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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师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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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师毕业论文

要成为一名全优的教师,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师德、师智、师能。师德主要指高尚的品德和人格、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师智主要指有广博的知识、精湛的业务和敏捷的思维;师能主要指具有胜任教师工作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师要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起决定作用的是教师的师德和人格。

因此需要我们树立良好的幼儿教育观念

(一)、树立正确儿童观

儿童和成人一样,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他们的需求应受到尊重并得到满足。因此教师与幼儿交往时的态度、方式都应让幼儿感到安全、没有压力、受重视,让孩子感受到教师的爱和尊重。、

(二)、树立科学的幼儿教育观

当我们把幼儿看做是主动的学习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教师教了,不等与幼儿学了,教师教完了,不等与幼儿学会了。老师准确地把握把“教”,什么时候“教”, “教”什么。在幼儿园中重教育过程,轻教育结果。教育内容是全面地、启蒙性的,是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以培养兴趣为前提教育活动。

(三)、良好的教师观

新的教师观念认为:教师工作不仅仅在付出,在同时也在发展着自己,完善自己,是教育过程的研究者,是一个不断充实、完善

的自我发展者等教育观。

所以,我们幼儿教师应该成为一个终身的学习者,不断学习,不断自我成长, 才能促孩子发展,才能为孩子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二、幼儿教师的基本素质

《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以前,不少人误将教师画、跳、唱、弹等技能视为教师的教育素质,但实践表明,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这种个人专业技能方面再好,也不一定是合格的幼儿教师。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觉得,幼儿教师的素质关键是教师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和能力。那么幼儿教师要具备那些素质和能力:

(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要有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

记得有一位园长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一个好的幼儿园教师的难度,不比当一个好教授的难度小。

(三)教师要有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施教能力

一是生活化,选择幼儿生活中常见的事物为教育内容,利用身边现有的材料和场所,二是兴趣性和生成性教育内容应该是幼儿感兴趣的,不是感兴趣的也要通过一定方式让孩子感兴趣。这就要求教师要了解每个孩子的情况。

因为都学过教法这点就不多讲了。利用我们所学的游戏的方法,用幼儿能接受的教学语言,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施教。幼儿园

教师要做全才。幼儿园教学是不分科的,各领域相互渗透的。

(四)、要有较强的观察力(扑捉信息的能力)和探究能力

对孩子的观察、对其他事物自然想象的观察等。比如:落在地上的雪,同样都是阴面,是土地上的先化,还是落在石头(铁盖)上的先化?为什么?这就需要做教师的去观察、主动去探究。再如:世界上最小的鸟是什么鸟?(蜂鸟)最大的鸟是?(鸵鸟)大家都知道,小动物是孩子最感兴趣的,他可能会问老师鸟都吃虫子吗?有吃虫的、也还有吃米粒的(还有吃草叶等植物的鸟),鸟都怎么吃虫子?(有的鸟很聪明借助于小棍捉虫吃,是人与自然节目播的)。

(五)、要有使用媒体教具和自制玩教具的能力

主要是自制玩教具,因为我们周围生活中的自然资源很丰富,我们要动脑、动手去制作符合教育需求的玩教具。丰富幼儿的生活,美化环境。另外,实际生活中使用多媒体是必不可少的,如:正确使用实物投影仪、会用电脑查找资料,制作课件等等。

(六)、要有合作和沟通的能力

要学会与孩子交流方式方法;要学会与同事合作艺术;还要学会与家长沟通技巧。

教育幼儿不单是幼儿园教师的事,家长有义务配合幼儿园工作。与家长沟通不等于告状,要在沟通中使家长知道幼小的心灵需要我们共同呵护。因此在形式上,对采用一对一的形式,显示出对孩子的尊重。有的可以一对多,就是采用召开家长会的形式;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上,可以介绍孩子在园一天参与活动

的表现如何,情绪怎样,习惯养成等现象;也可以是发现的个别现象(比如:孩子老咬指甲,都出血了,就是不听话。与家长一起找原因)不管怎样,教师与家长讲话要讲究策略,不能信口开河,语气要婉转,表达要清楚。不要以为与家长熟了,就把孩子的毛病直接讲给他听,如:你们孩子老咬指甲,都出血了,就是不听话。孩子听见了心理紧张,家长听了这小毛病你都不改,打!家长也可能采取管不了就不管的消极态度。那么就没有达到沟通的目的。应和家长一起分析孩子咬指甲的原因??孩子咬指甲或咬其他物品是内在精神压力的一种表现方式。例如:孩子不愿上幼儿园、幼儿是父母或教师管教得严厉等。在强烈的心理压力或高度焦虑的情况下,开始咬指甲或其他物品,一旦形成习惯,即使不紧张,也会经常发生这种现象。告状会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更咬,只有从消除孩子精神压力入手,要和家长共同商讨孩子咬指甲的原因,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多肯定孩子的长处,多鼓励,转移孩子的注意力,让孩子心情愉快等)一般说,劝戒和责罚不能取得好效果。尤其是有矛盾的时候,应更要注意。

(七)、幼儿教师要有健康身体和心理

教师要有好身体和健康心理,好的身体才能保证活动的开展,另外教师本身就是课程,教师的言行举止无时无刻都在影响着幼儿。性格决定命运,良好的心态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快乐,所以要幽默一些。因为你要培养什么样的孩子,你就要具备什么素质。教师好的心态对幼儿的影响是很大的。教师有颗宽容的心,孩子

会没有压力的快乐的度过每一天,教师对孩子的教育就会从正面入手,就不会挖苦、讽刺孩子,而是积极的鼓励孩子,赏识孩子。就会对孩子做出积极的评价。从而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世界上最伟大、最无私的爱就是母爱。教师要像妈妈一样爱每一个孩子。

1.用爱的目光关注孩子。

眼睛是心灵的窗口,是心与心沟通的桥梁,爱的目光是孩子成长的营养源。作为教师应每天注视孩子,用赏识和赞许的神情告诉孩子:“你太好了,你让我骄傲。”每天去反思自己“对孩子,爱的目光足够了吗”?

