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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思考

2015-09-07 09: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当前,涉检信访问题成为影响检察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在分析形成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检察工作制度,以正确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论文关键词 涉检信访 矛盾化解 工作机制

  近年来,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其中涉检信访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涉检信访问题现已逐渐成为影响检察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检信访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当前亟需研究的严峻课题。

  一、形成涉检信访的主要原因

  (一)上访群众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证据意识比较薄弱
  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发现,来访的群众懂得遇事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运用“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这过程中往往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而是心里明白,只靠嘴上说,致使在老百姓看来有理的诉讼因证据方面的缺陷而败诉。有的因时间地点的变化,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司法部门也无法给予群众所期望的结果,于是,群众就开始了长期的申诉之路,出现有冤难诉的情况。
  (二)当事人诉求过高,且有唯上心理,便无理纠缠而上访
  应该说,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有的存有投机心理,明知反映的问题合理成分较少,还不断的上访甚至闹访,企图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不懂法律,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甚至为满足不合理要求而片面认为上访的机关越大,级别越高,越能解决问题,于是固执己见,缠诉缠访,越级上访。
  (三)对初信初访工作处置不当
  有的干警对信访群众的行为在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偏差,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负责任,态度不好、语言生硬或者相互推诿,将其拒之门外,使其诉求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和圆满的答复。追溯涉检上访的成因,寻觅他们上访的足迹,不难发现,他们都有一个由于问题在初信初访阶段未能及时得到处理和圆满的答复,逐步形成上访的发展过程,推动这个形成发展的原动力就是有关部门或办案人对初信初访重视不够,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四)案件处理存有瑕疵,当事人不服而上访
  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好恶、不正之风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不公正,出现偏差甚至完全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因此导致该查不查,该纠不纠,该赔不赔,一拖再拖,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因此也会成为上访户。
  (五)少数司法人员执法作风不扎实,办案程序不严谨,引起群众猜疑而不断上访
  有些案件是依法处理的,结果也是公正的,但由于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说话不注意,或执法程序不严谨,有的答复或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等,被群众抓住把柄,认为是故意偏袒一方,这也是引发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

  二、涉检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反映问题涉及公、检、法机关的较多
  通过调查发现,涉检信访积案,往往经过了两家甚至三家或上级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最后法院判决,民事行政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个别案件还经过了再审程序。此类信访案件因涉及的部门多,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孙某某上访案,孙某某之子孙某因琐事与董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董某趁机用刀将孙某捅成重伤,在厮打中董某的朋友王某某和滕某分别用拳脚打了孙某,经法院审理,董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与王某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侦查诉讼阶段,孙某某不断上访,强烈要求检察机关追诉王某某和滕某的刑事责任,并以此为由到各级司法机关上访。
  (二)不服法院终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调查,因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而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到检察机关上访的逐年增多。如张某某不服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该于2005年以来曾多次到法院、检察院等处上访,要求检察院机关给予抗诉、要求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再审。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张某某对此不服,坚持到各级司法机关上访。
  (三)越级上访较普遍且上访形式多样化,个别行为偏激
  在涉检上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上访人越级上访,他们遇到问题不找基层有关部门解决,而是直接地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有些上访人员行为激烈,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更有个别的上访人串联结伙,扬言制造事端,甚至自残、自焚、服毒,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损害了党群关系。
  (四)多头信访和重复信访多
  从受理情况看,结而不服的信访积案,多数是对同一个问题解释处理后仍重复上访,且上访次数多,上访的部门多,最终从初访人变成上访老户。从统计的情况看,80%属于多头信访,100%属于重复信访,同时上访人感到不满意还可能多次到多个不同部门进行上访,其目的就是期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便解决其诉求。
  (五)息诉工作难度大
  多数上访人都是多年来四处申诉,均具有长时期不能息诉的情况,有的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合情有理部分,相关部门虽然已经解决,但未达到上访人理想的目的,因此很难息诉。另一方面,有的信访人家庭确有实际困难,虽然明知反映的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但存有侥幸心理,仍常年信访。



  三、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具体措施和对策

  (一)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控申部门和首次接访人作为首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搞好文明接待工作,做好登记、管理和协助息诉工作。一是对来信来访认真审查,力求反映的问题具体、实在,人证、物证清楚,可查性强,提高举报、控告和申诉的质量。同时,应将来访人的联系电话逐一记录,便于取得联系。二是根据领导批示将线索移送主办部门,各主办部门按四包四定原则,及时认真查处。三是催办主办部门查处,对故意拖延,积压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四是办结后及时书面答复上访人。并建立无理缠访的协调处理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工作的预防机制
  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应把重点放在预防上。一是把预防涉检信访纳入案件质量标准,凡是办案后引起涉检信访的,视为案件办理质量不高。二是规范控申及其他业务部门工作流程,完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预案机制。三是应由上访人和办案人签订双向保证书,进行双向承诺,双向制约。办案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结案,按时答复;上访人要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保证不越级上访。四是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办案人不但承担严格执法、公正文明办案责任,还要承担承办案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做好当事人的案结事了息诉工作。
  (三)建立和推广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
  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来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的案件,通过公、检、法共同协调处理的办法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近亲属等进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依靠司法机关集体力量、社会力量以及群众舆论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四)坚持归口办理,实行领导包案制
  对上访问题,属于哪一级管辖的就由哪一级负责,属于哪个责任部门的职责范围,就由哪个部门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排除各种干扰,依法重新作出裁决或结论;对每起涉检上访案件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自上而下地实行包案责任制,做到案件包到人头、责任落实到人头,逐案进行分析、排查,切实把涉检上访问题处理好,解决好;对重大群体性上访,检察长要亲自接待、亲自督办、亲自调查,做到公正、公开,确保上访案件不反复。
  (五)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解决涉检上访案件久拖不决、久诉不息的难题
  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办案程序,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维持的坚决维持,该赔偿的依法赔偿,切实做到维持有理,纠正有据,赔偿及时到位;坚持公开审查制度,增强办案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涉检案件息诉率。通过公开审查,让当事人了解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适用法律情况等,增强办案透明度。
  (六)配合到位,完善联系协调机制
  要主动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以及政法委、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凡是隶属检察机关管辖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避免重复上访。对凡属于公安、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上访案件,将及时转办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告急、群体访或重大事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并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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