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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三点思考

2015-11-06 10:4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举措
  〔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由国家调控向市场调控转变等。同时,这种转变带来许多新问题,如严重的就业压力使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难以避免,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应从加快工会职能转变、贯彻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建立公平分配机制、校正倾斜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做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工作。

  改革开放30年来,从经济结构的调整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分配关系的多样化到劳动就业的市场化,我国劳动者在感受到激烈的竞争压力的同时,也拥有了前所未有的选择权利。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关系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考验。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由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构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新型的劳动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现阶段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集中表现在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渐由单一走向多元,建立在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也必然由单一走向多元。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是公有制一统天下,唯一的所有制存在形式,决定了单一的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是企业的人,企业是国家和政府的附属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打破了所有制结构的单一性,同时也打破了劳动关系的单一性。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越来越趋于多元化。
  (二)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由国家调控向市场调控转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操纵者,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运作完全在国家控制下进行。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开始冲破传统的国家调控的运行机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逐渐向松动的劳动关系转变,开始进入以劳动力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运行状态。
  (三)劳动关系的调节方式由行政方式向法律方式和合同方式转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双方都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双方的利益主要由政府来代表,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由行政调节的绳索捆绑在一起。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表现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节方式也由主要通过行政方式向主要运用法律和合同等方式来实现。
  (四)劳动关系的存在领域由正规部门向非正规部门转变。在就业问题上,过去主要是依靠国有和集体等公有制单位这些正规部门安置就业,这些就业被称为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模式虽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面对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新形势和由此带来的日益庞大的失业大军,却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和无能为力,而非正规就业正在成为缓解就业压力的新途径,非正规就业人员正在成为我国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阶段劳动关系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在其变化过程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遇到了许多新问题:


  (一)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使大规模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难以避免。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的就业形势仍相当严峻,就业矛盾依然非常尖锐。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状况,使劳动力供给方为了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胜出,不得不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与需求方达成用工协议,从而形成劳动力市场的恶性竞争,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用工主体通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等做法肆意打压现有的在职人员,同时对求职人员的合理要求进行压制。如果任由双方的矛盾冲突不断恶化,大规模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自然难以避免。
  (二)就业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就业弱势群体是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所产生的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特殊社会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女性职工及进城谋生的农民工。近年来由于就业弱势群体不断增加,影响面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不断增多,因此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就业弱势群体中,劳动关系问题最大的当数女职工和农民工。近几年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的状况下,女性就业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用人单位歧视女工、侵害女工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不规范,只招用未婚女职工,一旦女职工结婚或者怀孕生育,则想方设法予以辞退,甚至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的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后仍要求她们加班加点,还有一些企业借口单位岗位性质特殊,不按规定让女职工休足产假,或在其产假期间只给她们正常情况下一半的收入,甚至更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没有得以切实执行,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就业壁垒的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这些农民工除了技能偏低、就业能力弱等特点外,在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等方面比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更为严重,因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劳动权益保护的需求也更为强烈。
  (三)一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规范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这一规定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却不能有效维护全体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仅仅是非正规就业人员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即自由职业者,包括直接向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向家庭或个人提供劳动、服务或产品的自由职业者等。其中被动型灵活就业者属于低端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他们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较差,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实也属于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被动型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的。这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由于他们不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保护范围,因此他们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举措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不会有企业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现阶段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工作:
  (一)加快工会职能的转变,做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劳动关系的全面协调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较快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种利益矛盾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工会要在维权工作中有所突破和进展,首先要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要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使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张体现和落实到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总体部署中去;要积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从劳动关系的起点抓起,把维权关口前移;要积极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和规范劳动标准和条件;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等,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对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和有关就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制定,切实搞好现行相关法规和政策与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工作。
  (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平分配机制,校正倾斜的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其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在整个竞争活动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不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和歧视。只有竞争机会平等,才能使更多的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才能使竞争结果更符合效率要求。竞争机会的平等首先应表现为就业机会的均等。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速度又快,就业压力一直都很大。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就业岗位成为社会稀缺资源的形势下,就业机会的均等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实现收入公平、利益公平的前提。因此,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是在制度上和政策上给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实质性的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千方百计地为企业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对他们加强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始终注意实现和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三)维护劳动者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者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益阶层、利益主体不断分化和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依靠行政手段来实现,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无法得到保障时,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就不可能得到调动和激发。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护,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因此,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为社会成员充分施展才能提供机会和舞台,营造出一种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和谐。
  (四)关注弱势群体,消除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及其生存状况,是社会结构的薄弱环节,如果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对未来失去信心,对现实生活状况不满,进而转变为对社会不满。如果这种不满不断地积聚,个体行为就有可能逐渐地演变为整体行为,就有可能对社会的安定和有序带来干扰和破坏。所以,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健全和完善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机制,解决贫困职工的实际困难,努力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消除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金银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要强化“六个理念”〔J〕.理论探索,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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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叶敏. 问题劳动关系“拷问制度安排”〔J〕.中国劳动保障,2007,(8).
  〔4〕刘畅,李永正,杨杰.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管理〔J〕.中国劳动,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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