2.用爱的微笑去面对孩子。

微笑能照亮所有看到它的人。他像穿过乌云的太阳,带给人们温暖,微笑是爱的语言,是表达爱意的最佳形式,作为老师,面对孩子微笑,传递给孩子的信息是“我爱你,孩子”。

3.用爱的语言鼓励孩子。

爱的语言能够培养出懂得爱的孩子,而爱心是语言流露的源泉。作为教师,应该经常鼓励孩子。“孩子,你真棒”,使其产生成功的体验。

4.用爱的渴望调动孩子。

渴望能给孩子带来快乐,因为人总是在得不到的时候最想得到,轻易得到的反而不珍惜,因此,调动孩子,让孩子在朝思暮想中获得爱,使他们明白,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想寻找快乐就要自己

去努力。聪明的老师总会给孩子留点“渴望”的余地。

5.用爱的细节感染孩子。

光给予孩子爱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让孩子学会体验爱、收集爱,作为老师应让孩子从生活的细节中学会发现爱、感受爱,使其化为对生活、对周围人的热情。

6.用爱的管教约束孩子。

爱孩子绝不是纵容孩子,放任自流。因为过度的爱往往会剥夺孩子童年的快乐。作为教师应适当约束孩子,让他们从小懂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7.用爱的胸怀包容孩子。

所有生命都该得到尊重。包容孩子,让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作为教师,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去包容孩子的一切,包括他的成功与失败,正确与错误,相信每个孩子都是可塑之更多精品源自 3 e d u 试题 才。

8.把的机会还给孩子。

爱就像口袋,往里装时是满足,往外掏时是成就,付出爱才会得到真正的快乐。作为教师,应该把爱的机会还给孩子,让他们体验到:索取可以使人满足,但付出才是真正的快乐。

三、幼儿园一日常规中对教师的要求

(一)、要具备“六勤”(六多)

六勤:

眼勤(多看)每个孩子都在我的视野范围内、看书、看电视、

查电脑, 丰富自己的知识,还要会看他人的言行举止,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他的长处我学,他的不足我戒,做个有心人。 耳勤(多听)要倾听孩子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听领导的指导同时的建议、家长的呼声等等。在教学活动中看这回答问题的孩子同时要听其他的孩子的声音。通过多听,反思自己的工作。 脑勤(多想)想什么?和在座的老师互动一下。根据孩子的身心特点我应该培养孩子什么习惯,什么样的孩子是好孩子?(听话:需要会听话的孩子、敢说等等)想我用这种材料做什么玩具等。多思多想才会使人更聪明,反思是多想的具体表现。

手勤(多做)看到、想到、听到就要做到。实践出真知。

嘴勤(多说)要和孩子、家长、同事、领导说即多沟通、多探讨。安全工作需要嘴勤,可以避免意外伤害事故。

腿勤(多走)时刻与孩子一起活动,陈鹤琴先生说:“如果你要了解儿童的个性和兴趣,明了儿童的能力和情感,自己一定要参加到儿童的队伍里去。”

比如:在户外活动前,走出去(腿勤)看看(眼勤)大型玩具上脏吗?(脏了擦一擦再玩,行动告诉人们你是尊敬孩子的,同时潜移默化的培养孩子卫生习惯等)是否有破损的地方(脑勤),(如有即使反馈给领导(嘴勤),展现出你的责任感、安全意识等,随是小小的举动暗含了许多教育内容),体现出教师一切为孩子,出去学习、家访等。

再如:有一所中心园的教师到一幼儿园参观,看到一个自制数

字分解组成器玩具,一拉罐做成的,很欣赏。我问她:“你看了以后你会怎么做?”他说:“把数字换成图形、或做成认识单数双数用不同颜色区分开。”说的很好,走出来学习就应这样举一反三。

(二)、要做到“六心”

即对待孩子以“爱”为首,我们幼儿教育就是“爱”的教育,“爱”的需求是幼儿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要做到喜欢孩子要真心、孩子生活要关心、教育孩子要精心、观察孩子要细心、引导孩子要耐心、服务家长要热心。互动一下:

喜欢孩子要真心:是基础,你不真心喜欢孩子,我想您不会心甘情愿的做幼教工作,只有真心喜欢孩子,你为他们付出才会无怨无悔。

孩子生活要关心:孩子的心情怎样、天气变化了衣服穿的多少、孩子病了吗?怎么不愿动?等等都要关心。

教育孩子要精心:生活无小节,处处是教育。教学无小事,事事要精心。《资料汇编》中落实新《纲要》执行新《常规》中有详细的要求,大家应熟练掌握,以便更好的指导工作。

观察孩子要细心:每个孩子的言行举止要尽收眼底。孩子对什么感兴趣、为什么他不愿参加活动等都要心中有数。看到了才能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

引导孩子要耐心:我们不能用成人的水准来要求孩子,要从孩子的实际出发,不能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每一个孩子,要耐心的引导幼儿学习,让他们在不同水平上有提高。

服务家长要热心:前面已经设计到了就不在讲,自己在工作中去体会,因为我们在座的有的也是家长。

其实这“六心”是在活动过程中综合体现的,怎样去把握这是艺术,为什么说:因为教师,即是一个职业,也是一种艺术。“艺术”在这里的含义是,做一件事情没有固定模式,而是应该在活生生的过程中去把握,对幼儿教师的挑战也正体现在这。

(三)在生活中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

这是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来说的。教师对幼儿潜移默化的影响是终身的。

教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经师、能师、人师。经师是教业境界师的职。其特点是,比学生先懂得某方面的知识或比学生懂得更多的知识,这种知识属于记问之学。教师所能做的就是把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师是教师的专业境界。也叫智慧型教师。其特点是术业有专攻,对学术、专业有专门的研究,不仅有学问,而且具有教育智慧。能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会经常地、时不时地冒出智慧的火花,学生会从中受到熏陶、感染、启迪,并有所感悟,从而提高悟性,增长智慧,变得越来越聪明。教育智慧火花的闪现主要表现在吃透教学内容和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方面。人师是教师的事业境界。古语说:“经师易得,人师难求”。人士是教师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不仅教书,而且育人。人师达到了高于并超越教材的境界,能够给学生远比教材多得多的东西。通过高度娴熟的教学技巧和机制,灵活自如、出神入化的带领学生在知识的好扬中遨

游,用自己的思路,用自己的知识丰富学生的知识。更为重要的事,人师能在教学中用自己高尚的品格熏陶感染学生的思想品格,用自己的智慧启迪学生的智慧,用自己的情感激发学生的情感,用自己的意志调节学生的意志,用自己的个性影响学生的个性,用自己的心灵呼应学生的心灵,用自己的灵魂铸造学生的灵魂,用自己的人格塑造学生的人格。做到不教之教。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魏书生,现辽宁省盘锦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兼局长,被誉为“现代孔子”。

最后,让我们共同分享以下苏联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故事《孩子比鲜花更需要呵护》

苏霍姆林斯基在做一所小学校张的时候,校园花房里长出几多非常大的玫瑰,全校同学都很惊讶,每天来看这朵玫瑰的人络绎不绝,有一天早上,苏霍姆林斯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是每一位教师的梦想和追求。下面,就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自己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让自己成为一个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的人。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二、对工作要兢兢业业,乐于奉献。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我们才有可能成为一名优秀教师。

三、对学生要尊重、热爱,循循善诱。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尊重、热爱每一名学生,对学生施以正确的塑造和引导,让他们成为更好的人,让他们成为社会有用的公民。

四、对同事要团结互助,乐于分享。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树立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思想,加强同事间学习和交流,实现共同成长。

五、对家长要正确引导,加强合作。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教育水平和教育态度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该正确引导家长的教育方法,多与家长合作、交流,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

六、对生活要阳光思维,超越自我。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学会阳光思维,要学会换位思考,要学会分开看问题。只有自己具有了健康、积极的心态,我们培养出的学生才会幸福、快乐。

每天多做一点点,就是成功的开始;每天创新一点点,就是领先的开始;每天进步一点点,就是卓越的开始;每天谦虚一点点,就是被接纳的开始。只要我们朝着优秀教师这一目标不断前进,相信我们一定能成功!

