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诉,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受理;或则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便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此事可以合法主张法院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但是一旦当事人应诉,且不以仲裁条款抗辩法院管辖权,则视为仲裁条款无效,认同法院管辖权。(2)不会撤销仲裁裁决,适用F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依据ICC仲裁规则,第5条和第6条规定,B公司在仲裁答辩中没有提出“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主张并以其他理由答辩,B公司已经认可了仲裁协议和ICC的管辖,因此不得再以该理由主张裁决结果无效。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个实体问题,通常使用裁决地所在法律。(3)不可以据此否认执行判决。因为F国和A国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只可以援引裁决地程序规则和相应条件。PS:案例中“国际商会仲裁法(ICC)”应该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作为常设性机构只可以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则,没有权力制定法律。,通常情况下,合同指定适用的法律都是明确哪个国家的法律或是某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