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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分割法律发展策略

2015-07-23 11: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
  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中国相关法中对其没有明文解释。词中“虚拟”并不是说其虚无缥缈,而是指其依靠网络空间存在的,但其价值和权利义务并不是虚拟的。广义上,虚拟财产应当是专属于某个特定主体,存在于特定虚拟网络内①。通常包括以下五类:①网络用户账号信息,如邮箱、微博、QQ账号及密码等;②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如Q币等;③网游玩家的游戏账号、等级等信息以及在游戏中获取的各种装备等物品;④文件资料,如网络中的文件、照片、视频等个人资料;⑤注册的域名。
  关于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性质探究,学界观点不一而足,大致有: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无形财产说这四种观点②。目前在很多继承和分割的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在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中可见,我国的法律更多的是保护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对于网络上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若对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定化,那相关的民事纠纷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对于虚拟财产,学理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则更无法可依,无理可据,各地法院在处理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中也大相径庭。民事案例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案子经历了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到立案受理,但大多是以回避定性其属性而组织双方调解、回避侵权走违约来定纷止争。民事案件之外的案例,从以前的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到立案受理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不愿对此类进行立案侦查到现在的多以犯罪提起公诉来解决。可以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通过实践反映出来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认识,说明了司法界对于其财产属性的慢慢认可。这预示着司法界通过实践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并给予保护已成趋势。
  二、国内外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分割立法对比
  在一些其他国家的立法中,虚拟财产受到其明文保护,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生效执行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对其死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继承划分和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法定情形决定虚拟财产的合法继承人③。
  美国有些州也先后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用户死后虚拟财产的处置问题,其中包括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威斯康辛州,还有一些州也将慢慢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
  (二)韩国
  在韩国法律中,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其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财产价值,独立于服务商,服务商只是为网游玩家的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④。
  (三)德国
  在德国,虚拟财产是作为普通财产来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继承的,在被认定为有财产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⑤。
  (四)英国
  作为虚拟财产的一部分,“数字遗产”的观念在英国悄然兴起。英国某大学做过的一项调查表明,不少人有网络“财产”,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声称计划要把属于虚拟财产中的网络账号密码写在遗嘱中,作为“数字遗产”分配留给法定继承人,这样亲朋好友就可以在自己离开人世后继续保留享有这些数字遗产了⑥。
  而我国现行法律中,首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在对继承的财产范围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虚拟财产,但是我们从上文分析虚拟财产的性质可以得出,虚拟财产是能够符合《继承法》第三条的兜底条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因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在互联网活动中通过合法劳动而获取的智力成果以及结晶,是能够作为合法财产纳入遗产继承范围中的。
  其次,在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虚拟财产也未出现在法定可供分割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里。但是若虚拟财产被明确了其的财产属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通过共同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虚拟财产是可以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他们可以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
  三、依法守护我们的虚拟财产
  (一)现状分析:虚拟财产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13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了3.38亿,同比增长234万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整个网络游戏交易市场的日均虚拟财产交易金额超出5000万元,另一统计显示,六成以上的网游用户担忧其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四成的网游用户曾丢失过虚拟财产⑧。
  这一连串数字反映了网络的多变性与未知性,日益增长的网络经济需求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民众的日常生活。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地位予以认定。从现有立法来看,大多是“其他合法财产”、“合法的私有财产”等笼统的概念,更妄论是相关法律地位。而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只是提及了一些关于网络犯罪的解决办法,无法根据此处理更加普遍出现的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丝毫也没有提及。
