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达自由权概述
(一)表达自由权的内涵和内容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狭义的表达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广义的表达自由则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等。①国内学界普遍观点是,表达自由不宜仅仅限定在口头或书面进行思想传播、问题探讨这一范围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亦属于表达自由之范畴。笔者认为,虽然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亦为传递信息的一种表达方式,但因其权利表现方式的特殊性和偶发激烈性,不宜借由表达自由这一自由载体来保护,宜以专门条款规定。本文将探讨的是广义上的表达自由。
表达以传递思想为目的,以具体信息、抽象思想等为内容,以语言、行为为工具,以传递受众为接收对象。这一活动的本质在于将表达者的内心所持观念与思想态度在无外界阻碍的自然状态下传递给其希望接收上述信息的受众。凭借表达自由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言论表达活动,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或收集或传播有关的信息,其他人对之必须尊重而不能妄加干涉的权利。②根据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表达自由权保护标准,表达自由权的内容应该包括保持意见的自由和发表自由,而发表自由则涵盖“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之自由”。
(二)表达自由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之争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界定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就表达自由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而言,学界存在微议。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③
然而,从表达自由权自身的价值及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与影响来看,表达自由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政治领域,这项基本自由在科技、文教等促进社会进步的各个方面均有重大意义。之于个人而言,表达自由权的充分享有是健全人格、实现自我的必要要素。“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个人在其个性、人格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取信息、形成思想、获得新知。进行自我表现、对外界信息的接收并作出反馈是使个人人格健全、完成自我实现的必经途径。表达自由作为一种社会利益,不仅对于社会整体的思想进步、知识体系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保持社会开化的同时有力促进了民主的弘扬。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及其实践
宪法第35条通过确认言论、出版等自由明确公民所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明态度、发表意见的自由,被认为是宪法保护表达自由的核心条款。公民进行科研、文学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同样为宪法所确认,这些活动是获取信息、形成思想、进行表达的重要方式与途径,民众同样可通过上述活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与思想。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干构建的公民表达自由权保障体系。
2004年,人权条款被载入宪法,中国权利时代的新篇章得以开启。国务院后续制定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核心的国家行动计划。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继续明确中国政府将畅通各种渠道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以加强对于公民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保障为目标,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相关权利;加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众的交流;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表达权;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④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所载数据显示,中国出版各类报纸465亿份,各类期刊32亿册,图书84亿册(张),人均图书拥有量6.12册(张)。2014年年底,中国互联网使用人数上升至6.5亿。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新兴媒体自由发表看法,讨论各种社会热点问题。政府通过多种政策刺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公众行使表达自由权创造良好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M]人民出版社,2015:31.此外,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立,各种传统媒体、数字报纸的活跃以及微博、微信、知乎等言论自由网络平台的开放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更多便捷渠道。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表达自由在参政议政、职工权益保障中的工具价值,强调推进政务公开,使公民通过行使表达自由权实现政府信息获取、政府活动监督。同时,中国政府注重推进电影、出版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提升互联网普及率以提升公民信息可得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加强表达自由权宪法保障的建议
中国政府坚持为民政治的理念,个人与国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国家的重要任务就是满足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需要。中国的权利理念直接根源于现实的社会需要。徐爽.如何认识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J]环球法律评论,2012,06:57.在信息化时代,中国公民对于信息可获取性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掌握大量的信息以及进行信息传播,形成个人认知和观念,无障碍地以自我选择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逐渐成为普遍诉求。
(一)完善权利表述,明确权利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将言论自由与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共同列出,对于“言论自由”范畴的不当限缩理解由此产生。对此,可以结合优秀域外经验以作修宪之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表达自由的保护设定了国际标准,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以及发表自由之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采用的措辞为“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S].2011-09-12.,并对“言论自由”作出了宽泛解释,认为该权利包括表达和接受可传递给他人的各种形式的思想和见解,并特别提及到电子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表达模式。公约所指称意见自由和发表自由在宪法学理论上被统称为表达自由,较之于“言论自由”,更便于澄清保护言论自由的意义所在。
表达自由的核心要义在于无障碍地进行思想和信息的接收和传递,不应受到一切形式上的妨碍。为明确表达自由之价值,笔者认为宜将我国宪法中“言论自由”以“表达自由”取而代之,同时在表达自由的子条款下明确公民享有的意见自由和发表自由,明确发表自由应具有的寻求、接受和传播自由。此外,为避免条款的模糊性与任意性,宜以列举方式将“表达自由”所涵盖的具体子权利列出。
(二)完善权利规范构成,增加限制性条款
就我国目前的表达自由权权利规范内容来看,其规范构成存在缺失情况。一个完整而清晰的宪法表达应由保护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两方面构成。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51.这也是有鉴于表达自由权自身的特性所决定。
凭借表达自由权,任何人持有某种意见或是不持有某种意见的权利均不受任何干涉;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涉及到重大公众利益的事项考虑,发表意见自由得受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制,宪法文本须对发表自由行使的限制进行明确规定,非依照法定条件且依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团体不得对发表自由加以非法干涉。应以立法形式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程度、手段加以规定,使之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表达自由权的易受干涉性、易受侵害性,宪法规范应明确禁止其他个人、团体作出的可能害及该项权利行使的任何行为。
(三)完善权利救济体系,阐扬宪法解释功能
公民个人的表达自由权规定于宪法之中,但因现行宪法仍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于表达自由权的救济仍然受到限制。
司法机关得以引用宪法规范作为审理和判决之依据是宪法司法化的应有之义。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较适合的做法是由司法机关对于违宪事件进行审查,且仅限于在具体的案件之中根据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案件审理,此外,经此种审理产生的判决仅仅产生个别效力。至于宪法规范具体适用中所产生的疑问,则由审理法院层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宪法解释请求。
完善我国表达自由权的宪法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宪法价值的接受,对于权利内涵以及权利限制的必要性的了然是构建表达自由权宪法保障体制的必要前提。充分保障表达自由权,不仅是宪法自身价值之于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中国更好融入国际社会、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汪进元,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构成、限制及其合宪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
[3]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 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