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该如何履行职业道德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不是一项荣誉,更不是一项待遇;而是一种资格,是因个人名誉而获得的处理当事人纠纷的资格;更是一种责任,是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楚的划分并因之而担负的心理责任。因此仲裁员的工作辛劳又有趣、荣耀又繁琐、神圣又卑微,需要耐心、胆识和智慧。
一、名誉是仲裁员的上岗证
名誉是一个人几十年如一日在工作、学习、为人、处事的过程中积累沉淀的能力、品德、学养的精华。《仲裁法》对仲裁员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仅从学历上高要求,从相关行业的实务经验上更是严要求。可见,能受聘成为仲裁员是对个人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等与个人名誉相关的因素综合肯定的结果;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来对他们的纠纷进行公断,也是出于对仲裁员名誉的认可。可以说,名誉是仲裁员的上岗证。故而在执行仲裁员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仲裁员自身的本职工作中,都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惜自己的名誉。
二、仲裁员要遵守执业道德
按照法律的规定,仲裁员不是一项固定的职业,也没有恒定的身份,看似处在一种谁也管不着的环境下,但仲裁员身上有责任,这就注定仲裁员要完成一定的义务。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裁判罪”,惠州仲裁委员会也规定了仲裁员必须勤勉办案、保守秘密等行为规范。全国近200家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员守则。因此,归纳起来仲裁员的执业操守有以下几点:
(1)廉洁、公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利用仲裁权谋取个人私利,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及提供的任何利益。公正是指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用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称之为公正;反之,则称之为不公正。廉洁是公正的前提,但廉洁不等于公正。公正不仅要求仲裁员廉洁,还要求仲裁员正直、诚实,有科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防止主观片面性。廉洁公正是仲裁公正的基础与保障。仲裁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惟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任。《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单独会见当事人,接受仲裁当事人财物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除名”。
仲裁员要做到廉洁、公正就必须过好“三关”。一是过好金钱关。仲裁权力很大,仲裁员要能战胜诱惑,敢于并善于拒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一时贪念透支长久的快乐和宁静,得不偿失。从更高的层次上说,廉洁自律反映了一个人的耻辱感和尊严意识,有尊严感的人,有骨气,讲操守、自尊、自爱,珍惜自己的名誉,不管监督是否到位,都会严格自律。二是过好人情关。“情大于法”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形下拒绝“人情”、“关系”比拒绝物质利益的诱惑、拒绝权力的干扰更困难。但是,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期间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公平,如果认为人情、关系干扰难以排除,或者公正仲裁会伤及感情、关系,就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一旦接受选定,就应该秉公办案,不能照顾人情和关系。因此,仲裁员应该有固执择善精神,拒绝人情的干扰,秉公办案。三是过好荣辱关。仲裁员要有担当责任、主持公道的勇气和魄力,有胆有识。敢于追求正义,不怕困难、风险和压力。仲裁员既要小心、耐心,又要有决心、有毅力、保持自己的立场不动摇。不要谁厉害、谁闹得凶,谁有背景、有势力,就偏向谁。不要因害怕批评、质疑,就不敢作判断,不敢写明自己的意见与理由。只要仲裁员相信裁决是凭着良知、事实、法律、公平公正作出的',就不必顾虑当事人有没有背景、闹不闹、告不告,“当断则断”。
(2)勤勉、认真。仲裁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应把当事人的授权视作病人将治病的权力交给医生,责任重大。要有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方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期望。做好仲裁工作,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自己所应尽,所能尽的一份责任。仲裁员应该清楚,许多争议由于案情复杂,材料繁冗,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往往是现象掩盖本质,真伪莫辨,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判断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优秀的仲裁员总是唯恐自己不能细致入微、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唯恐自己不能运用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唯恐自己不能实事求是、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那种认为仲裁不过是兼职工作、无足轻重的想法,那种不认真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决,得过且过的态度,那种对待仲裁漫不经心、疏忽大意、草率从事的做法,正是仲裁工作之大敌,应该努力克服。
(3)守时、保密。仲裁与法院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家断案、注重效率,这也是仲裁管辖范围决定的——经济生活中,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因此,仲裁员在裁断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对于期限的规定,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仲裁与法院的区别在于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了解双方当事人内幕信息的仲裁员当然有保密的义务。
三、仲裁员要坚持学习
社会在进步,各行各业都在发展,矛盾总是以我们意想不到的方式出现。仲裁员要适应这些变化,在自己的领域中保持“精英”的位置,爱护好自己的名誉就必须坚持学习。只有坚持学习,才能与自己所处的行业与时俱进才能深刻理解矛盾的根源;进而才能公正的裁断本行业的纠纷,才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又促进本行业的发展,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会创建和谐。
学习对仲裁员来说不仅仅是增长才干、丰富阅历的途径,更是一种实现公正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单指仲裁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知识、学术造诣专业的经验、经历;还指仲裁员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能力。这种能力开拓着仲裁员的视野,让仲裁员不光懂专业,还得懂法律,有一定法律逻辑思维的训练,因为仲裁案件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事实的判断、行业惯例的理解来裁定的。这种能力还培养仲裁员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很好地控制自己,从容、冷静控制场面,有效组织各项庭审活动。这种能力更培养了仲裁员的情商,直击当事人的内心,促成当事人和解,为社会贡献和谐
