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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际物流的政策法规体系

2023-12-07 20: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引言


加快推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是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周边是首要”的对外开放新方针。“一带一路”的国际物流参与主体众多,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和地缘经济形势下,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将“一带一路”战略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战略融合,与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一体化等国内战略结合,与CEPA等支持港澳发展的政策衔接协同,从多个环节发力,确保“一带一路”战略在国际物流领域落实。


2巩固国际物流的软件硬件基础


2.1发展国际物流的规划基础统筹规划


首先需要规划,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省级部门,可以携手合作,深度沟通,通过政策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双边多边政府部门的行动,联合制定跨区域、跨国境的国际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可行、快速有效的国际物流协商机制,拟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实施相应的对策措施,形成政策集聚、资源集聚的合力,共同塑造“一带一路”国际物流发展的新格局。


2.2区域互联互通的硬件基础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发展的突破口,要大力协调推动,使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步推动口岸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湄公河次区域、欧亚大陆交通合作等次区域运输通道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网络,增加便利货物和人员运输协定(CBTA)过境站点和运输线路,使便利运输向广度延伸,向深度拓展,发挥次区域运输通道的最大效益。


2.3国际物流通道的服务基础


在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发展国际道路运输,以重点口岸城市为节点,建设一批集产品加工、包装、集散、仓储、运输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促进沿边地区对外贸易从边境小额贸易向综合性、多元化贸易转变,实现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协调发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互促进。积极探索发展国际陆海联运、国际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促进“渝新欧”“郑新欧”等铁路运输大通道与口岸道路运输联程联运,带动沿边省与内陆省紧密合作,形成横贯东西、联接南北的对外运输通道和经济走廊。


3提高国际物流通关便利化水平


3.1健全协同机制


口岸是双边交流的重要节点,也是国际物流和客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汇聚点,涉及到外交、边防、海关、检验检疫、交通等多个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各个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的便利运输工作机制。在国家便利运输委员会的大框架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交通运输部与国家质监总局签署加强进出口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合作备忘录,正与海关、公安、外交等部委分别或者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合作机制,深化全面合作,提高通关效率,促进便利运输。通关便利化是降低国际物流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物流比较优势的重要指标。所以协同机制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国际物流成本降低和竞争力提高。


3.2推动依法履职


在一些口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还不能进入查验现场办公。而有的口岸,交通运输部门虽然建立了联检大楼,修了通往口岸的道路,但却被排除在查验现场的办公部门之外。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的“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业理”“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宜”的职责采集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参照“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管理”的水路口岸通关模式,促成形成“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管理”的陆路口岸通关模式,明确并落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入口岸限定区依法履行职责的政策,与相关部门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3.3提高通关效率


引入流程再造理论,优化通关流程。从国际物流涉及的通关、审批环节入手,统一运输车辆及人员临时入境手续规范及流程,明确办结时限,提高审批透明度,消除通关环节的非物理性障碍,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3.4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同意开发、复制推广”的思路,建立国际物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口岸信息化的全覆盖,实现各口岸管理部门之间对出入境车辆信息的共享,提高口岸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开展在物流信息化技术标准、动态数据交换、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推动跨国物流信息互联共享。


4提升国际物流在对外贸易中的比率


4.1推进基础设施


互联互通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国际物流中的实践运用,构建我国与周边国家便捷畅通的公路、场站以及口岸管理设施网络。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基本实现与毗邻国家相连的重要公路通道高等级化,提升重点口岸公路、边防公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水平。规划建设公路口岸货运栈场、物流设施、口岸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设施,通过合力布局、完善功能,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相互支撑,加快形成联通内外、安全畅通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抓紧推进界河公路桥梁建设,避免受制于人。


4.2优化发展环境


全面清理和规范国际物流的收费,对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可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适当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积极争取适当免除国际运输车辆相关税费,减轻企业及从业人员负担。研究国际物流运输线路开发和运营亏损补贴机制,进一步降低国际物流企业成本。鼓励并推动中外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国际物流需要的保险产品,加强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风险的控制。


