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行政法论文

民法中平等原则的深层次含义分析

2015-07-25 09: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平等原则之基本内涵
  (一)平等原则之思想起源
  关于平等思想之起源,历史上的思想家有着不同的论述,但无可否认的是启蒙时代“人人生而平等”观念之兴起乃是最好的明证。如卢梭曾将人类之平等分为自然平等与社会平等,而其中自然平等不可选择,也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调整,而社会平等则需要以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社会平等有三个部分构成,即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非基本人权的比例平等及法律对弱者的适当照顾。当然,民法上平等原则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反之,其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现在,论及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对其定义的一般表述为:其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平等原则之具体要求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含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其使人格抽象化,所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实质上,其在平等之基础上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就其具体要求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之法律人格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无高低之别。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即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即法律对于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之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予以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即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刑法或行政法意义上的惩罚与制裁。
  二、平等原则之地位与功能
  (一)平等原则之地位
  平等原则是整个民法体系核心价值之所在,其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源的原则。一方面它是民法之所以相异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志和根本区别;另一方面,它也是民法中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平等原则有着实质意义的联系,包括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二)平等原则之功能
  言明平等原则之地位后,不得不提及其功能,其除了具备如指导立法和司法、补充民事法律规范的漏洞、引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等基本的功能之外,还具备一些独有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如次展开为:
  平等原则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与私法自治思想的基本体现。民法属于私法,其与公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民法之平等原则乃是市民社会得以正常有序运行的基础,市民社会在平等之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自治,给私人权利以独立存在的空间。私人权利的保护也必须依赖平等原则的贯彻,否则,便不能使人们生活在安全与自由的社会之中。
  平等原则是推动民主与人权活动的有力武器。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正是在平等思想上努力推动民主革命与世界人权活动的。平等不止是人格上的平等,还包含人们财产利益保护的平等,在这一点上,皇帝的金碗和乞丐的拐杖处于一样的受保护地位。平等是广泛的,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让最大多数的人享受到社会的福利,实现社会的稳定。
  平等原则是国家法治实现的基石。平等原则与民法中其他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很强的社会伦理性,但比其他基本原则更为突出的是,其具有实现社会法治之效用。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统一起来,不仅可以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运行,而且在更大的层面可以体现为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治的建设与实现。
  三、平等原则之适用范围
  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之中,而论及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笔者以为可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平等原则于物权法中的适用
  相对于其他民法领域而言,平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适用比较有限。然而,现有的物权法模式下,不论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个人所有权都受到物权法平等地保护。尽管国家在立法时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侧重于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物权法的语境下,所有权不存在高低、强弱之分,都一律平等看待和保护。当然,现在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也比较明显,物权法对所有权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实际上使得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从形式平等逐渐转向实质平等。平等地保护不同种类的所有权依然是物权法的基调。
  (二)平等原则于合同法中的适用
  合同法领域,是平等原则适用最多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来进行交易,并合理分担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虽然,合同法对有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强制条款,但并不妨碍平等原则的适用,而恰恰是平等原则的补充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形下,数个先后有别的债权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同,平等地受偿。
  (三)平等原则于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平等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最明显的当属公平原则,即在加害人与被害人对被害人之受损事实都没有过错,且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加害人或受益人对被害人之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而这种补偿的确定以加害人和受益人之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为依据。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被害人之保护也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以使社会正义得到彰显。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袁其桃,颜良伟.民法中“平等原则”内涵探析[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报,2007年第6期
  [4]郑晶晶.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0期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