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保险
(一)虚拟财产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的定性界定,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却基本没有异议[1]。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外法律中,主要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具有独立财产价值的“物”。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主要存在五种观点:一是规避分类并将其直接看作商品,二是认为虚拟财产可作为物权的客体,三是将其看作开发商智力劳动和使用者投入时间精力的知识产权,四是基于运营商和使用者的服务合同关系认为虚拟财产表征的是债权关系,五是基于虚拟财产的非实体性将其视为无形财产。概括而言,虚拟财产是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的计算机代码或者信息资源[2]。虚拟财产可以表现为网络域名、店铺、账号等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特点主要包括非物质性、竞争性、独立性、可修改性、可交易性、有价性和排他性。特别是有价性决定了虚拟财产存在被盗取的风险、运营商停止提供服务的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二)虚拟财产保险
虚拟财产保险是针对虚拟财产设置的一种保险产品。与传统的商业保险类似,虚拟财产保险主体主要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一般是虚拟财产的持有者,为转嫁虚拟财产灭失风险而支付相应保费。保险人则是提供虚拟财产保险,在风险事件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虚拟财产保险的客体是所保虚拟财产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确定涉及虚拟财产保险标的的确定和风险事件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小。作为可保利益的载体,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直接关系到可保利益大小的裁定。
目前虚拟财产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开设对象主要是网络游戏相关服务,具体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币、游戏装备等保险保障服务。针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保险类型主要有虚拟财产损失险和虚拟财产责任险两类。虚拟财产损失险是将投保人在游戏中的装备、游戏币等作为保险标的,当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以及损失情况进行赔付的险种;虚拟财产责任险是指网游公司因为游戏设计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网游玩家损失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网游公司将这种民事损害责任转移给保险人承担。
二、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情况与前景
(一)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情况
虚拟财产虽然是网络空间诞生的新兴产物,但它早已经蔓延到真实社会层面并为金融业所重视。即使在网络虚拟空间,个体也会对虚拟财产投入较大的精力进行维护,因此对虚拟财产投保以保障虚拟财产权便成为了必要。早在2004年,国内就有学者对保险参与虚拟财产保险进行呼吁[3]。
2011年7月6日,阳光保险与游戏运营商GAMEBAR联合针对游戏《聚仙》推出全球首创“网络游戏运营商用户损失责任险”,同时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第三方提供数据支持。当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数据因游戏运营商的责任发生损失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宝物银行系统会对数据进行认定,确认发生的损失情况。然后针对该情况,由游戏运营商对游戏玩家进行赔偿,之后再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4],从而保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
2013年5月8日,人保财险与5173个游戏交易平台合作采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游戏卖家的恶意行为致使保险标的被卖家找回、被游戏运营商收回或被游戏运营商封号导致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13年6月16日,平安产险与腾讯公司合作推出腾讯游戏道具保险,为腾讯游戏旗下网游《御龙在天》提供专业的装备保险业务,保险期限为一个月,游戏玩家一旦出现装备被盗、被毁等问题即可寻求赔偿,用于保障其交易数亿元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开始与保险公司合作,为保障网游玩家权益保驾护航,不同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具有个性化特征。如人保集团与5173的合作主要是针对虚拟财产交易过程的安全,而平安产险与腾讯公司的合作主要是针对虚拟财产本身的安全。保险业务的个性化发展使得虚拟财产保险更加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
(二)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前景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总规模在迅速扩大。《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收入 569.6 亿元,移动游戏市场、单机游戏市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2.4 亿元、0.75 亿元;客户端网页游戏、网页游戏、移动游戏用户数分别达到1.4 亿人、2.71 亿人、0.89亿人[5]。2013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总体规模达到819.1亿元,整个网络游戏市场日均虚拟财产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6],预计2015年国内网络游戏市场将突破1000亿元[7]。
