出的裁决。从仲裁地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二者的关系上看,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是首先并且主要采用仲裁地标准,只要仲裁地不在内国,即可认定为外国裁决。(单)因此,这两种标准不是一种平行关系,而是一种主从关系。《纽约公约》明确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若干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纽约公约》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纽约公约》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精析一、国际、商事的认定【案例名称】××家用电器(集团)公司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异议仲裁案【案情介绍】第一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辖异议书”,理由如下:根据《仲裁规则》[1]第二条规定,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非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范围之内。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均是中国法人,合同只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国内,并无涉外因素,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有关或由其引起的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范围内,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第一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案件。【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性”和“商事”这两个概念如何认定?2、本案中,有无涉外因素?【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出现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问题。许多国家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严格的加以区分,各国的仲裁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2)以单一的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国际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际仲裁。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结因素之一不在内国,即为国际仲裁。4)以仲裁地唯一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争议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为标准。5)以争议性质为标准。尽管存在标准上的差异,但总的发展是趋于广泛的,一般来说,都将满足上面标准之一,就认定具有国际性。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引入了涉外仲裁的概念,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的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使用了“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概念,但从实践上来看,人民法院在出来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不是按照是否由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这一标准的,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来判断涉外仲裁的: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在我国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意义是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上规定的不同。相比较而言,在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上,其要求更为严格,不但要审查程序问题,还要审查实体问题。本案中,对是否是涉外仲裁案件,被申请人认为合同中没有涉外因素。申请人则认为应适用《仲裁规则》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则认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合同说明了CIF的价格构成是FOB美国价格+运费+保险费,从表面看来,货物的装运港在美国,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美国。仲裁委员会采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结合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贸易争议,符合《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第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对于申请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仲裁规则》第七条只是对仲裁规则适用的规定,本身不能证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在管辖权决定中也没有采纳申请人理由。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另外,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商事的界定,也是存在争议的,但各国大都采用广义解释。1958年订立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否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的所作的商事保留的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二、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案例名称】×××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案情介绍】申请人×××私人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在××签订了97-BAX-24号合同及1997年3月31日签订了97-BAX-331A、97-BAX-331B、97-BAX-331C号合同。在上述四份合同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申请人就此于1998年3月3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无贸易契约。申请人提交的97-BAX-24号合同中买方签名和盖章是被申请人的真实行为,但被申请人将买方为空白的要约传真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未就该要约回复被申请人。另外三份合同是被申请人将要约传真给申请人,同样没有得到申请人的回复。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另外,被申请人没有进出口权,依中国有关外贸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主体资格签订合同也无法操作和履行四份合同。申请人随后又提交两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1997年12月9日致函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困难,只能于1998年4月底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998年5月27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再次确认了欠款事实,并明确了欠款金额是USD64699.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有权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法律问题】1、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有那些?2、本案中签署对于仲裁条款的作用是什么?相关公约和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这个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案例评析】本案中涉及到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已作为一项统一性的要求为现代国际仲裁法所接受,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做成。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本编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的情况。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仲裁法》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对于“书面”的解释,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并不完全一致。《纽约公约》规定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当事人虽未直接签署,但在往来函电中书面载明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目前各国对书面含义的解释,越来越灵活和宽泛。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条款存在于合同中,但是对合同是否达成双方存在分歧,直接影响到仲裁条款的存在与否。对于第一份合同,买方处有被申请人的签名并盖章。后三份合同买方处虽没有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但被申请人在1997年12月9日和1998年5月27日致函申请人时均承认因交易欠申请人货款64669美元。双方当事人的往来函电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也认可了存在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往来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本案中双方通过合同文件和往来函电的形式达成了合同,也符合对仲裁协议所作书面方式的要求,因此,被申请人的第一个理由不能成立。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是决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有效要件之一。根据国际社会普遍的观点,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是无行为能力的,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除了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外,应依据各缔约国的冲突法作出决定,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第二个异议的理由就是被申请人没有进出口权,也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认为,是否具有进出口权只与合同的效力有关,而不影响作为平等主体的被申请人和他方签订仲裁协议的能力。换言之,即使被申请人因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而无权签订外贸合同,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是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因此,被申请人的第二个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其他国家一般也规定,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以及涉及被认为属于公共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不能提交仲裁。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仲裁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以,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一项合格的仲裁协议时,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至少应该考虑到仲裁地法律和裁决可能承认与执行地法律,必须符合该两个法律关于可仲裁性的相关规定。否则,违反前者,则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无法在该国进行;违反后者,则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法得到该国的承认与执行。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的仲裁条款具备了实质生效的要件。[1] 此处的《仲裁规则》应该指1995年9月4日的修订并通过的,1998年5月10日施行的《仲裁规则》规定:在本仲裁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仲裁规则。两规则在受案范围上都排除了对国内案件的受理。
(1)不应诉,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受理;或则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便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此事可以合法主张法院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但是一旦当事人应诉,且不以仲裁条款抗辩法院管辖权,则视为仲裁条款无效,认同法院管辖权。(2)不会撤销仲裁裁决,适用F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依据ICC仲裁规则,第5条和第6条规定,B公司在仲裁答辩中没有提出“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主张并以其他理由答辩,B公司已经认可了仲裁协议和ICC的管辖,因此不得再以该理由主张裁决结果无效。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个实体问题,通常使用裁决地所在法律。(3)不可以据此否认执行判决。因为F国和A国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只可以援引裁决地程序规则和相应条件。PS:案例中“国际商会仲裁法(ICC)”应该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作为常设性机构只可以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则,没有权力制定法律。,通常情况下,合同指定适用的法律都是明确哪个国家的法律或是某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