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是世界上较为清廉的国家之一。随后,我国进入了向市场经济、现代化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腐败治理,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我国腐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腐败行为更趋隐蔽;二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尤为突出;三是商业贿赂手法多变;四是监督者则无人监督;五是既得利益难以撼动;六是腐败行为向各行各业蔓延;七是携款潜逃资产流失;八是权力期权化腐败增多。
二、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持续深入,腐败现象却不断增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梳理分析,以提高腐败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一)社会公众思想上对腐败片面认知,腐败治理意识不足
首先,传统借助关系思想和行贿的文化等腐败恶习是腐败在社会中仍有生存的土壤,而以廉为荣的社会氛围迟迟却难以形成。以“人情关系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社会公众对某些腐败陋习习以为常,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容忍度很高,参与腐败治理的动力持续不足。其次,社会公众对腐败侵害自身利益的直观感受不深,反腐败意识不足。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最大的动力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最后,社会公众对参与腐败治理的信心不够。实践中,社会公众在面对一些腐败大案、利益集团时,往往感到难以与之较量。长此以往,使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热情下降。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制约不足
一方面,政府职能没有调整到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然比较模糊。政府管理的领域较多,有关部门拥有大量的市场监管权力,寻租空间较大。农村基层、司法领域、教育领域、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案件易发、多发,严重污损了政府形象。另一方面,制度规定不完善甚至存在漏洞,岗位风险防控程序粗糙,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如资金进出审批的制度流程不够严密等。有些单位制定的制度比较宏观,操作性不强,对一些违反制度的现象不能及时纠正,导致实际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一把手权力过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甚至还出现某些单位部门的利益与行政审批事项深度捆绑、和行政处罚款项挂钩的现象。
(三)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不足
一方面权力运行公开质量不高,导致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近年来,政府权力公开透明力度不断加大,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腐败预防作用,但公开度、透明度依然不高。很多政府信息往往以内部文件形式传阅,实践中公众很难完全获取。而公开部分也往往停留在比较粗的几大类,细目很少公开,让公众难以读懂,从而使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监督。
另一方面社会反腐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媒体参与腐败监督力度不足。当前,我国举报机制不健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作用不大,公众参与反腐的权益常常难以充分保障,使知情者对举报望而却步。社会公众大量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举报揭发,信访、司法等正常渠道不够畅通,正规渠道不能满足公众参与反腐的强劲需求。另外,新闻监督作用也不尽理想。当前,仍有一些人对新闻媒体开展的批评报道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批评报道会影响社会稳定,故意阻碍记者调查。
(四)反腐法律制定滞后,司法查处力度不足
首先,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滞后。我国反腐法律制定滞后,至今仍然缺少一部科学系统完整的《反腐败法》。尽管近些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防腐”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缺乏可操作性,这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现行的反腐机构设置存在问题,缺乏一个独立统一的反腐机构。我国反腐职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审计局,各级检察机关下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合力,往往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腐败新形势,查处的效果不太理想。
最后,司法不完善使腐败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一方面,腐败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较难案发。现在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高超,涉及专业性较强,腐败行为和手段具有专业化、多样化、科技化和一定的隐蔽性,及时查处存在难度。另一方面,法律上对于腐败行为处罚力度不足,在实践中量刑偏轻,很少利用经济处罚手段。对于行贿者以及很多涉入程度不深、涉案金额较小的腐败者的处罚力度不足。
(五)公职人员队伍管理有待加强
我国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宽松,廉政意识教育不足,少数领导干部放松了价值观的改造,出现趋利心态,往往经不住诱惑而产生腐败。一些领导干部台上讲一套、心里想一套、台下做一套,言行不一,严重削弱了政府公信力。尽管当前制度对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兼职有严格限定,但对在非营利机构兼职并收取报酬管理不严,出现了难以监管的工资外隐形收入。从新闻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件看,一些内地官员常年往返澳门和境外赌博,说明政府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教育还不够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