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程序的进行,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 一个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商贸合作,从而体现和谐仲裁的社会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活动多年,其间也有幸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现就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能力,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和感悟。 一、慎重接受选定或指定案件的能力 仲裁庭的首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裁决案件。而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由众多,首席仲裁员的法律技能、专业素养、经验和精力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审理能力。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慎重地对待案件的选定或指定,确保自己能够胜任。首席仲裁员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自己的胜任能力:(1)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是否熟悉;(2)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是否清楚;(3)能否保证案件审理时间;(4)身体状态是否良好;(5)有无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等。首席仲裁员对于自己难以胜任的案件选定或指定,应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委婉拒绝,以维护仲裁机构和自己的信誉。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因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选择不当,而造成案件审理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席仲裁员应谨慎、理智地对待选定或指定,不可有请必应,意气用事。笔者认为接受首席仲裁员的委托是一种积极的进取,而确因主客观原因推辞委托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仲裁庭组建后,首席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核心,其职责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依《仲裁规则》正常进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首席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1)制定案件审理计划,遵守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明确仲裁员的工作范围。首席仲裁员应具有领导能力,发扬仲裁庭团队精神,充分调动其他仲裁员的工作激情,切忌一言堂,独揽案件审理。(3)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案件合议质量。仲裁庭合议案件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首席仲裁员组织、协调能力的检验。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会充分尊重、认真倾听其他仲裁员的意见,紧紧围绕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求同存异,有效地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过程中,仲裁员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首席仲裁员针对不同观点,特别是自己的观点为少数意见时,应心胸开阔,情绪稳定,冷静分析原因,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尽可能促使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不宜简单地按多数意见或自己意见作出裁决,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不同意见,首席仲裁员可先行搁置,暂停合议,待仲裁员情绪稳定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研究后,再行合议。对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专家咨询。(4)把握原则,坚持正义。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崇尚正义,公道正派的仲裁员文化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中,发现部分仲裁员混淆了仲裁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错误认为,仲裁员既然为当事人选定,就应代表当事人利益,常常出现在合议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尴尬局面。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坚持原则,促使其他仲裁员角色回归。对于劝说无效,已严重损害仲裁秩序的情况,则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对于其他仲裁员难以统一的裁决意见,首席仲裁应主持正义,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按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再次,当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致,且裁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时,首席仲裁员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应妥协,应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仲裁机构报告,并有权在《裁决书》上拒绝签名。 三、严谨高效的办案能力 案件审理是首席仲裁员的中心工作,也是展现其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由于仲裁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显著特征,故对首席仲裁员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更广的舞台。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对仲裁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程序的不合法会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被裁定重新仲裁的严重后果,致使仲裁活动前功尽弃。首席仲裁员对程序问题应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应制定详细的开庭提纲,保证庭审程序合规合法。(2)严格审查和使用证据。首席仲裁员应高度重视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谨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但笔者在仲裁活动中发现证据的审理和使用仍是当前仲裁案件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质证不规范;举证时限规定不明确;证据审核认定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案件裁决使用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3)认真对待当事人鉴定申请。首席仲裁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在审查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又要对案件审理影响不大或可以在庭审中查清的鉴定请求进行劝阻,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4)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和关键细节。首席仲裁员既应牢牢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又要在案件所涉及款项数据等具体细节上下功夫,避免由于细节不清给裁决带来困难。(5)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通过调解、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从而增强合作,符合仲裁法所倡导的和谐精神。案件调解、和解要求首席仲裁员具有较高的说服能力,需针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及在处理结果选择上的利害得失,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和解。当然,调解、和解工作不能走样,不能为调解而调解,或为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问题,而形成“久调不裁”或“强制调解”。首席仲裁员对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应面对现实迅速裁决结案。(6)谨慎对待突发事件。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逐渐增多,庭审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以下突发事件需引起重视: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特别在共同仲裁案件中较为突出;②当事人当庭突然提出要某仲裁员回避请求;③当庭要仲裁庭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④第三人要求参加开庭;⑤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材料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保持冷静,熟练运用《仲裁规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沉着应对,妥善化解危机,切不可乱了方寸,被当事人牵着走,或简单把矛盾上交仲裁机构。 四、善于沟通的能力 沟通交流是一个首席仲裁员的必备能力,对完成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工作意义重大。善于沟通的首席仲裁员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共识,可以对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起到举重若轻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充分信任、尊重其他仲裁员,对疑难、焦点问题与仲裁庭共同研究,发挥仲裁庭的集体智慧。