在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的背后,游戏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失窃事件层出不穷,致使网络游戏玩家蒙受损失,网游玩家也担忧虚拟财产的保障问题。据统计,60%以上的网游玩家担心虚拟财产的安全性,40%以上的网游玩家有虚拟财产丢失经历[8]。如江苏省徐州市当地查明的“温柔木马”案,罪犯采用全国总代理分包给一级代理商的模式,2年内针对40余款网络游戏盗窃530多万组游戏账号、密码,导致多家知名游戏公司遭受损失。虚拟财产保险的推出则能缓解这一现象,甚至解决公司遭受的损失问题[9]。人保财险官网显示,2013年5月人保财险签发第一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单的首月投保就突破10万人次,截至当年底累计为73万人次的网游客户提供1.46亿元的虚拟财产保障[10]。庞大的交易金额与潜在的客户群体,使得虚拟财产保险的市场空间仍然巨大,各家保险公司将相继开发这个新领域。 从实践情况看,虚拟财产保险是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开创了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游戏平台拓展客户群的新模式,为人保财险等规模较大的财险公司所看重。除虚拟财产保险外,保险公司还将继续研发互联网领域保险产品,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入合作和经验积累,加强保险公司化解互联网风险、提高消费者体验的能力水平,进而打破互联网金融发展难以维持秩序的壁垒,与互联网深度结合、共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能够进一步获得发展,完善虚拟财产保险,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三、虚拟财产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一)虚拟财产保险发展的难点
1.虚拟财产保险客体难以确定。目前,针对虚拟财产的定性理论包括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学说。虚拟财产可保客体中,除预付费、虚拟货币账户、游戏点卡等标的可以确定外,其他客体标的特别是虚拟财产的价值量化都难以确定。如一款软件的价值取决于其本身的投入、将会带来的收益、节省的人力和资源等,其中本身投入的精力等是难以衡量的。网络游戏中的精力投入更是要考虑到运气因素,有的玩家可以轻易获取高价值装备,而有的玩家获取同样的装备要付出比其他玩家多数倍的努力。不仅如此,在网络游戏中道具的价格浮动极大,往往在短时间内就大幅减值,直接导致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标的价值如何确定、以什么时间的价值为准,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2.投保协议签订难以规范。一方面,虚拟财产保险的投保协议设计较为困难。这一点主要体现为,保险公司需要针对各家网络游戏公司的运营模式,以及网络游戏本身,设计专门的承保方式、保险理赔条款等,这些协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针对某一家网络游戏公司或者某一个网络游戏设计的投保协议往往不适用于其他网络游戏公司或者网络游戏,这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成本的增加[11]。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不同于实体标的,在保险产品的设计、费率厘定、核保、理赔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阻力,使其在保险协议中难以拥有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投保人需提供一系列真实信息才可成功投保。在很多虚拟财产保险投保过程中,都无法获取所有信息。以人保财险联合金山网络推出的“敢赔险”为例,金山网络宣称为其用户投保,但显然金山网络无法获取每一位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获取用户信息的情况下,人保财险如何签订协议书、如何开出保单;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何明确受众、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定损等问题都是难以解决的。从金山网络官网上的“敢赔险”服务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人责任的承担者大多是金山网络公司,而有关人保财险的相关保险责任,仅有“金山安全有义务就本服务条款所列明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服务承诺的兑现;本服务的资金损失风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保”。条款中载明的查勘义务和赔付都是金山公司来履行。
3.网民道德风险较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还未全面实现实名制,虚拟财产的交易大多具有匿名性,判断虚拟财产损失到底是木马、病毒、诈骗等造成的还是用户自身行为是难以确定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很难认定网游玩家的装备和账户是不是真的被盗,网游玩家有没有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告诉他人,故意造成损失以骗取保险。同时,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对虚拟财产进行追踪处理,使得保险公司在定损时难以判断。由于一方面,互联网的非实名制和立法空白为网民的道德风险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目前的网络游戏客户中低收入和低学历群体占比较高导致的文化教育差异会进一步加剧道德风险。比如,通过分析国内网游用户的结构我们可以看出,2012年无收入来源的网游用户占19.5%,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网游用户占16.8%,月收入超过12000元的网游用户仅占1.1%;高中、中专和技校学历的网游用户占29%,大学专科学历的网游用户占27%[12]。再比如,淘宝“退货运费险”退出后,由于其赔款高于退货运费,出于利益的考虑产生了“骗保师”这个灰色职业。