作为一名学期教育专业的学生,要明确幼儿教师的素质要求,全方位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一、基本素质 (一)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1、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明确幼儿教师工作的意义,积极主动、 创造性开展本职工作。 2、爱护、尊重、信任幼儿,关心每一个儿童的成长和进步,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3、正确处理与社会,特别是与幼儿家庭的关系,共同创造有 利于幼儿发展的教育。 4、有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 5、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幼儿认真负责,热爱尊重每 一个幼儿;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献身精神,勇于吃苦,为了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能意识到自己的工作与幼儿园、每个幼儿、国家的命运、前途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6、善于团结协作,妥善处理与周围同志之间关系;善于交流、 化解矛盾;以集体利益为重,与人为善、和谐;能意识到与他人 合作的价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乐于助人,能与他人分享教育 经验和教育成果;追求和创造愉快、健康、向上的氛围;有积极 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二)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1、掌握必备的文化基础知识,了解日常生活中的自然和社会 信息,能够正确解答幼儿提出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 基础知识。 2、幼儿教师是靠科学知识和技能来教育孩子的,尤其处于科 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传播信息的媒体日益先进和普及,各种 新知识、新信息、新事物不断涌现在幼儿面前,而幼儿又有强烈 和好奇心和求知欲望,他们什么都问“为什么”,什么都想得到解 答。因此,一个合格的幼儿教师必须努力学习,丰富自己的科学 知识和技能,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内容,扩大自己的知识领域 和范围,知识面要宽,具有足够的知识魅力,以适应新时代对教 师的要求,满足孩子对新事物的渴望。(三)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1、掌握幼儿卫生保健、幼儿心理和幼儿教育的系统理论知识。 2、掌握幼儿园课程领域的教育内容、教育设计、教育组织、 教育方针和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掌握幼儿游戏和日常生活等活动组织的有关知识。 二 、基本技能(一)会说1、正确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并积极指导幼儿说普通话。 2、能用准确、规范的语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做到语言清楚、 生动、流畅,还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讲读能力。 (二)会写 1、能写规范、端正的铅笔字、钢笔字和粉笔字,提倡学写毛 笔字。 2、会写教育计划、教育笔记、观察记录和教育总结等。 3、创编简单的儿歌、故事等。(三)会画 1、美术方面要掌握基本的美术教育的理论和技能。 2、掌握绘画剪纸、折纸、泥塑创作技能,会教幼儿绘画并共 同布置环境。 3、会写美术字。 4、会选择优秀的美术作品,适合幼儿欣赏的自然景物,陶冶 幼儿的审美情操。 (四)会唱 1、音乐方面要掌握基本的乐理知识,掌握基本的唱歌技能。 2、会正确的、有感情地教唱幼儿歌曲。 (五)会弹 1、认识简谱、五线谱。 2、会用一种键盘乐器(钢琴、风琴、手风琴、电子琴),正 确、熟练地演奏幼儿歌曲,并能自弹自唱。(六)会舞 1、舞蹈方面要掌握幼儿舞蹈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教学的技能技 巧,会跳一定数量的幼儿舞蹈。 广州市侨光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侨光分教点 7 2、会编排简单的幼儿舞蹈,能教给幼儿舞蹈的基本动作和节 奏等。 (七)会做 1、能用各种材料(主要是废旧物品)制作教具和玩具。(八)会用 1、能操作、使用电化教育技术(录音机、投影仪、电脑、录 像机等)。 2、会使用幼儿园的各种图书、资料和教育设施设备。三 、基本能力 (一)观察、记录、分析幼儿活动的能力 1、观察、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的能力。 要教育幼儿,首先要了解幼儿。这就要求老师必须具备敏锐、 细致的观察能力,能经常地、有计划地对本班幼儿进行观察。 2、能及时做观察记录,并进行合理的分析评估。 一个经验丰富的幼儿教师,善于在教育过程中洞察幼儿的认 知、言语、行为、情感、爱好、特长和心态变化,进行合理的分 析评估,从而随机引导,调节控制教育活动,变消极因素为积极 因素,以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的能力 1、能根据幼儿园的总要求,结合本班特点和幼儿个性特点, 制定班级教育计划(包括学期、周、日计划和教学计划等)。 2、教育目标明确、具体、切合实际,有利于幼儿发展。 3、能正确、恰当地选择教育内容,重点突出。 4、能紧扣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措施,取得较好的教育效 果。 (三)组织教育活动的能力 1、善于组织教学活动,能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手段,指导幼儿 使用学具和操作材料,启发幼儿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幼儿的动手 能力。 2、有效地指导游戏活动,能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合理安排游戏 环境,保持幼儿愉快情绪,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能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坚持保教结合,培养幼儿良好 的生活习惯和自理能力。 (四)做好家长工作的能力 1、会主持家长会,能较全面、准确地向家长反映幼儿在园情 况,听取家长意见。 2、主动了解幼儿在家情况,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共同制定教 育措施,做好教育工作。(五)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 1、能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设计简单的教研课题,改进教 育方法。 2、能撰写教育论文和专题文章。其次交往。除了学习,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就是人际关系问题了。大学生的性格日趋成熟与稳定,价值观、世界观基本成型,在很多问题上我们都表现出自己独特的观点,因此,在交往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对方优点,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同时,注重在交际的过程中锻炼自己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还有修养。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君子以厚德载物!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你为人类,为人民作出贡献的重要前提,也是你成为一名优秀的当代大学生的前提。当然在大学校园里的我们也算是半只脚踏入社会,而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也要随时随地关注社会动向,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时代总是跟着时间步伐一点一滴前进,以往旧的落后的观念已不适合于当代社会,更不适合21世纪的大学生了。我们应放眼与世界,着眼与未来,看到国际形势局面的变化,去树立一个观念。我们要有远大的理想,有信念,有一个可能性的追求,而理想是一个奋斗的动力。但理想总是源于现实,却又总是超越现实,因此我们应确立一个方向,一个成才的目标。它总能激励着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步一步为实现理想而奋斗,方能在实践生活中化理想为现实,迈出成功的步伐