首席仲裁员要得到仲裁庭的信任,除了案件审理能力和法律功底外,更重要的是首席仲裁员应有较强的人格魅力。(2)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公平、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不代表、不偏袒、不歧视、不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席仲裁员应注重审理细节,把握仲裁员询问的语气、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甚至造成与仲裁庭的对抗。首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会对仲裁庭工作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应积极理解、配合。其次,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为保证案件质量,大都对裁决文书进行把关、监督,首席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修改建议应认真研究,虚心接受,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笔者通过仲裁实践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文书的修改建议大都客观、中肯。但目前也有部分仲裁员片面认为自己具有学术权威性,且裁决文书是认真作出的,拒绝仲裁机构的任何修改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客观、公正的首席仲裁员也会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思维定式以及疏忽等问题的影响,接受仲裁机构的建议有益无弊。事实证明,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修改、完善后产生的。 五、严格的道德自律能力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社会法治环境不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仲裁员道德自律不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社会公信力。目前,仲裁员的自律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仲裁机构也正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崇尚正义,清正廉洁。首席仲裁员不仅应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更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仲裁活动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心,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首席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忠于法律,依法办事。(2)公道正派,保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仲裁员的中立性,便没有仲裁的公正性。恪守“完全中立原则”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对首席仲裁员的严格要求,具体应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保持等距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自己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言谈举止,做到态度公正、语言公正。(3)诚实信用,自觉回避。由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为维护仲裁庭的形象和权威,首席仲裁员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做到诚实信用。(4)勤勉敬业,谨慎高效。首席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核心,更应勤勉敬业,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同时仲裁是专家断案,故更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案件审理延期和裁决书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首席仲裁员责任心不强所致,把仲裁案件当作附属工作,漠视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机构的信誉。 另外,仲裁机构也应为保护首席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努力。目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为接近首席仲裁员也在变化公关方式,如采取托朋友关系到首席仲裁员工作场所见面和约请吃饭,致使首席仲裁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违反仲裁纪律。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不同于法官,绝大多数为非仲裁机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各种工作,故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应尽可能回避或拒绝讨论案件,拒绝接受礼金,确实无法推托应及时上交仲裁机构。对此,笔者也呼吁仲裁机构制定措施切实保护首席仲裁员,帮助其识别或走出雷区。 锻造一支具有法治理想、高素质和技能且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机构的培育和社会法治生态不断改良。但笔者深信,一个优秀首席仲裁员的群体必将形成,因为实现法治理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也是数代法律人的毕生追求。 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程序的进行,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 一个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商贸合作,从而体现和谐仲裁的社会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活动多年,其间也有幸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现就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能力,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和感悟。 一、慎重接受选定或指定案件的能力 仲裁庭的首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裁决案件。而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由众多,首席仲裁员的法律技能、专业素养、经验和精力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审理能力。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慎重地对待案件的选定或指定,确保自己能够胜任。首席仲裁员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自己的胜任能力:(1)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是否熟悉;(2)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是否清楚;(3)能否保证案件审理时间;(4)身体状态是否良好;(5)有无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等。首席仲裁员对于自己难以胜任的案件选定或指定,应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委婉拒绝,以维护仲裁机构和自己的信誉。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因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选择不当,而造成案件审理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席仲裁员应谨慎、理智地对待选定或指定,不可有请必应,意气用事。笔者认为接受首席仲裁员的委托是一种积极的进取,而确因主客观原因推辞委托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仲裁庭组建后,首席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核心,其职责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依《仲裁规则》正常进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首席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1)制定案件审理计划,遵守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明确仲裁员的工作范围。首席仲裁员应具有领导能力,发扬仲裁庭团队精神,充分调动其他仲裁员的工作激情,切忌一言堂,独揽案件审理。(3)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案件合议质量。仲裁庭合议案件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首席仲裁员组织、协调能力的检验。