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债权凭证 优点 缺点 制度
论文摘要:有利于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减轻法院未结案件包袱,提高案件执结率。
一、优点
1、有利于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减轻法院未结案件包袱,提高案件执结率。
2、有利于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促使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债权凭证一经发放,造成被执行人几辈子负债的心理。
3、有利于强化债权人的责任意识。债权凭证中明确债权人只有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才能凭证申请执行,改变了只要申请执行,权益能否实现责任全归法院,于己无关的错误意识。
二、缺点
1、降低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因可以发放债权凭证案件真正执结与否无所谓,易造成被执行财产转移,错过执行时机后,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结案。
2、不利用于法官廉政。执行法官给钱后往往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走过场,不调查,不采取措施,合伙造出发放债权凭证案件。
3、增加法院执行工作量。债权凭证结案实质是官了民不了,表面结案了,实质上未结数在增加。开始几年发证,后几年执行人员干的“黑活”。激化矛盾,造成恶性循环,况县债权凭证无时效期,只要债权人家族不灭,法院就执行不止。
4、加大档案管理工作。中止执行案件执行机构自己管理,债权凭证卷宗归档后,随时到档案室调出、退回。
三、债权凭证的适用
1、三费案件。这些案件需长期执行,法院可以向权利人发放凭证,以证实执行情况,卷宗及时归档。
2、立案前发放。为避免超申请执行期限,对在判决时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或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备案,法院发证后,只备案,不立案。至于执行过程中,发放凭证实质就是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