酒店服务意识与技巧摘 要:为了更好的了解和掌握酒店行业,适应不断发展现代世界的需要,需要掌握酒店服务意识和服务技巧,才能更好的适应岗位的需要。我从酒店服务意识和酒店企业文化的创新技巧,培训技巧来阐述我的观点。来论证服务技巧是在整个酒店中非常重要的。用国学习和在学习中的不断磨练,来增强自己的知识,充实自己,实现自己理想的目标。具体来讲主要是服务意识的强化,客人永远的对的,生产与销售的同时性,客人对我们的期望又分为:首先要易于接触,期望我们有礼貌,期望受重视,有同理心,有专业知识,保持一贯性,我们是团结一致的,从中让我们深刻理解服务意识的内涵,上升到掌握服务技巧,懂得微笑服务,客人是我们的上帝,以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服务与客人开口之前,赏识客人,对客人的认知过程,我们了解客人的要求与习惯,喜好与不喜好,有针对性服务与客人开口之前,给客人喜出望外,着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通过这些技巧来展示阐述。关键词:意识;技巧;赏识;热情;沟通;创新;礼仪酒店服务意识在今年的二月份,我来到了我们实习的工作单位蒙古风情园,开始了我正式踏入工作岗位的生活。在进入集团以后,我们首先开始了培训间断的学习。在春光明媚的三月里,我们进行了艰苦的军事训练。磨练了我们吃苦耐劳的精神,充分发挥了团队精神的凝聚力。在学习间断,我主要阐述了我的经历与学到的知识,首先从酒店服务意识开始才能更深刻让大家掌握酒店服务的技巧。服务意识是指饭店全体员工在与一切饭店利益相关的人或组织的交往中所体现的为其提供热情、周到、主动的服务的欲望和意识。在一家饭店用餐,享受到了美味餐食和热情周到的服务。由于饭菜有剩余,我只好打包回家,谁知刚出店门,脚下打滑,餐盒落地。菜汁溅到了皮鞋和裤腿上,正在我懊恼不已,希望有人帮助之际,却看到饭店门口的服务人员非但毫无出手相帮的意向,反倒一片嬉笑,分明是在取笑我。我愤而质问他们,谁知他们却说:“你出了酒店,就不再是我们的客人,我们并无帮助您的义务。”我一时语塞。一位在饭店工作的朋友曾经讲过这样一件事:在上班的公交车上,他因为琐事与一位乘客发生了争执,两人争的面红耳赤很不愉快。下午,他在班上工作时,却恰巧遇到这位乘客前来为朋友预定客房。那天,他真正体会了什么叫做尴尬,并且几乎因为自己在公交车上的所作所为失去了一桩生意。通过上面两件事,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通常对饭店服务意识的认识是正确的吗?谈到服务意识,大多数人会想到这样一个概念:“饭店从业人员在与宾客交往中内心存在的一种为宾客提供的欲望。”这里的饭店员工,一般被理解为饭店当中直接为客人服务的员工,即通常所说的一线部门的员工。而宾客则指以货币为代价上手饭店服务的人,即消费者。由于上面的两件事,对这样一个一直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概念,却不得不产生一些不同的看法,只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宾客所指,广泛仅限与购买饭店服务的现实消费者,而应泛指与饭店员工直接或间接交往的一切与饭店利益相关的人或组织:二是饭店服务意识,不仅是前台、客房、餐厅、商场等传统的一线员工理所当然因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因该是财务、采购、人力资源、工程维修、安全等只能部门甚至高层管理者必备的。换句话说,饭店的全部员工都应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而这恰恰是大多数时候被大多数员工所忽视的,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饭店管理人员,甚至决策者;三是饭店服务意识的时间范围因该延长,它不仅是工作时间必须严守的准则,也因该是饭店员工8小时以外理应牢记的。因此,综合以上几点,对饭店服务意识的概念,不妨做这样的概括:服务意识是指饭店全体员工在与一切饭店利益相关的人或组织的交往中所体现的为其提供热情、周到、主动的服务的欲望和意识。它不仅表现在酒店内,也表现在酒店外;不仅表现在工作时间内,也表现在工作时间外。以下分而述之。宾客是个大概念,我们不因该仅重视那学为我们送来钞票的人,他们当然有理由让我们为其提供服务。但是,我们的眼光应该更成员,更广大。因此,所谓宾客,不仅是那些你正在为之服务的人,还应该包括因同时缺位热需要服务的客人,甚至还有所有与饭店有业务关系的供货商,代理商,对饭店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有接触的过往性人。对待上述个人和组织一样要有服务意识的原因在与:他们虽然不是显示的消费者,却是饭店潜在的“财神爷”:所有与饭店有接触的人,都是饭店的判断者和宣传者,如果要他们对饭店有正面的评价和宣传,就必须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周到和主动;而对与我们的供货商等而言,对我们的优质服务的切身体验,一定会转变更好,更长远的合作的意愿。服务意识对职能部门同样重要,要使职能部门树立服务意识,关键在与从思想上改变“职能部门是二线,要求可以底一点”,以及“职能部门棉队的不是客人”等错误观念,树立整个饭店都是一线的思想。饭店管理层首先要完成这一转变,使职能部门认识到树立服务意思的重要性。有一定饭店在员工中开展“假如我是?”的主题演讲活动,让员工进行换位思考,对加强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沟通,强化员工特别是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次,象在一线部门那样在职能部门中推行标准化管理。对一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都做出明确的,量化的要求。在一家饭店就做了着项工作,比如交通班车司机就被要求做到车内卫生、行车准点、定点侯客、门前迎候、统一工装。而且来有迎声,去有送语。真正让乘车的员工感受到了宾客一般的享受。第三,严格对职能部门的现成管理和控制。饭店高层领导巡视一线营业部门司空见惯,但巡视职能部门的却不多见,即使巡视也要求不高。另外,还应该开展对职能部门工程的评价活动,就象鼓励消费者陪嫁餐厅,可放等一线员工那样,让一线员工,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对职能部门工作开展评议,发现问题,改进服务。总经理同样需要服务意识,总经理也要具有服务意识,这是一个过分的要求吗?回答是,一点也不过分,而且恰如其分。试想,一个行为粗俗,不拘小节的总经理,怎么能带出优秀的员工呢?一个对待属下粗鲁,蛮横的总经理,怎么让饭店员工们在工作生活中心情舒畅,充满热情呢?一个趾高气扬,目中无“客”的总经理,又会使客人对饭店留下怎样的印象呢?其实,具备良好服务意识的领导本身是员工们学习与消防的最好榜样。如果全体员工都能做到象上面所说的那样。我们棉队他人的微笑也不再是“职业性”的,而是发自内心的,是与人为善,为他人服务的真情流露。我们饭店的形象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极高称誉。我们的员工将不仅仅是优秀的饭店从业者,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语言与沟通技巧一、掌握说的技巧:语言是人们进行沟通的最主要的工具。在工作岗位上运用良好的有声语言和客人及组织成员保持良好的有效沟通。在说话时注意做到1、言之有物;即说话力求有内容,有价值。有句话说:“与君一席谈,胜读十年书。”不要信口开河,东拉西扯,胡吹乱侃。给别人以华而不实之感。饭店实习人员在为客人服务时应以热情得体的言谈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导游人员注意导游词的文化含量,总之,要让别人通过与你的交谈感觉到你是一个有文化,有品位的人。2、言之有情;即说话要真诚,坦荡,但只有你的真诚待客,同样会赢得客人的喜欢。注意在和客人沟通时传递你热情友好的情感。以你的真诚感动客人。3、言之有礼;即言谈举止要有礼貌。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历史上就有“礼仪之邦”的美称。旅游服务行业尤其讲究“礼”字当先。所以,在和客人沟通时,一定要注意彬彬有礼。即使客人怎么无礼,你都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礼貌修养。4、言之有度:即说话要有分寸感。什么时候说,什么时候不该说,话应说到什么程度,这都是很有讲究的。