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会充分尊重、认真倾听其他仲裁员的意见,紧紧围绕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求同存异,有效地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过程中,仲裁员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首席仲裁员针对不同观点,特别是自己的观点为少数意见时,应心胸开阔,情绪稳定,冷静分析原因,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尽可能促使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不宜简单地按多数意见或自己意见作出裁决,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不同意见,首席仲裁员可先行搁置,暂停合议,待仲裁员情绪稳定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研究后,再行合议。对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专家咨询。(4)把握原则,坚持正义。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崇尚正义,公道正派的仲裁员文化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中,发现部分仲裁员混淆了仲裁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错误认为,仲裁员既然为当事人选定,就应代表当事人利益,常常出现在合议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尴尬局面。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坚持原则,促使其他仲裁员角色回归。对于劝说无效,已严重损害仲裁秩序的情况,则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对于其他仲裁员难以统一的裁决意见,首席仲裁应主持正义,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按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再次,当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致,且裁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时,首席仲裁员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应妥协,应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仲裁机构报告,并有权在《裁决书》上拒绝签名。 三、严谨高效的办案能力 案件审理是首席仲裁员的中心工作,也是展现其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由于仲裁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显著特征,故对首席仲裁员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更广的舞台。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对仲裁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程序的不合法会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被裁定重新仲裁的严重后果,致使仲裁活动前功尽弃。首席仲裁员对程序问题应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应制定详细的开庭提纲,保证庭审程序合规合法。(2)严格审查和使用证据。首席仲裁员应高度重视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谨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但笔者在仲裁活动中发现证据的审理和使用仍是当前仲裁案件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质证不规范;举证时限规定不明确;证据审核认定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案件裁决使用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3)认真对待当事人鉴定申请。首席仲裁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在审查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又要对案件审理影响不大或可以在庭审中查清的鉴定请求进行劝阻,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4)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和关键细节。首席仲裁员既应牢牢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又要在案件所涉及款项数据等具体细节上下功夫,避免由于细节不清给裁决带来困难。(5)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通过调解、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从而增强合作,符合仲裁法所倡导的和谐精神。案件调解、和解要求首席仲裁员具有较高的说服能力,需针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及在处理结果选择上的利害得失,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和解。当然,调解、和解工作不能走样,不能为调解而调解,或为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问题,而形成“久调不裁”或“强制调解”。首席仲裁员对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应面对现实迅速裁决结案。(6)谨慎对待突发事件。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逐渐增多,庭审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以下突发事件需引起重视: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特别在共同仲裁案件中较为突出;②当事人当庭突然提出要某仲裁员回避请求;③当庭要仲裁庭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④第三人要求参加开庭;⑤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材料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保持冷静,熟练运用《仲裁规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沉着应对,妥善化解危机,切不可乱了方寸,被当事人牵着走,或简单把矛盾上交仲裁机构。 四、善于沟通的能力 沟通交流是一个首席仲裁员的必备能力,对完成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工作意义重大。善于沟通的首席仲裁员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共识,可以对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起到举重若轻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充分信任、尊重其他仲裁员,对疑难、焦点问题与仲裁庭共同研究,发挥仲裁庭的集体智慧。首席仲裁员要得到仲裁庭的信任,除了案件审理能力和法律功底外,更重要的是首席仲裁员应有较强的人格魅力。(2)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公平、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不代表、不偏袒、不歧视、不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席仲裁员应注重审理细节,把握仲裁员询问的语气、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甚至造成与仲裁庭的对抗。首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会对仲裁庭工作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应积极理解、配合。其次,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为保证案件质量,大都对裁决文书进行把关、监督,首席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修改建议应认真研究,虚心接受,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笔者通过仲裁实践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文书的修改建议大都客观、中肯。但目前也有部分仲裁员片面认为自己具有学术权威性,且裁决文书是认真作出的,拒绝仲裁机构的任何修改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客观、公正的首席仲裁员也会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思维定式以及疏忽等问题的影响,接受仲裁机构的建议有益无弊。事实证明,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修改、完善后产生的。 