4.公司偿付能力有限。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财产保险费率大约在5%左右。经笔者测试,未购买过5173交易安全险的账号在5173购买游戏币费率为5.5%,也就是说,相同金额的交易,每18笔中就会发生一笔赔付,使得公司盈利十分困难。当下网络游戏中工作室、盗号者盛行,此外还有不少“网游骗保师”利用异地交易记录骗取赔款,公司的虚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或许远远不足填补保险赔款支出,带来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
5.法律和监管方面的缺位。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较多的理论研究,但在现有法律中并未对虚拟财产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保险都缺少法律支持。这种状况使得虚拟财产保险相关法缺乏法律基准,而采用的《民法》和《合同法》替代亦不具有针对性,从而会降低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在监管方面,目前虚拟财产保险仍然处于初创阶段,创新特点明显的同时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陷――商业模式尚未固定,对其业务本身的监管也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在规范方面,针对虚拟财产保险的业务模式、费率、盈利模式等相关项目的规范性还有待完善。随着虚拟财产损失事件的增多和虚拟财产保险的开发与发展,市场急需一个规范化的制度和监管来保障客户的相关权益。
(二)发展虚拟财产保险的对策
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较多的实际困难,需要消费者、保险公司、政府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逐步解决虚拟财产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从而为网络游戏客户乃至全体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多的保障。相关建议如下:
1.加快制度建设。由保监会牵头,联合人大法制委、互联网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将虚拟财产保险设定为常规化险种并简化繁杂的审批程序,同时,及时研究出台相关制度约束虚拟财产保险的出单、理赔过程,使之规范化,对于虚拟财产保险的推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监会还需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强化对于虚拟财产保险的监管。
2.加强数据监测。基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在互联网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搭建数据平台,并利用第三方监管或第三方独立数据托管,实现虚拟财产的可监控性,为承保后核赔业务提供支持。同时,数据监测的实现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而数据跟踪则可以更为直观的判断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数据修改的性质。 3.鼓励开发新产品。由于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其形态、特征、表现形式、计价方式等各不相同,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特点,制定专门的承保方式、保险条款、定损方法等,以适应互联网市场的需要。
4.坚持推行实名制。推行互联网实名制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诈骗、非法网络交易等行为,加强互联网交易的可监控性,明确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对于虚拟财产保险而言,实名制使得被保险人的确定更为简单明确,有利于保证承保资料的完整性。
5.加快立法保护。目前,法律上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只形成草案或还未形成议题,法律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决定了用户在遇到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时也很难成功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我国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并予以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地位,保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益。以法律为标尺、以制度为规范、以市场为手段、以保险为保障,共同协调,稳步发展。
(责任编辑:于明)
参考文献:
[1]余俊生.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江波.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
[3]童芬芬.虚拟财产保险前景看好[N].中华工商时报,2011-07-11.
[4]戴邵文.“虚拟财产保险”为何难开展[N].中国保险报,2012-12-18.
[5][12]刘小微.虚拟财产险:看起来很美[N].金融时报,2013-06-26.
[6]曹婧逸.保险再创新首推虚拟财产险[N].中华工商时报,2013-07-23.
[7]王梦,王者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J].山东社会科学,2013(12).
[8]李唐宁.网络资产膨胀虚拟财产险成新兴市场[N].经济参考报,2013-06-21.
[9]陈圣莉.全球首款虚拟财产保险即将上市[N].经济参考报,2011-07-08.
[10]李婧.人保财险:网游虚拟财产如何上保险[N].中国文化报,2014-04-19.
[11]王春凤.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保险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西南金融,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