  现状证明,现在的虚拟财产纠纷案已经不再是特立独行的意外了,各色虚拟财产的纠纷纷至沓来之时,假如司法实践者还在沿袭着前面的判例,那么就实际动摇了我国成文法的地位。唯有出台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并在新问题出现时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条例才是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目前与今后迷雾重重的最终办法。
 (二)迎难而上:用法律守护虚拟财产
  解决之道,唯法而已。在立法上,本文认为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
  1.用法律规范统一各大网站条款与协议中有关虚拟财产继承与分割的内容
  单就虚拟财产的继承而言,目前各大社交服务网站与网络游戏协议或条款中的内容都各执一词,如下:
  (1)购物服务类。《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说明: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经司法裁判,且征得本公司同意,否则支付宝登录名及密码、支付宝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⑨。
  《淘宝服务协议》中说明: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司法裁定,并经淘宝同意,且需提供淘宝要求的合格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淘宝制定的操作流程办理⑩。
  (2)游戏类。中国游戏中心表示:游戏账号的归属权属于中国游戏中心,用户就账号等游戏数据的使用权归属等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中国游戏中心网站客服中心或中国游戏中心提供的其他方式请求中游客户服务人员处理网游“魔兽世界”表示:玩家的账号等信息以及游戏中的个人虚拟物品都归运营方所有,运营方不承认任何于游戏外进行的所谓虚拟物品转让行为,除非上述行为已得到运营方和/或暴雪明确的书面授权3)社交类。腾讯QQ邮箱表示:邮箱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最初申请注册人仅享有使用权,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邮箱账号由上我们会发现,这些“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自主行为给现实中的司法审判与调解都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而假如能通过立法的途径对此作出统一的规范规定,对各大网站游戏的条款提供统一的规范格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应继承和分割条款,这不仅将在实践中大大减少了一系列纠纷,更将有利于网络型法制社会的发展。
  2.完善我国财产权理论体系
  有关学者曾提出要完善我国财产权理论体系〖HT6.SS〗〖JX-*9〗○〖KG-*5/7〗〖HT3.SS〗14,从性质的根源上对虚拟财产进行定义,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法的成就,更是对我国财产权理论体系的完善。体系完善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它的意义重大。在这里,这项巨大工程与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立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若这一提议可以得到更多的重视,不仅功在当代,更加利在千秋。
  3.坚持立法中发展的观点、开放的原则
  应该正确看待网络的快速发展与其未知性,运用哲学中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中,曾经由学者尝试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距今不过短短几年时间,但是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在立法中坚持发展的观点与开放的原则很重要。我们会发现虚拟财产一旦出现相关纠纷,一经曝光就引起大范围讨论与转载,众说纷纭,然而终无定论不了了之,这是发生在没有相关专门立法的前提之下,而现在所希望的是能在专门立法中引入发展开放的思路,在定下虚拟财产的性质、适用范围等大方向以后,给出一定的留白,虚位以待。
  4.鼓励司法意思自治补充原则
  首先,在之前所处理的虚拟财产的案件中,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而产生的法律空缺状态导致司法工作者实际上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已经积累了先关的经验,虽然笔者认为这种经验不能成为判案的主要依据,但毫无疑问它在实际处理案件时是有相当帮助的,不可谓不重要。
  其次,在专门法出台前各大网站及网络游戏已经制定了自己相关的协议条款,他们的专业团队在虚拟财产相关方面的接触与实务处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习惯与规章,尽管存在各个网站协议不一的情况,但是在立法时也应该承认其存在合理性,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但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可以脱离法律的引导。
  5.依法设立虚拟财产评估机构
  虚拟财产评估机构的成立将从第三方的角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为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分割提供第一手权威的资料报告,但是要做到权威二字最重要的还是应由法律来赋予。不少学者在谈及虚拟财产保护时对此均有提及。在虚拟财产保护法立法中若能将成立虚拟财产评估机构的设想形成关于其性质、职能、原则等实际章程的文字,从源头上对其进行规范,同时对其成立予以鼓励,那么将更加有利于虚拟财产一系列问题的处理,甚至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减少司法程序上的负担。
  注释:
  ①汪炜.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2006(3).
  ②刘畅.浅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5).
  ③余飞.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探讨[D].广西师范大学,2012.
  ④胡晓红,梁琳,王赫等.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J].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12.
  ⑤张国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D].复旦大学,2010.
  ⑥刘英团.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依法继承[J].时代金融,2012(1):48-49.
  ⑦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t20140305_46240.htm,2014-3-10.
  ⑧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detail_6115052.html,2014-3-10.
  ⑨来自<支付宝服务协议>.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11403,2014-3-10.
  ⑩来自<淘宝服务协议>.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knowledge-1163515.htm,2014-3-10.
  ○〖JX-*4〗〖KG-*5/7〗〖HT5.5SS〗11来自<中国游戏中心用户服务条款>.http://www.chinagames.net/cgc/servi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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