五、严格的道德自律能力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社会法治环境不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仲裁员道德自律不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社会公信力。目前,仲裁员的自律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仲裁机构也正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崇尚正义,清正廉洁。首席仲裁员不仅应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更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仲裁活动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心,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首席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忠于法律,依法办事。(2)公道正派,保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仲裁员的中立性,便没有仲裁的公正性。恪守“完全中立原则”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对首席仲裁员的严格要求,具体应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保持等距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自己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言谈举止,做到态度公正、语言公正。(3)诚实信用,自觉回避。由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为维护仲裁庭的形象和权威,首席仲裁员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做到诚实信用。(4)勤勉敬业,谨慎高效。首席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核心,更应勤勉敬业,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同时仲裁是专家断案,故更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案件审理延期和裁决书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首席仲裁员责任心不强所致,把仲裁案件当作附属工作,漠视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机构的信誉。 另外,仲裁机构也应为保护首席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努力。目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为接近首席仲裁员也在变化公关方式,如采取托朋友关系到首席仲裁员工作场所见面和约请吃饭,致使首席仲裁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违反仲裁纪律。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不同于法官,绝大多数为非仲裁机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各种工作,故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应尽可能回避或拒绝讨论案件,拒绝接受礼金,确实无法推托应及时上交仲裁机构。对此,笔者也呼吁仲裁机构制定措施切实保护首席仲裁员,帮助其识别或走出雷区。 锻造一支具有法治理想、高素质和技能且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机构的培育和社会法治生态不断改良。但笔者深信,一个优秀首席仲裁员的群体必将形成,因为实现法治理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也是数代法律人的毕生追求。 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杰
《浅谈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
【摘要】:行政秘书道德状况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因此从我国目前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现状出发,通过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提高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对于我国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秘书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秘书; 职业道德
一、我国目前行政秘书的分类及其职业道德现状
职业道德是行政秘书从事日常工作、行使公共权力等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据北京《中华秘书网》抽样调查统计,我国秘书队伍有1000万人。其中:行政秘书占百分之三十左右。[1]行政秘书,主要指在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办公室事务管理,为领导机关提供智力服务的人员。[2]从专业分工看,有文字秘书、机要秘书、通讯秘书、信访秘书、事务秘书、外事秘书、生活秘书等。从管理能力角度看,可分为高级秘书、中级秘书和初级秘书。高级秘书,属于管理层人员,可以参与政务,深入决策过程,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中级秘书,一般指文字秘书,负责起草文件、办理公文、整理信息等工作;初级秘书,指从事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的秘书。
我国目前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现状主流是积极的、进步的。这表现在:
1. 法制观念增强。中国历史上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导致了中国人民对于民主与法制的缺失。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强调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崇尚法制,依法行政观念得到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完善,使得法制精神逐渐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国家的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级高校的行政秘书人员普遍意识到:遵纪守法、依法管理,是从事秘书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的重要道德标准。
2. 道德观念更新。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此同时,又形成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行政秘书的道德风貌也随之发生了新的转变。表现在:竞争意识增强、效率观念强化。竞争是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的特征。社会竞争是人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方式。竞争产生了压力,焕发拼搏、开拓、进取精神。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有能力者脱颕而出,受到重用;没能力者无所作为,被社会淘汰。在优胜劣汰环境中,人们的信誉观念、效率观念得到加强,拓展了思想境界,道德观念得到更新。
3. 道德价值感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讲公德的道德环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新形势下的行政秘书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道德价值观念。普遍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许与道德伦理上有所背离。大多数行政秘书能够立足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勤勤恳恳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为祖国增光添彩,为人民建功立业。这反映了广大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和对人生价值的追求。
但在看到我国行政秘书职业道德积极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消极的一面。市场经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客观上也存在着非道德和不道德的可能性。这就使得行政秘书的道德建设出现了某些误区。主要表现在:
1. 责任意识淡薄。由于行政秘书本身工作的特殊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高校的行政秘书不仅要处理办公室业务,还有会务安排、调查研究、协调、监督、信访等工作,这就要求行政秘书要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意识。但有些秘书对行政道德缺乏深刻认识,在行使各种责任时,掉以轻心,缺乏"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高高在上,傲视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工作不能全身心投入。
