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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经济学分析

2015-07-03 11: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自2007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着手建立全新的环境 经济 政策体系,这表明政府更加重视运用市场力量来治理污染。本文运用经济学的相关 理论 分析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 会计 信息披露 契约论
  
  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大多集中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多为定性描述且文字量较少。 内容 大多集中在 企业 环保方针、环保项目以及环保大环境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风险和机遇等。为了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5月1日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统一,披露的环境信息未经过审计。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中可计量的少,不同企业信息披露的数量差异大,即使是同一类环境信息,不同企业披露的详细程度也不一样,此外,上市公司年报中没有对环境信息进行鉴证,这都使得企业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不强,不能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2.相关 法律 法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具体。旨在约束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对环境信息的形式、详细程度并无统一规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也没有涉及环境信息披露和审计的专门规定,这势必 影响 企业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WwW.133229 .CoM
  3.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强制性较弱。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持鼓励的态度,这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约束力就大大减弱了。
  二、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经济学分析
  企业和政府是环境信息的两个主要披露主体,它们参与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着各自的经济动因。
  1.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经济学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是 现代 企业的重要组织特征,委托人聘用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公司所有者即委托人从长远考虑希望公司能够增加环保投资,走可持续 发展 的道路,而经理人员即代理人为了显示其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往往会把目光放在企业近期的业绩表现上,就有可能采取与可持续发展相背离的短期行为,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由此便产生了环境保护的代理人问题,具体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1)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
  经理人员若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便会在采取短期行为时通过隐瞒信息、私下行动等手段造成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承受过度的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倾向于设计一定内容的契约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于是便产生了代理成本。代理成本的产生会减少经理人员的报酬,为了控制代理成本,经理人员便会努力不与委托人发生利益冲突,比较有效的 方法 就是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让委托人了解其环境工作的状况。因此,经理人员有最小化代理成本的经济动机向委托人披露环境信息。

  (2)逆向选择 问题 的解决
  逆向选择问题来源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并不了解每一个 企业 的环境业绩,因此它只能根据市场上企业的平均环境业绩水平来进行投资,这就使得环境业绩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环保投资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环保业绩差的企业反而得利,如果任这种循环继续,结果将会导致环境业绩好的企业因为收不回投资而退出市场,这就违背了市场 经济 的一般 规律 。因此环境业绩好的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便会主动向资本市场传递信号,具体办法就是向投资者披露环境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它的环境业绩状况,从而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样就能有效区分环境状况良好的企业与环境状况差的企业,实现市场的良性循环。
  2.政府披露环境信息的经济学 分析
  (1)政府是环境信息的需求者。国家是 自然 资源的拥有者,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把自然资源委托给企业使用、管理,政府和企业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希望能够得到关于代理人对资源的使用状况、环境保护工作状况的真实信息。
  (2)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环境信息的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性都是市场机制失灵的区域,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环境信息充分、有效的披露。
  (3)政府的参与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单独跟企业签订环境信息披露的私人契约,这样做交易成本很高而且会加剧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看作是一份“公共契约”,它既对部分私人契约具有替代效用,又能强有力的保证私人契约的实施,因此可以从总体上节约交易成本。
  三、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单纯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充分披露,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 目前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强制力较弱、尚不健全,这份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共契约”还不够完善,无法很好的发挥替代私人契约、降低整个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所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完善环境信息的“公共契约”上。
  1.健全环境信息披露的 法律 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 方面的 社会 责任,增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促使企业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
  2.制定健全的环境 会计 准则和环境会计制度。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可以使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强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3.加强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借助独立的第三方的审计工作,对环境信息进行鉴证,提高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
   参考 文献 :
  [1]万里霜(2008):“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调查[j].生态经济.2008(1)
  [2]葛家澍 陈少华(2006):公司财务报告问题 研究 [m].厦门大学出版社
  [3]张维迎(2004):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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