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在当今学术界有重要意义,其思想涵盖了多种学科。对于亚氏思想的研究侧重于不同方面,本文试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即财产制度与政治制度方面来重新解读这一经典之作。其中将其财产制度特征概括为道德中庸,将其政治制度总结为借鉴的改进与完美维持。
论文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 财产制度 政治制度
作为西方学术史上重要人物,亚里士多德在许多学科中,如哲学、伦理、物理等,都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开创性的意义,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其中《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之一,被评为专门的政治学研究的“创始之作” 。《政治学》一书内容基本涵盖了希腊城邦生活的全貌,论及了奴隶,致富的方式与方法,财产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对当时希腊世界几个城邦政制的评述,城邦教育的设计与城市的规划等等。
目前对《政治学》一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政体及政体与其他关系的研究(如李绍猛的稳定性与最佳政体(2010)、政体与法治等),法律思想的研究,王晨的关于教育思想的探析(2012)以及联系其另一部著作《尼可马可伦理学》对实践哲学和正义观的探寻,主要代表人物是徐长福(2007)、丁立群(2007)等。本文试图从全新的角度去解读亚氏隐藏在《政治学》一书中的财产制度与政治制度,希望对于研究亚氏《政治学》以及其思想有一定辅助作用。
一、道德中庸般的财产制度
亚氏在卷二论述了其财产制度,亚氏不认同财产公有制度,认为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是比较可取的做法。其认为财产制度有三种:(1)土地归丘庙,归私,收获归公。(2)土地归公,收获归私。(3)土地和收获都归公。亚氏批驳柏拉图的的财产公有制度会引起纠纷,而比较妥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财产公有而过度统一的城邦中,不能发扬乐善的仁心,自爱爱人的愉悦不可复得。财产一旦公有,许多原有的利益将被剥夺,城邦应是由不同品类的人构成的,唯有教育可以真正达到所谓统一,批驳柏拉图忘记了积习、文教和法度在培育公民习俗方面的重要性。由此亚氏的财产制度是非公有的,其特点是产业私有财物公有。
在卷一谈论致富的方式时,亚氏提倡不追求无限度的财富的做法,只寻求为了生活而需要的有限物资,同时钱贷是可憎的致富方式。亚氏认为“致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同家务管理有关系的部分,如农、牧、渔业” 等,这种致富方式是为了基本生活而不是单纯的利益需求,这是值得称道的。其次一种是有关贩卖的技术,即依靠金钱权威去获得无限度的财富,忘记了何谓优良的生活,在交易中损害他人的财货这是不值得称道的。同时亚氏评价了各个行业的优劣:“凡是不靠财运着重技术的是最有本领的,凡是对人体有害的工作时最鄙贱的,体力耗费最多是最劳苦的,凡是最缺乏善德的是最可耻的” 。在亚氏财产制度中,个人也是重要一个方面,个人应该有限度的追求财富,应该了解各个行业的情况,选取技术的并对身心有益的职业。
在卷二批驳柏拉图的《法律篇》中,亚氏认为财产数量应将足够维持其素朴的生活更正为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而宽裕的生活为度,即素朴又宽裕的才是合适的品性。在论法勒亚制度时,亚氏认为均产原则不一定好,需要在考虑各家子女人数的情况下订立定额,此定额不可以过大或者过小,以此避免争端或者内讧的发生。再次均产不仅包括地产还应包括动产等。在论斯巴达政制时,认为贫富不均不是好事,不提倡的过度奁赠习俗,鼓励增值不是好的政策,容易使公民日陷贫困,再次公共财政应库藏充盈。在此,亚氏财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特点值得我们重视,那就是反对贫富差距,其次就是应有足够预备财政来防范贫困等灾祸的发生。
通过在卷四中对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公职挑选财产定额的分析以及之后对共和政体的论述,亚氏总体趋向于公职挑选应根据政体不同而灵活运用财产因素,再结合才德作为标准。如在拼凑混合政体时,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各取一部分法规,通过分析寡头政体财产定额太高的弊端而采取选举法,再结合平民政体中财产定额现状而放弃财产资格限制来进行选任。在卷七中,亚氏认为土地不宜公有,城邦全境课划分为两部分,即公产(供应祭祀、公共食堂等)与私产(配置与边疆与近郊)。这里,体现亚氏将财产作为参与政治一个因素去考量,但是这个因素是适度的,由此亚氏将其财产制度与政治制度中人员选任联系起来,由此强调了其财产制度在政治相关建构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亚氏的理想财产制度拥有中庸般的特征,比如对于致富技术只需要达到基本生活需求即可,过多或者过少都不是最好的中庸状态,财产数量不应只适合朴素的生活更应稍加宽裕,贫富不均是不理想的状态,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中公职挑选的财产定额过高过低都不是最优的等等。由此观之亚氏财产制度可以理解为尚中庸原则,而亚氏对于致富中过度追求物质的技术的批评,又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亚氏将道德希冀给予了财产制度。最优城邦中的各个品类的人们,应当放弃对物质无止境的追求,这个观点相对于如今人性本质的论断,显得更加道德化。由此,亚氏最优政体中的财产制度是一种道德中庸般的制度。