要注意沟通场合,沟通对象的变化。总之,恰如其分的传情达意才能有利与我们的工作。二、身体语言的沟通:酒店服务人员必须用良好的身体语言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一)身体姿势:1、站姿:站立时要端正。挺胸收腹。眼睛平视。嘴微闭面带微笑。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右手放在左手上,以保持随时想客人提供服务的状态。女子站立时脚呈V字型,双膝与脚后跟要靠紧。男子站立时双脚与肩同宽。切忌东倒西歪,耸肩驼背。双手叉腰,插口袋,抱胸。要让客人感觉到你挺,直,高。真正的站如松。2、坐姿:就坐时姿态要端正。入坐轻缓,上身要直,腰部挺起,脊柱向上。双臂放松平放。双膝并拢,坐时不要把椅子坐满(三分之二为最宜)就坐时切忌下列几种姿势:坐在椅子上前俯后仰,摇腿翘脚;将腿跨在沙发扶手或桌子上,或架在茶几上;在上级或客人面前双手抱在胸前,翘二郎腿或半躺半坐,趴在工作台上。3、走姿:行走应轻而稳,注意昂首挺胸收腹。肩要平,身要直,女子走一字步(双脚走一条线,不迈大步)要轻,巧,灵;男子行走时双脚跟走两条线。步履可稍大,表现稳定。男子走路时不扭腰;女子不要摇臀。切忌行走时摇头晃脑,吹口哨,吃零食,左顾右盼,与他人拉手,勾肩搭前,奔跑,跳跃。当工作需要必须超过客人时,要礼貌道歉,同时:(1)、尽量靠右性,不走中间。(2)与上级宾客相遇时应点头问好。(3)与上级宾客同行至门前时,应主动开门,让他们先性。(4)与上级宾客上下电梯时,应主动开门,让他们先上或先下。(5)引导客人时,让上级客人走在自己的右侧。(6)上楼时客人在前,下楼时客人在后,在人行道上让女士走在内侧。(7)客人迎面走来或上电梯时要主动为客人让路。(二)手姿:一般来说,掌语有两种,手掌向上表示坦荡,虚心,诚恳;手掌向下则表示压制,傲慢和强制。所以,酒店服务人员在和客人说话时,一切指示动作都必须是手臂伸直,手指自然并拢,手掌向上,以肘关节为轴,指向目标。切忌指指点点。和客人交谈时手势不宜过大。在给客人递东西时,应用双手恭敬的奉上。决不可漫不经心地一扔。(三)面部表情语言:在与客人沟通时,良好的面部表情语言有助与你和客人的交流。酒店服务人员注意:1、要面带微笑,和颜悦色,客人以亲切感,不能面孔冷漠,表情呆板,给客人以不受欢迎感。2、当客人向你的岗位走过来时,无论你在干什么,都应暂时停下来,主动和客人打招呼。当客人与你说话时,要聚精会神,注意倾听。给人以受尊重感;不要没精打采或漫不经心,给客人以不受重视感。3、要坦诚待客,不卑不亢,给人以真诚感,不要诚惶诚恐,唯唯诺诺,给人以虚伪感。4、要沉着稳重,给人以镇定感,不要慌手慌脚,给人以毛躁感。5、要神色坦然,轻松,自信,给人以宽慰感,不要双眉紧锁,满面愁云,给客人以负重感。6、不要带有厌烦,僵硬,愤怒的表情,也不要扭捏作态,做鬼脸,吐舌,眨眼,给客人以不受敬重感。三、学会倾听:人们喜欢善听者甚至善说者。倾听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沟通技能。作为旅游服务人员,学会倾听,将极大地有助与你与客人及组织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效果。那么,如何更好的倾听呢?1、创造一个良好的倾听环境:倾听环境对倾听质量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在吵杂的地方,人们说的欲望与听的欲望都会下降。所以,当你需要与客人或与组者成员沟通时,记住创造一个平等,安全,不被干扰的倾听环境。2、学会察言观色:倾听是通过听觉,视觉媒介,接受和理解对方思想,情感的过程。所以,首先要学会听,有时同样的一句话,因不用的音量,语调,重音等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中国老话说的好“听话要听音”。同时,还要会看,因为有时,仅仅听对方的话,你难以判断对方的真实想法。3、使用良好的身体遗言,使用良好的身体评议有助于提高倾听效果。在倾听时,要杜绝使用封闭式的身体语言:如倾听时身体微微前倾,表示对讲话人的重视与尊重,要面带微笑,和颜悦色,集中精力,保持与说话者亮光好的目光接触。认真,有诚意,很投入。用你的面目表情告诉对方,你在倾听,他是一个值得你倾听的人。4、注意回应对方:在交谈时,如果听的一方面无表情,一声不吭,毫无反应,会令说的一方自信心受挫,说话的欲望就会下降。有人说:“和一个毫无反应的人说话,跟和一堵墙说话有什么区别?”所以,在和人沟通时,你必须注意用头点,微笑等无声语言,或用提问等有声语言回应对方,参与说话。只有这样,沟通才能畅通,才会愉快。酒店培训技巧酒店服务员礼仪培训技巧 一、礼貌、礼仪:是向他人敬意的一种仪式,也是表示敬意的统称,待人恭敬的态度。礼是由风俗习惯形成的礼节。貌是,面容仪表,礼貌是处理人与人直接道德规范。礼仪是向他人敬意的一种仪式。仪表是职业人员的外表,它包括着装打扮,容貌梳理,姿态,风度,举止行为。二、二静,工做场合保持安静,隆重场合保持肃静。3、三轻一快,操作轻,说话轻,走路轻,服务快。4、三了解,了解宾客的风俗习惯,了解生活,了解特殊要求。5、三声,客人开时有迎声,客人问时有应声,客人走时有送声。6、自尊,尊重老人,尊重妇女儿童,残疾人。7、五勤,眼,口,脚,手,耳勤。三、服务中的5先原则:1、先女宾后男宾。2、先客人后主人。3、先首长后一般。4、先长辈后晚辈。5、先儿童后成人。四、服务员的语言要求:(基本用语)谦恭、语调亲切、音量适度、言辞简洁清晰、充分体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谦虚的态度,根据不同的对象使用语言要恰当,对内宾使用普通话,对外宾要使用日常外语,做到客到有请,客问必答,客走告别。五、托盘的使用方法:1、理托:将托盘擦洗干净,在托盘上叠上洁净的花垫和专用的盘面这样美观而且防滑。2、装托:根据物品的形状,重量,体积和使用的先后顺序合理装盘,一般是重,高的后用的放在里面(侧),轻的,先用的放在外侧。3、起托:托盘起托时你的左或右脚向前迈一步,上身前倾于桌面30度至40度左右,手贴于桌面,右手的大拇指,食指,中指协助左右将托盘拉于左手上,左手拖与托盘的重心,站好,此时注意托盘的平衡及重心的掌握。4、托送:托盘行走时要走到肩平,上身直,两眼平,前方托盘不贴腹手臂,不撑腰随着行走步行的桀纣托盘可在腹前自由的摆,但幅度不易过大应保持酒水,汤汁不外溢,使托盘的姿势大方美观,轻检自如。5、托盘的操作:左手臂自然弯曲,大臂与小臂成90度掌心向上五指分开成6个支撑点(5个指头和一个余际)手心是空的平托与小腹前(脐部为准)手指随时根据盘中个侧重量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保持托盘平稳。六、托盘的行走步伐:1、常步:即使用平常行走的步伐,步距均匀快慢适度。2、快步:步伐稍快,但不能跑。3、碎步:即使用较小的步幅较快步速行进,主要用于汤类和较滑的地面。4、垫步:即使用一只脚前进,令一只脚根上一步的行进步伐,主要用于穿行窄的地方或接近餐桌减速使用。七、站立、行走的要领:1、站立:抬头、挺胸、收腹、提臀、双肩平衡两手臂自然下垂、眼睛目视前方,嘴微闭面带微笑,提前保持保持随时能面客服务的姿态。2、行走:身体重心可以稍前倾,上体正直抬头目视前方,面带微笑切忌摇肩、晃动双臂、自然前后摆动肩部放松脚步、轻快步伐不宜过大更不能跑。八、如何进行推销:首先作为服务员应了解自己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和有关商品的一些知识,根绝服务对象的不同进行推销要把语言运用得当。总之,以上所述观点是我在培训学习期间,所学到和掌握的基本服务技巧和运用管理,在现代社会中,酒店业的发展是非常的迅速,我充分理解酒店服务意识和服务积欠,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运用到实际工作岗位上去,为促进内蒙古的旅游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希望老师们多提供宝贵的意见,我会铭记在心,运用到实践中去,争取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自己的理想,为今后旅游业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的力量。参考文献1.《经济型酒店管理理论》作者:魏玉祺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4月2.《营销管理论坛》 作者: 陈齐 东北出版社 2005-5月3.《实习沟通技巧理论》 作者:朱水根 科学出版社 2003-5月4.《饭店服务》 作者: 冯园 西北大学出版社 2002-07-01