2. 腐败现象滋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贪污腐败现象也如影随形地在少数行政人员中出现。有的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权欲、物欲恶性膨胀,走上了贪污腐败的不归路。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李真、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原安徽省池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孙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等一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利用手中握有的权力收受巨额贿赂,最后身败名裂。
这些问题虽属"支流",但极大地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导致了机关权威的流失,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二、行政秘书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
行政秘书职业道德缺失的产生,有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原因。
1. 市场经济的负面冲击和影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市场经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但市场经济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它崇尚公平竞争,又崇尚重利性,容易导致人们陷入拜金主义的误区,对行政秘书人员的心理产生冲击和影响。
2. 职业道德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行政秘书还没有一个完善的道德标准,职业道德建设的体系还不规范,道德建设的体制还不健全,缺乏道德评估和道德监督部门。一些行政单位的道德约束力还不够,对秘书人员的道德约束往往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着行政秘书人员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3. 监督机制不健全。防止权力恶性膨胀的主要手段,是拥有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一味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希望行政秘书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而不进行合理的监督,这在一定时间内可能有效,但从长远看,效果不佳。而且,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缺乏"主动主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当前加强秘书职业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4. 缺乏对贪污腐败现象的正确认识。为什么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为什么已有前车之鉴而有的人还要以身试法?这除了各级行政机关缺少对贪污腐败警示教育的客观因素外,从贪污腐败者主观上讲,由于利欲澎涨,思想脱离正轨,政治上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欺骗群众,导致思想道德滑坡,陷入贪污腐败泥坑而不能自拔。
三、提高行政秘书职业道德素养
(一) 从行政秘书主观上讲,应有高尚的政治品德,具备以下一些职业道德素养:
1. 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行政秘书,一般处于领导的身边,办理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向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传达相关文件精神,为领导撰写、整理各种书面材料,为领导外出行程做具体安排等一些日常工作。行政秘书的工作成果,往往以领导人或机关的名义出现,自己很少有署名和抛投露面的机会。作为一名优秀的行政秘书,要具有博大的胸怀,不把名利看得过重;要甘当无名英雄,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地做好本职工作。
2.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行政秘书处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枢纽地位和要害部门,廉洁自律至关重要。中、初级行政秘书虽然权力较小,但其接触权力的机会很多。如果不能控制自身的权力欲望,很容易导致行政腐败。因此,作为行政秘书要廉洁自律,不能擅用领导名义耍特权、办私事,搞不正之风,牟取私利。
3. 戒骄戒躁、平易近人。行政秘书根据领导授权,经常代表机关、单位出面协调工作,办理各种事务,人们常把他们视为机关、单位的代言人。行政秘书待人处事的态度,往往关乎单位的声誉。因此,作为行政秘书,做事要戒骄戒躁,把自身放在恰当的位置。出面协调办事,要把握领导授权的"度",不在授权之外自作主张,越权办事;不以"二首长"自居,以势压人;处理矛盾要说服、疏导,不指手划脚;要平易近人与群众相处,增加群众的亲近感。
4. 恪守秘密、提高警惕。行政秘书保管着机关、单位的重要文件,经常参加机关、单位会议,涉及重要工作秘密。一定要做到恪守机密。这要求行政秘书人员具有较高保密观念,提高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自律性,随时提高警惕,维护机关、单位的利益。
(二) 从行政秘书客观上讲,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做好以下一些基础性工作:
首先,加强行政秘书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同法律、制度约束来比,本身强调的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律行为,它是行政秘书遵纪守法的基础和保障。只有经过良好的思想熏陶,才能摆脱对物欲的诱惑,才能在现有不健全的法律和监督机制下,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行政秘书良好的职业道德最终依赖于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确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已在世界和平崛起,但不能因为综合国力的增强,而放弃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反而应该加强这方面教育。[3]共产主义信念教育不仅能加强行政秘书的自身素质,还能帮助他们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优越性所在,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第二,加强为人民服务、责任观念教育。应让广大行政秘书清楚看到,是谁给了他们的权力?他们应该为谁负责?只有正确地认识权利,才能正确地使用权力,从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行政秘书的政治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
其次,加强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建设,只依靠秘书自身的道德约束、自律是不够的,还应出台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措施。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存在的必要。将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法律化、制度化,对于提高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保持其清正廉洁、克己不公、依法行政、恪守机密等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防止不道德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第三,借鉴国外行政秘书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中国行政秘书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结合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闭关自守,闭门造车。国外成功的职业道德建设经验,也可拿来为我所用。完善的职业道德监督和惩处机制,是一个国家职业道德建设成熟的标志。它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有严格的惩处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政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具体;(2) 有独立的道德监督机关。如职业道德委员会之类;(3) 有严密的惩罚程序。监督机关如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会对其进行调查,经确认后,提交给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借鉴国外经验,并不是拿来照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合宜. 《秘书学》(第五版)[M].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4.
[2] 夏书章主编. 《行政管理学》(第三版)[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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