二、借鉴的改进与完美维持—政治制度
亚氏的政治制度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权的组织形式、职权的安排和政体的维持。
在卷四中,亚氏在论及一般政体的建立时,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与审判机能。议事机能职能包括和平战争及联盟与解盟、制定法律、有关司法方面的案件、行政人员的选任及任期结束后的政绩审查。
议事机能有三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全体公民、一切事项交某些公民、某些事项交全体,某些交某些公民,并论述了每一种安排的实现途径。此项职能与我们熟悉的立法机构或议会有相似之处,并且亚氏通过对于不同政体其实现这一机能的途径做了分析,最终给出了某些政体(极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可以采取的较优组合,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政体应该有不同的议事机能组合与实现方式。
在论行政机能时,从其数目、职司以及任期、任用的方法上进行了分析。将一般公职分为了三类:职司范围内管理全体公民、经济人员、属吏或受差遣从事公务。并认为大邦中业务繁多可以设专职,小邦中职司可以兼职。在行政人员任用方式上列举了三个因素:负责选任的、受任的与任用的手续。三个项目可以进行四种方案的设计,最后组成了十二个方案,与上述议事机能一样,每一宗方案适合与不同的政体。在最后一项审判职能中,亚氏从三个要素来展开的,即法庭的成员、所受理的案件、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将法庭分为八种,并将前五种受理政治性案件法庭又进行了方案的设计,同样不同政体性质采取的方案不同。
本文认为亚氏在评述政体中使得监察制度已经成为了最优政体应具备的要素,卷二亚氏批驳斯巴达政制与克里特政制时,认为检察官不可都从平民众选任,权力不可以过大以防其专断职务,监察官生活不可以过分放任,与百姓在某些方面应该相似。
通过以上分析,亚氏在政体的组织上,基本将其概括为议事、行政、审判三项机能的组织,其中审判里面含有一定的监察因素。亚氏并没有讲述每一项职能的部门的构成或者组织结构,而是侧重于其人员的确定方式上。其次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政体的三项机能都可以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重视人员的任用方式,甚至堪称精细化,至此政体的组织形式轮廓已经出来了。
在职权安排上,因为亚氏在四卷论及政体组织方式上侧重于人员的任用与选拨方面。所以在这里本文侧重其职权安排中其他因素的重要作用,如才德、功绩与财富等。如在卷二评判迦太基政体的职官选任是依据才德的,在卷三评判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所持有的正义观念时,认为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应考虑到每一受任人的才德或者公绩。在这之后亚氏认为政治权力分配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贡献大小为依据,除财富与自由外,正义品德和军人的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所谓公正,主要在于平等,平等的公正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共同善业为依据。在论述不赞成君主制的原因时,提倡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才合乎正义。
此外亚氏在卷六中,论述了一个城邦必须的职司,(一)商市管理;(二)城市监护;(三)乡区监护;(四)经征司;(五)注册司;(六)执行已判决刑罚,典狱;(七)将军或统帅;(八)财物职司;(九)议事预审官;(十)祭司和庙董、典祀。分为三大类,一位有关神明、军务、财物类,二类为有关市场、城区、监守以及对账目的监察等,三类为从事教化职能。在卷七中认为少壮为军事组,老年人为议事组,执掌这些权力的人应是有财产的人,农工阶级不得受任神职,祭司应为年迈的人担任。
通过以上分析,在职权安排上,亚氏除了对于必须的职司的介绍上,在其选任上重视不同要素,不只是某一方面如财富或者品德,而是综合考量,由此构成了亚氏政治制度的职司安排的体系。
政体的维持上亚氏在卷五首先分析了发生动乱的原因,像拥有职位的人的营私,恐怖的动机以及选举的阴谋等,其变革的需求无非是以下几种目的:变更政权、争夺政治权利、改变政策的严厉或者弛缓、要求政府在某一方面的变革。通过以上的阐释,亚氏提出了其维持政体的方法:禁绝违法及对人民的欺骗,官员善待群众,任期不超过六个月,执政者需爱城邦且熟悉敌人,要时刻防止争吵与内讧,财产定额适时更新,特殊情势的政体不让某人获得超越地位。及时查察反对政体与本国政体不和的人,注意城邦特别兴起的阶级,订立法制并安排经济,执政者和属官不能假公济私。
之所以将政体的维持包含在政治制度之内,因为在总结完亚氏政权的组织方式之后,论述了其关于城邦一些必须职位的分配方法。而亚氏在卷五独论政治病理学,可见关于政体的维持是其心目中最优政体必须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将其收入亚氏政治制度之中,构成亚氏最优政体三位一体政治制度体系。在当今,每一个国家建国之后基本都是先进行政权的组织,之后是职权的安排,一切安排就绪,整个国家运转起来之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长久的维持这个政体。从亚氏在《政治学》一书中总结出的其政治制度对于我们当今的现实政治运行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关于政体的维持,值得我们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