毕业论文律师服务

其实知识结构只是一个方面,而且不一定是最重要的方面,做律师其实实践能力社会能力可能会更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研究生在刚开始从事律师助理工作时同样也会无所适从.但也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法律知识更新太快,需要不断的学习. 在做助理时,要留意每一个细节,吸取每一个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的经验,这样可能对今后有很大的帮助. 回答者: 永世回眸 - 经理 五级 11-5 20:1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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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姐姐带我去盘山滑雪场滑雪。这可把我乐坏了,因为我还没有滑过雪呢,是第一次。到了盘山,我们换上了专用的滑雪服、滑雪鞋,这种鞋比平时穿的鞋要大许多,而且非常硬,刚穿上的时候很不舒服。接着我们又按照鞋号领了大小合适的雪板,雪板细细的、长长的,前面还有一个向上翘起的小尖儿,姐姐教我怎样把坚硬的滑雪鞋套在雪板上,很快我就学会了。我们扛着雪板,拄着雪杖,一步步地爬上初级训练场的山顶,专用的滑雪鞋在这时派上了用场,有了它,走在冰雪上面再也不怕打滑了。到了山顶,向下一看,下面是非常宽阔的大雪坡,四周到处都是白雪茫茫,人们从山顶滑下去,然后在山底搭缆车回到山顶。看着游人个个都滑得兴高采烈,我心里既兴奋,又紧张。 姐姐帮我上好了滑雪板,并告诉了我滑雪要领,我学着姐姐的动作弯下腰,与姐姐一起向山下滑去。开始我以为自己会滑冰,学滑雪会很容易。但真滑起来才感觉到山很陡,没滑出多远,我就感到滑板有些东扭西歪的,心里有些害怕,索性闭上眼睛,快速地滑了下去。虽然我滑出了好远,但还是摔倒了。因为雪板被套在脚上,我怎么也站不起来。姐姐滑到我身边,帮我先把雪板从鞋上解下来,这样就可以站起来了。随后我们接着滑,但又连续摔了三次,摔得我浑身疼,刚才的兴奋劲儿一点都没有了。我发起了小脾气,解下雪板索性不滑了,并要扛着雪板回去。这时,姐姐对我说:“你现在要是回去,你就是个失败者,这么一点小小的困难就把你征服了?如果你能继续滑下去,我相信你一定能成为一名勇敢的成功者。”我听了姐姐的话,一纵身站了起来,说:“我决不做失败者!”于是,姐姐又做了几次示范,我又勇敢地滑了起来。虽然后来我还是会摔倒,但是次数越来越少了,我的信心也越来越强了。最后,我终于掌握了技巧,每次都能顺利地滑到山下。 每一个人都渴望成功,成功可以给人带来喜悦、快乐,能增长见识和经验,更能增强我们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但是成功是来之不易的,有时会经历无数次的失败。俗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如果没有失败,哪里来的成功?失败和成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在失败中是否吸取了教训。只要认真吸取教训,失败也就变成一种难得的财富,就成为了开心时刻。

