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受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正趋于市场化,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本文就如何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国有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
一、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都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而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历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引发员工与企业矛盾。
二、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
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这些用工制度不规范、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企业擅自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劳动争议成为长期突出的矛盾。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一是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存在;很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对员工的债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严重,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四、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基础管理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化。二是对国家劳动法规理解不透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手段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不细,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管理缺乏有效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
1.应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
企业发展活力是企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员工产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企兴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团结和谐,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2.坚持以利益为核心,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聚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时候,既要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要利益被企业和员工共同接受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能迎刃而解,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了。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既要体现“分配公平”,又要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3.加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
一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促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有效、更为人性化。二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协商、签订以及动态管理,增强用工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意识。三是强化基层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不受损害,从源头杜绝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四是提供劳动关系处理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
4.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和处理渠道,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音符
企业员工情绪不满是引发劳资纠纷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从形态上看,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资纠纷,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员工的不满情绪及各种抱怨,如果失之必要的疏导,不仅会极大挫伤员工的劳动热忱进而削弱其对本企业发展的信心,而且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企业领导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做出超出理智的行为。
5.劳资纠纷处理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
(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应首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等,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解决依据。
(2)及时处理原则。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企业应尽快表明立场和态度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3)协商与调解原则。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害。
五、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眼于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实现对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深化,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员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建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因素是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首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不再把职工看成是技术因素,而把职工看成是“具有内在的建设性潜力”的因素,把职工当作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特殊资源来刻意发掘;不再把企业职工看成被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职工置于“严格监督与控制之下”,而是为职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企业内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以职工为根本,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两个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如果职工处于被强制性管理的地位,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完全不可能的,甚至还会对企业和管理者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从而阻碍企业发展,最终导致职工个人也遭受损失。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注重为职工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重视关注职工人性能量的充分释放。同时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任务要求和目标,把各种人才巧妙的进行结合,做到用人所长、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与职工利益的“无缝对接”,努力鼓励先进、塑造团队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体现在对职工的尊重和信任上,必须尊重职工个人的人格、劳动和一切权益。要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那样,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重点要做到教育、尊重人、关心人。教育人就是要利用多种形式教育职工的进取精神和效忠精神,使企业每个职工真正理解“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的道理;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人格,重视和重用人的才能;关心人就是生活上体贴,工作上支持,思想上关怀。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能够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就会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就会增强,企业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二必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 在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是我们一贯的工作原则,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国退民进”,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复杂多变、多元化的趋势。但是,不管企业牌子怎么换,体制怎么改,股权怎么变,企业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树立“职工利益无小事”的管理理念,在改制改革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企业稳定的关系,深化改革要在企业员工的承受能力内进行,统筹解决好各种矛盾,理清企业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同时加强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和跟踪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管理中,必须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对国有企业来说,没有民主管理企业是治理不好的。企业要实现民主管理,必须坚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让职工全员参与,这也是尊重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企业必须大力推行企务公开,做到企业重大事项向职工通报,重大决策征求职工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向职工公示,切实保证职工享有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三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 在企业管理中,激励不仅是挖掘人的内在潜力,调动人的积极性,使企业得到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基础;同时是企业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企业的激励手段多种多样,其中物质资薪激励是一种最基本的激励手段。因此,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认真把握和运用。 一是实施资薪激励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关心职工生活等原则。彻底打破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建立健全一套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职工薪资激励机制。如薪金分配上的固定工薪、年薪、股权分配制,奖金分配、职务(岗位)津贴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职务升迁(公开竞争)、调岗(岗位轮换)、淘汰(末位淘汰)制度等。 二是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紧密结合。如果只讲物质忽视精神,势必导致职工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物质利益,滋生“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其结果可能产生不顾整体、损公肥私等弊病。如果只讲精神不考虑职工利益,职工就体会不到个人的劳动贡献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样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要通过多种激励手段,正确引导、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舞其工作热情、促使职工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业务熟的职工队伍,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必须坚持制度化管理,做到依法治企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标准为依据,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为基础,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形成整体管理合力,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一、企业领导干部要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企业领导处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岗位,企业能否依法经营、建立和谐的内部劳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关键在企业领导。因此,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要从过去的能人管理改变为制度管理,依法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种问题。 第二、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企业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办事,使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和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凡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等都要通过民主讨论决定,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把劳动争议案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四、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积极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特别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强化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减少、预防企业劳资纠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必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权 在企业劳动关系要素构成中,工资报酬权是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如果连工资报酬权也得不到保障,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因此,保障劳动者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一些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已成为一种普遍性问题,给社会稳定、企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不仅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也成为职工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不解决欠薪问题,就不可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从规范工资分配入手,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等制度。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相应的工资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检查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国家应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构筑面向社会困难群体的包括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和生活救助等扶贫帮困救助机制,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可能,逐步调高企业退休金标准,让曾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企业普通职工群众同样受益。 二是要建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劳动力成本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但是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劳动力人格尊严为代价。国家和企业必须根据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让劳动者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提高职工积极性。 三是在企业中要逐步建立规范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应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和工时定额,逐步形成规范的工资增长机制。 四是积极探索企业职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办法与途径,使按劳分配与按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形式的分配相结合,从源头切断拖欠工资现象。 第六必须努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对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尤其在对内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对外提升企业形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不断创新的系统工程,而不是一件具体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全面规划,狠抓落实。一是企业文化建设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与企业经营和做好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二是要认真挖掘和提炼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整体价值观。三是不断提高企业领导者的自身素质,培育企业家精神整体价值观。四是以企业全体员工为轴心、以共同价值观为核心,努力塑造培育优秀、独特的企业化、信用文化、品牌文化、行业个性文化,使企业成为一个人人都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历史使命感、主人翁责任感的有机整体,让每一位员工都在从事最有效的工作,企业和员工都能有步骤地走向新的成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