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位于国家法律金字塔的制高点,而中国就现有宪法的地位来看,似乎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认为宪法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国家传统的文化出发,将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进行提炼升华并与宪法完美结合,适应我们当下的时代。用传统礼法中解读宪法,使之与中国国情相符。
一、中西方关于“宪”字的语义解析,以及政治文化发展分歧
我国古籍中“宪”的含义大致10种:(1)法令、法度;(2)典范、榜样; (3)历法;(4)公布、揭示;(5)效力;(6)思虑;(7)方法; (8)弹劾;(9)司刑狱的中央、地方机构或者官员;(10 )朝廷委驻各行省的高级官吏。
“宪”字的内涵与西方最初出现的“constitution”(拉丁文constitutio)基本含义如:(1)创立、设置、安排、整理、体制;(2)状态、情况;(3)决定、确立、确承、批准;(4)命令、指示。是存在交集之处的。但是随着西方宪政随着其文明的发展推进, “constitution”出现了新的含义。1215年,英王约翰与诸侯、贵族和僧侣签订了《自由大宪章》,它限制国王的权力,宣布国王不得随意征税,保护贵族和市民的权利,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14世纪的法国有“国法”和“王法”的区别,“国法”又被称为基本法,非经贵族、僧侣和平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变更和废止,具有宪法的含义。文艺复兴运动以后,西方出现了“人民主权”概念,宪法的意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仅仅是国家组织的设置、内部权力的划分扩展到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平等自由观念的推崇。这就是具有了现代宪法的特征。1787年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出现,就是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成就。
在这个时期,中国并没有出现类似的文化变革,秦汉以来,中国的文化保持着高度一致的延续,始终没有产生出现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历史文化条件。可以说从英国《自由大宪章》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期间近600年的岁月里,中国的“宪”与西方的“宪”渐行渐远直至背道而驰。在这里,我们不去定论孰优孰劣,只是阐述一个历史事实。
二、中国宪法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所担负的任务
中国近代以来的种种落后以及中国屡次的变革图强不再赘述,但是要指出来的是,直至今日,我们仍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而我们复兴的方式一直是对西方的复制与移植。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复制与移植。宪法可谓是最彻底的舶来品,突然之间,中国人就有了闻所未闻的一部关于国家的基本法,这部法律讲的内容从一开始国人就难以理解,这部法律所勾勒的国家图画也从未清晰地展现过。翻开中国的近现代史,所颁布的法律中,生命力最短的就是宪法,宪法没有得到大众应有的仰视和尊重,而这种不尊重源于不被理解和信任。我们不禁要思考,我们在打造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的过程中缺失了什么?我们怎么才能让宪法所倡导的观念和权利深入人心?怎样才能培养出公民的宪法信仰?
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从先秦社会到现在,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何时发生的政治变革和社会更新,都未曾实际脱离过中国文化既定的范畴。中国文化的精神传承至今,它有一种因包容而历久弥新的特质,这种特质让它可以既坚持本质不变,又可以不断引申出适合时代的概念。文化不分优劣,都是由特定环境决定的,都是某些特定的人在某个特定环境中做出的最佳的选择。
法律是一个国家文化最直观的体现,应该将本国文化的精髓融合其中,这种融合不是混为一谈,法律相比于文化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又不能与文化断离,要尊重现实,要承载现实,要具有拉动文化前进的力量和坚韧。宪法位于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端,更应当担负推动文化进步的责任。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当让传统文化通过宪法表达宣示出来,将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进行提炼升华并与宪法完美结合,适应我们当下的时代。
三、 中国的宪法文化非“礼”不成
既然在近代以前,中国没有宪法的概念也没有宪政的法律文化,那么中国的国家组织是如何运行,社会是如何治理的呢?答案是“礼”与“德”。国家的组织通过“礼”来构筑,社会的治理通过“德”来教化,而“德”又源自于“礼”。
中国以“礼”为“国之干” 、“政之舆” ,把“礼”看作“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法宝。“礼”是什么?“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 。“体”就是大体、基础的意思。又左传有言:“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这里都提到“礼”为“体”,可以引申为总纲领的意思。那么“礼”在国家中体现出什么作用呢?《论语·学而》有言:“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很明显的看出,“礼”在这里指的是一种框架和最高层的规范。礼法不但是一种观念深入人心,而且经过大小戴的整理汇编,形成了关于中国古代典章制度的《礼记》四十九篇。《礼记》是先秦至西汉社会、政治、伦理、哲学、宗教文化集大成者,是中国先哲伟大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经磨难却延绵不绝的精神支柱和制度支持。它虽然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法,但它绝对是中国自身文化产生的最具有类宪法意义的文件,而且远领先于其他文明。
《礼记·曲礼》上中,将“礼”作为指导国家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一种最高规范:“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力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礼记·国制》中,详细规定了爵位的等级、祭祀制度、田亩制度、官员选拔制度、税收方针、养老制度等构建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方针。从功能上来讲,其发挥了宪法的规制国家基本制度的功能。而从中国历史现实来看,历代政府的最顶层的设计,确实是围绕礼展开的。
虽然《礼记》只是一部经典的合集,而从中归纳出来的“礼”不具备现代法律的形式,但是它一直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指导精神,它是高于法律的,上升到了一种人生哲学的程度,如《礼记》首篇开篇:“敖不可长,欲不可从,志不可满,乐不可极” ,开宗明义的点名了其指导和谐理性人生的哲学意义。中国的“礼”并不像我们后来所批判的那样主要以抑制人性为主,它提倡一种理性务实的生活,把人的行为约束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谋求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通过这种稳定与和谐使百姓避免纷争,安居乐业。
这样的精神和原则虽然与近现代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看起来相去甚远,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礼”的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发挥着宪法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所发挥的指导作用,在“礼”所设计的国家中,虽然每个阶层的“礼”有所不同,但是没有任何人有不守礼的特权,这里面也透露了一种守法平等的概念。而在“夫礼者,自卑而尊人。随负贩者,必有尊也” (《礼记·曲礼》),这样的语句中,亦透露着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观念,不能不说是一种善的观念,这些都是先贤的伟大思想给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留下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另外例如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宗教包容、革新进取、重视教育、重视人才、尊老爱幼、关注社会救济的思想都可以与现代国家的治国理念遥相呼应且并不与民主法治理念相悖,这些理念是中国国家精神的核心所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写道:“他们(指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这四者的箴规,即是所谓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他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
这些被认可的精神和理念,我们的宪法中找不到相关的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对于中国气势恢宏的历史惜墨如金,仅仅一句话而一笔带过:“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我们在这句话里看不到什么是历史悠久,什么事光辉灿烂的文化,我们的民族精神是什么?我们是凭借什么在东方矗立了几千年而文化不灭?在这样的序言里,我们看不到文化的滥觞,看不到历史的传承。我们是通过伟大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走上民族复兴之路的,但是复兴是意味着辉煌的再次延续而不是对历史的忽略和否定。我们来看看法国宪法的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法国人对于自己祖辈成就的自豪感溢于言表,这样的宪法怎能不激起国民的共鸣。
传承不代表全盘接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确实有太多被时代所抛弃的糟粕。现代政治文明中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观念需要通过一部宪法植入我们的文化,让我们的文化摆脱桎梏,进入良性发展的快速道。但是如果一部宪法忽略了自身文化的惯性,未能将民族赖以生存和延续的精神力量通过宪法进行表达和宣示, 将欲速而不达,是民众失去对宪法的信仰。而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即是非“礼”不成。
在本文的最后,我想再用哈罗德·J·伯尔曼的一句话来做结束:“如果没有一种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 。
作者:王敬轩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