摘要 滑雪场问题 随着单板 U 型滑雪项目的普及,人们对观看和欣赏该项目的比赛水品的要求也越来预 告,这就要求运动员在空中做出更多和更高难度的空翻转体、前刃起飞转体、后手抓前板、 后刃起飞转体、前手抓前板等漂亮动作,而这些动作的完成都取决于腾空的高度。而影响腾 空高度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滑雪场的形状。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半管状的滑雪场其横切面分别是半圆的一部分和幂函数曲线进 行了研究。 在仅考虑一个滑板运动员所能达到的最大垂直间距为目标,根据能量守恒原理,分别 对横切面是部分半圆和幂函数曲线: y = a x k 建立了微分方程数学模型,然后以某一个具 体运动员为例,在一定的合理假设下给出了它们各自具体的形状。 随后,又以运动员在空中空翻转体为目标,在保持一定的高度的前提下,使其旋转的 角度最大化建立目标函数,通过对上述曲面进行修改:对该曲面的高度适当降低,再在其上 边沿加一个稍向下倾斜的平面,通过模型的建立,以一个具体的运动员的比赛数据,验证了 该模型的正确性。 最后,为了使该模型具有实用性,对模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取舍:建造的 U 型槽,应有一 定的倾斜; 在底部加上一个适度宽的平面; 在槽上边沿加一个适度宽的平台和在平台的外边 沿加一个适当高的护栏。并给出了建造 U 型槽的最短长度。

体育学术论文范文篇二 关于对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的关系分析 摘要:体育文化和体育文学均与体育相关,在社科研究持续拓展,信息传播技术大力发展的新形势下,体育文化和体育文学既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之处,因而很容易引发混淆。本文对体育文化和体育文学分别进行了解读,阐述了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提出了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的结合途径。 体育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体育文学诞生于远古时期,对后世的体育文学具有极大的影响,而体育文学的创作又随着全球各国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而得到了发展。假如说体育事业将会万古长青,那么体育文学和体育事业将会得到共同发展。在如今体育文学和体育文化共同发展的形势下,体育文学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新的变化。就体育文学作品的内涵来看,作家们已不再限于从金牌来看,而是从更为广阔的生活面来获取更多的信息,让体育价值在不同意义上显现出来。体育文学作品立足于剖析体育问题,让体育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层面上表现为文化现象。因此,我们能够强烈地感受到体育作品当中的文化,而且要让体育文学从冠军文学当中摆脱出来,立足于文化,开辟出更为广阔的文化发展空间。 对体育文化和体育文学的解读 体育可以说是人类文化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一种运用身体运动来求得个体身心全面发展的一种具有竞技性、娱乐性以及教育性等特点的社会活动,而体育文化则是一种以人类的体育行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现象,是出于人对于体育之所需,在现实中对各类体育活动和活动组织形式所采取的活动规范以及设施之构成。所谓体育文化,主要是指关系人类体育运动的物质、制度以及精神文化的综合。其主要包括了体育情感、体育价值、体育道德、体育制度以及体育物质条件等。一般来说,体育文化由体育物质文化、体育制度文化以及体育观念文化三个部分构成。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体育文化不但应当满足人类自然本质之所需,而且还应当满足现代人对于体育文化之需要,所以,体育和人之间能够构成较为稳定的价值关系。假如应用文化的定义,体育文化即为人类社会活动与体育活动当中所设置起来的一整套规范化价值体系,主要用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与改造自身所具有的文化类型。 体育文学将体育与文学进行很好的结合。体育文学随着文学与体育的形成而不断发展,而从体育文学出现之日起,人类的运动就成为了文学中的重要主题。文学可以把体育运动当中原本的辉煌切实转变成永恒的美,不但能够抒发出从自由体育运动所激发出来的情感,并且能够揭示出体育和社会之间更为深刻与复杂之联系。远古时期的体育和军事、祭礼、娱乐以及生产劳动等活动结合在一起;现代社会范畴内的体育是锻炼人的身体以及增强体质的各类活动,主要有田径、体操、游泳、武术、登山、滑雪、摔跤以及自行车等多个项目。实际上,当前体育的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身体锻炼的范围。如今,还包含身体锻炼、游戏等竞争要素的各类身体运动均为体育。 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的相同点 1.两者产生的根源一致 体育文化和体育文学均源自于人们的体育运动。一是体育文化主要来自于体育运动。体育是人类社会创造出来的一种身体文化的样式,也是人体运动发展之后的产物。人在满足了自身的基本物质生活要求之后,身体运动已经从采集、狩猎与捕鱼等物质生活需求物的得到与生产的体力劳动当中脱离开来,摆脱了纯生物性以及物质功利性。一旦人们将身体运动视为一种形式、一种手段,有目的和有选择性地挖掘人体的潜力,并且积极地促进身心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之后,其身体运动也就具有了体育文化的含义。 2.两者的发展轨迹一致 体育文化和体育文学均伴随着体育活动之发展而得到发展,所以说发展的轨迹是一致的。体育文化之产生是在人们从动物性转化为人性过程当中各类因素进行综合演化之结果,即体育文化是人在改造自我时,从动物的本能转变为自觉行为人性时,将原始的野性和进攻性运用劳动、游戏、教育和合理竞争关系逐步加以形成的特有文化现象,这就是体育文化。体育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同样悠久。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之中,体育文化始终是一个逐渐加以发展的漫长过程,也是人类文化十分重要的组成内容之一。但是,在人和自然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体育文化的认识尚不清晰。有资料证明,人类真正感受到体育文化对于人类社会发展所造成的直接影响,还是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以后,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全球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体育科技人员得到了大量新发现,由此而更多地从体育哲学与人文社会学视野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逐渐从感性认识向理性方向发展。虽然早期体育因为人们所生活的地域环境、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但是其所创造出来的体育形态、性质与目的大体上是一致的。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类学会了跑、跳和攀爬等大量技能以及生产知识,并且作为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代代传承下来,而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逐步形成了如今绚烂多姿的体育文化。 3.两者均具备民族性 体育文化是以民族形式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对于民族体育之产生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各个社会生活共同体之中,语言、宗教、道德、艺术以及民族气质的稳定性等共同构建起各类传统文化,从而证明了一种传统文化迥异于另一种传统文化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各民族因传统文化之影响,在体育文化上均显示出一定的差异,而且是各自相对独立地发展的,从而表现出很强的民族性,体育文学同样如此。因为民族在产生与发展中所产生的语言、性格、民族风貌、风土人情、传统道德以及生活方式等,让各民族文学均打上了本民族的印迹,而体育文学作为文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自然也就具备了民族特性。 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的不同点 1.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 体育文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类形式:其一是健身性,也就是为了健康的身体而选择参与体育活动以增强体质;其二是竞争性。竞争为体育之灵魂,缺少竞争也就意味着没有超越,自然也就不会有创新与发展;其三是休闲娱乐性。休闲体育不但能强化人们的健康意识,而且还能让人原本高度紧张的神经有所放松,从而调节现代人的情绪与心理;其四是教育性。这是因为体育竞技场中的体育道德也是社会公德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2.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 体育文化之特点可分成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特点与西方体育文化的特点两类。我国传统体育文化具有非常显著的整体性思维特征,主要表现为强调追求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练神和练形之间的和谐统一、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意识。西方体育文化所具备的最大特点是规则清晰明确、竞争公平公正、尺度客观标准、评价合理准确,所以也被称为物理体育。西方国家的体育运动往往能让人感受到十分强劲的竞争,激发人们勇于进取,运用不同的技术和战术来攻击对方,并且更加合理地满足人所具有的原始动力,也就是具有攻击性的宣泄,与此同时,也能造就现代人强烈的竞争意识。 体育文学具有迥然不同的特点:一是体育文学作品是作家出于直接受到源自于体育的灵感而精心创作出来的作品。体育文学以体育为主要题材,包含了许多具体的体育项目。二是,体育文学作品的主人公多为体育界人士,且着重表现人物的坚忍不拔和顽强不屈的精神。体育文学作品情节的展开和体育活动自身是息息相关的,而且作品中孕育了对体育精神的高度赞美与歌颂。体育文学作品通常会涉及某一项具体的体育运动,然而作者在创作的意图上并无十分明确的体育意识。体育文学作品的主人公一般与体育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但是该人物的性格发展往往与作品所描述的体育运动间缺少必然联系,而且体育文学作品情节会促进体育活动的开展,还会更加注重在社会与人性的层面进行深入的挖掘,却不执意表现出某种体育精神。 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的结合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文化对于我国文学影响的不断深入,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之间从冲突走向了结合。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了每次文化交流与结合均能带来文学的发展与繁荣,立足于推动交流与融合,为体育文学之发展增光添彩。 1.体育文化促进了体育文学的发展 人类运用体育竞技能够持续不断地挑战自身的体能、心理以及精神之极限,这正是人类能够保持强大的生命力,从而生生不息的重要原因。体育的基本精神就是让个人在精神、肉体与道义上得到整体协调发展,使其成为完善的人。作为体现人类的理想追求,体现人的心灵文学和体育精神理想是一致的。自从我国体育全面登上世界体坛以来,就在1982年的德黑兰亚运会上首获金牌榜第一名,在1984年的美国洛杉矶奥运会上夺得金牌榜第四名,让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这样一来,就在当时的社会上掀起了一股体育热潮。文学始终是和时代、和生活同步的,体育热必然会很好地促进体育文化事业之发展,而同一时期的体育文学作品则紧紧地跟上了时代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情感联系在一起。在1984年奥运会前后,我国著名文学家冰心、严文并、臧克家、田间、苏叔阳等就撰写了大量的文学作品,为我国体育健儿的优秀战绩欢呼不已,比如,臧克家撰写了《欢情――女排凯旋》,冰心则在《人民政协报》上发表了《使我感动和鼓舞的女排“三连冠”》等。我国体育健儿的巨大成就甚至已经超越了体育本身,形成一股强大的“冲击波”,影响了包括作家在内的广大群众,推动他们写出了大量反映体育健儿拼搏历程的优秀体育文学作品。 2.西方现代文化思潮实现了体育文学的繁荣 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加强,西方各类现代主义文艺思潮大量涌进中国,一些作家开始认识到生活的视野应当不断扩大,从而提升与加强了文化方面的意识,并以清醒的理性精神来重新审视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让新形势下的体育文学发展到了新的阶段。这类作品能够开阔我国作家的视野以及思路,加快了我国体育文学题材和主题等的丰富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20世纪80年代体育文化的促进,批判性创作理念才真正为作家们所接受与共享,促使其创作出诸多精品力作,让我国体育文学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比如,作家刘心武所撰写的《5・19长镜头》、作家赵瑜所撰写的《兵败汉城》就是受到西方现代思潮影响所创作出来的体育文学佳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体育文化与体育文学是两个差异甚大的概念,然而两者均源于体育运动,而且随着体育运动的逐步发展而得到发展。鉴于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现代体育的持续发展,体育文学与体育文化的融合趋势变得更加显著,也必然能够得到更快发展,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5). 【2】席焕久.体育人类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3】童昭岗.孙麒麟.周宁.人文体育――体育演绎的文化【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4】董海琳.陈俊玉.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碰撞与交融【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5】魏一峰.新时期体育兵败与报告文学【J】.成宁学院学报,2007(4). 【6】韩坤.对中西体育文化“融合论”的质疑【J】.体育学刊,2008(5). 看了“体育学术论文范文两篇”的人还看: 1. 大学体育论文范文 2. 大学体育毕业论文范文 3. 体育论文范文 4. 大学体育教育论文范文 5. 初中体育教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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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 教育 的功能。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律师的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与法律、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 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 文化 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使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这两者既相互结合,又相互矛盾。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如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同时,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但同时,律师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追求企业利益是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这些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也可以说是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伙伴。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可见,律师的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惩戒 措施 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此外还有大量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反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1.唯利是图,欺骗当事人。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以官司“包打赢”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取律师费,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绝对没问题,糊弄当事人。