4.3完善诚信体系


推进国际物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整合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用数据,提升对国际物流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信用应用能力,建立覆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一户式”信用信息档案,培育“诚实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行业信用市场,形成遵章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行业风尚。强化对国际物流企业、车辆及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4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进一步深化对外合作合资,引导、扶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国际物流企业走出去,发挥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借鉴一些省区的经验,对在周边国家设立国际物流运输分公司且正常经营的国际物流企业,根据企业运营时间、运力规模和经营效益,给予相应扶持。对于中国对开的国际运输车辆,参照国内国际运输车辆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例如,山东、江苏等省可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中韩陆海联运组织,优化市场环节,提高国际物流市场份额。


5健全国际物流的政策法规体系


5.1推动签署修订双边多边运输协定


尽快与缅甸、印度、不丹、阿富汗等国签署双边运输协定。落实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正式签署的《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上合组织国际道路运输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畅通从波罗的海到太平洋、从中亚到印度洋和波斯湾的交通运输走廊。对双边和多边运输协定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订。加强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CTIR)等相关国际运输公约的研究,深入研究加入公约产生的影响,积极研究对策,条件成熟后尽快加入。


5.2加快完善管理法规政策


交通运输部正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巩固其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正在推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口岸工作的意见》出台。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国际物流企业应互动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动地方立法,明确口岸管理机构在口岸限定区执法的法律依据,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将国际物流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5.3加快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为了适应国际物流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技术装备的要求,应抓紧制定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技术装备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国际物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实行市场禁入。研究推进将国际运输车辆运行道路的标牌、标识、信号设置纳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范围,研究制定《国际运输线路中外语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相关标准。尽快颁布国际物流“货物运单”行业标准,促进国际物流产业规范发展。


6推进国际物流的人才队伍建设


6.1理顺管理体制


口岸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国际物流管理不仅代表了企业形象,而且也代表了国家形象。新疆在新一轮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的基础上,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推动实现省及运管机构对省内口岸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垂直管理的策略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其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同时争取中央财政政策,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形成相关部委负责行业指导、省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口岸管理机构进行服务的三级管理体系。


6.2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口岸地处边远地区,远离大城市,生活条件艰苦,需要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过硬的人才队伍。可以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加强国际物流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提升政治理论、综合业务、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能力,使人才队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需要。


6.3凝聚人才队伍的价值观


口岸工作人员待遇不高,但条件艰苦,责任重大,需要通过“人便于行、货畅其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增强事业心、使命感、荣誉感,以此凝聚人心和力量,展现良好的国门形象。


7提升国际物流的行业治理能力


7.1理顺组织管理


“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等机构需经常与政府、国际运输企业互动,经常性交流情况,积极争取他们对国际物流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与地方政府会谈、签订省部合作协议时,应争取把口岸国家物流管理及其国际道路管理纳入协议内容。省级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与口岸地方政府商议安排交通基础项目和资金时,应一并考虑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等机构的办公设施建设。


7.2明确事权责任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国际物流运输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明确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例如,国际运输管理体制机制就应该严格按照中央编办赋予交通运输部的中央事权管理和支出责任,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组织系统,形成具有现代治理能力特征的治理体系。加大对口岸国家物流相关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查验手段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同意配置执法标志标识、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查验装备等,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机构健全、标识统一、设备完备、监管规范的国际物流管理格局。


7.3注重安全与应急处理


“一带一路”国际物流过程中,我国与个别国家因发生领土领海争端以及投资贸易摩擦,存在争执和冲突的隐患。因此,涉及国际物流的相关部门要联合研制国家层面的国际物流及国际运输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协调联动,确保跨省有序应对国际物流中的突发事件。


7.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快速便捷的信息沟通机制。整合政府、部门、口岸、企业之间的信息资源,形成平台共建、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衔接紧密、沟通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为“一带一路”下国际物流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以此保障国际物流发展反应快速化、功能集成化、服务一体化、作业标准化、手段现代化、组织网络化、经营市场化。


作者:管理要1赵光辉1,2(1.曲靖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曲靖655011;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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