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政法的保障下,实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需要了解行政法在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中的责任。既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配套法规建设,创建残疾人就业权执法保障体系,又要完善残疾人就业司法保障机制。
【关键词】行政法;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障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表明,我国残疾人数量超过8500万,占总人口数的6.34%,平均每16人中就有一名残疾人。关注并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在政治生活中确保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新时代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在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下,人民主权原则是基本原则,所有的公权力都源自人民的授权。当然,在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下的政府自然也是民主政府,政府应承担责任保障权利。政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涉及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都可纳入行政法中,满足其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是政府应承担的公共责任,是创建正义社会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行政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行政法范围内的重大课题。
政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中的责任
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群体要想实现就业,需提高自身综合技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通过加大残疾人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基地,是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残疾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必须从残疾人自身实际出发,打造服务于残疾人新型职业教育事业的新模式。实际上,关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培训带动残疾人实现就业,这需要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与残疾人相关服务部门一道,建立良好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在残疾人培训期间,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障。其培训内容可参照残疾人将来从事岗位的基本要求,制定培训计划,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与此同时,配备保障机制,解除残疾人培训的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投身到培训中,为更好适应工作岗位,走向社会,做好充分准备。
按需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残疾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设定,需要对残疾人群体进行全面的调研,按需设岗,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增长点在第三产业、在社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行业,建立社区帮扶体系,实行社区就业模式,结合社区岗位需求,降低就业门槛,实现残疾人岗位设置多元化,更易于残疾人选择。此外,针对福利企业,政府也要根据上级政策,为其更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性支持。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呈现出社会公益性的特殊企业,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的科学载体。这需要政府继续细化法律政策,使政策更容易操作。比如,支持残疾人开设福利彩票投注站,帮助残疾人实现就近择业,净化社会风气等。
提高政策执行力。政府提高政策执行力,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能在全社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依靠制度助残,逐渐形成刚性约束,实现残疾人的工作稳定。比如,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政府各机关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对拒不缴纳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要大力探索政务公开的形式,公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安置残疾人就业执行情况,全面利用监督机制,全面履行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
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配套法规,创建残疾人就业权执法保障体系
2015年,中国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等法规,充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推进了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但是还需要在配套法规建设上做文章,逐渐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配套法规。一是出台支持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法律法规。在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互联网企业帮扶等长效运作机制。对于那些有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也要积极建立残疾人贷款补贴政策,帮助其解决融资难困境。二是结合上级政策,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适合的配套实施细则,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使法规执行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推动残疾人就业培训及服务的工作规范,让残疾人劳动就业有章可循,提高服务的科学性。也要结合新时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从残疾人群体需要出发,创建创业就业公共服务机制,建立企业用人、残疾人就业需求间的互动平台,实现供需有序衔接。
在创建残疾人就业权执法保障体系方面,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公务员招录中,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带头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根据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创建惩戒与约束机制,在有执法职能的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沟通与协商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执法效能。二是结合实际需要,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机构。从长远来看,需要在现有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础上,设立专门机构,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残疾人就业保障机构要做到工作的常规化与专业化,设置调查员与调解员。调查员主要是从案情出发,及时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方。调解员往往具有专业的法律、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做好当事双方的和解。当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审议委员会,在劳动纠纷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提交审议委员会裁决。三是全面做好残疾人就业执法监督工作。从当前针对残疾人就业侵权的现状来看,侵权成本较低,再加上劳动违法查处力度不足,加大制度监督工作显得很有必要。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不断加强执法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执法监督的全面认知,全面提升执法部门的思想认知,并不断强化残疾人就业执法的力度,采取专项行动,提高执法机构监督效能,避免执法缺位。
完善残疾人就业司法保障机制
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我国大量的行政法司法实践基础上,举证责任分配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所处的弱势地位,需要向残疾人一方适当倾斜,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残疾人在求职或者是职场中遭到不公正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时,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并不需要拿出详细证据。用人单位如果想证实自身的清白,需要交出相应证据,否则,就认定为就业歧视。
建立残疾人自愿的诉讼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受自身残疾、现实障碍等的影响,建立残疾人诉讼代理制度,安排代理人参加诉讼,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确定残疾人诉讼代理人资质,便于更好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针对残疾人诉讼实际情况,减免诉讼费用。与此同时,也要基于残疾人的意愿,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既要明确将残疾人纳入优先获取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创建长期的援助和服务机制,也要将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落到实处,保障残疾人能真正得到实惠。
诉讼中引入手语审理与翻译制度。考虑到残疾人身体条件,建立便于残疾人参加的诉讼制度,在赋权的基础上,社会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环境,既要引入专门的手语法庭,配备熟悉手语、了解法律知识的手语工作人员,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诉讼开展审理,又要开展手语法官的选拔与培训工作,在现有法官队伍基础上,选拔优秀的,参加手语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