2.不管不顾,“有活就干”。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不管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有足够费用,就接案处理。

3.相互扯皮、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拿到律师费后,就不闻不问,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一会让委托人跑那个部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敷衍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3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7387件,给予行政处分762件,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7件。”

(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买通关系。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以招揽案源;

2.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有的律师,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声望和地位,借机获得案源;

3.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自己,夸大其词,实力有限却大包大揽各项业务,排斥同行:

4.通过向委托人、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违反职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同为法律人,应同做守法事,但当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拉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9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除上述不良现象外,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如律师在法庭上藐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存在;法官看不起律师,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经济原因: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随着律师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一旦竞争激烈,钱少了,分这杯羹的人多了,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来越多了。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经济上无法独立,饭都吃不饱,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职业道德上洁身自好?

2.环境问题: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执业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按照某种说法就是:中国律师……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律最多,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这导致律师的职业压力很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管理原因: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行业协会管理无力、律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打着所谓大律师的旗号坑蒙拐骗,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自身缺乏自律,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易导致误入歧途。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综上分析,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且每一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学习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前防患于未然;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升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的基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2004年4月我国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运动”,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从严治律: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实行整改完善: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个严禁”,针对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通过行业大整顿和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一定严惩不殆,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知道问题,并分析问题,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笔者相信,律师行业将会在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其所存在的问题也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继续努力吧!

注释:

①张善数.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魏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2011年4月。

③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中国律师.2008(11).第19页.

④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中国律师网.2008年.

⑤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试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职业性、阶级性、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1]仓道来.《律师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发[1994]0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4]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主任的严格要求给我很大的影响和震撼,让我清楚的认识到,做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个“格”,有原则,有些事不能作。要先做人,再做事。律所除了在为人方面给我树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则,为以后我为人处事的理念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让我看到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严谨和专业,一丝不苟,真诚敬业,以及坦荡宽容的人格魅力。在实习期间我获益匪浅,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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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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