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过去,宣誓制度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有狱讼者,则使盟诅。”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只要提起诉讼,司法官就可以直接判决,“小事违誓当墨或鞭,大事违誓当杀”。这样的规定出现于我国西周时期《周礼》中,它是我国最早将宣誓制度法律化,而且伪誓可能被判极刑的记载。
中国近代将宣誓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奠基人,是孙中山先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就任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宣誓:“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孙中山先生此举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这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驻足当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对此,中国社会料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的解读是,宪法宣誓制度是一种新任职的公职人员向赋予其职权职责的宪法表示自己忠于宪法的一种道德承诺。主要作用是在新任职者心中树立宪法权威,让宣誓者产生一种神圣感和责任感,让新任职者在履职过程中时时想到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措施,目的是通过强化宣誓者的宪法意识,来促进宪法实施和宣誓者依宪办事的品质和能力。
宣誓,让宪法内化于心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法官纷纷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这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名新任法官在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基层单位代表、新任法官的亲友及媒体记者的共同见证下,宣读了自己的铮铮誓言。
面对宣誓仪式,有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依宪治国应该下力气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追求实质,而不应多在形式上下功夫。但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是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上讲,宪法宣誓制度是重大创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的基石,所以必须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向宪法宣誓,就是一个重要方式。
为何要向宪法宣誓?袁曙宏解释说,首先,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明白权力是从哪儿来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固有的,要对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监督,要明白权力的来源。同时,公职人员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就是要让每个公务员都要有很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这是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公务员首先要弘扬宪法精神,这需要有必要的仪式,向宪法宣誓就是一个必要的仪式。这样才能表示宪法的庄重、宪法的重要,像向国旗敬礼、唱国歌一样,这样耳濡目染,长期形成习惯,那么宪法的权威就树立起来了。
“通过宣誓的形式,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心,使我们时刻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相信新任法官一定能铭记肩负的使命,以实际行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这是北京二中院院长鲁桂华在该院新任法官向宪法宣誓仪式上对新任法官提出的要求。
习近平同志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从而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从而有利于特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而共同对宪法文本的宣誓,也有利于凝聚国家认同。
就职宣誓虽然是一个仪式,但本身也代表一种约束,“法律是有责任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违反了法律的责任和后果也要向世人展示,“这也是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也表示,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自己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有一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仪式,唤起对宪法的尊重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自1 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很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当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宪法宣誓的历史和宪法本身的历史几乎是一样久远。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宗教势力和贵族势力的压力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该宪章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认了教会和臣民的一些权利,被认为是现代宪法的最早雏形。宪章在最后有一句话:“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也就是英王与贵族们共同以宣誓的方式来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这被普遍认为是宪法宣誓的渊源。
光荣革命后,国会制定了加冕宣誓法,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再次确认国王和女王即位时应按加冕宣誓法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这种做法被后来的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借鉴。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紧随其后的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在其登位时或在其已达成年时,应在立法议会向国民宣誓:要忠于国家和忠于法律,要用其所承受的一切权力来支持国民制宪议会于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制定的宪法并下令施行法律。”
以后,宪法宣誓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采纳的制度:不仅有欧美国家,而且有非洲、阿拉伯国家,如南非、伊朗;不仅有总统共和制国家(如韩国)、议会共和制国家(如德国),亦有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荷兰):不仅有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更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
不仅有成文宪法中的大部分主要国家都有宪法宣誓制度,即便在没有成文宪法的英国,也有类似于宪法惯例的首相就职宣誓。从各国情况来看,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主要是处于特殊职位的政要,比如总统、代总统、总理、首相、国会议员、法官等;宣誓时间多为就职时;誓词内容主要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利益等;大陆国家一般会要求国家元首或首脑在国会宣誓,而普通法国家或受普通法影响的国家则多规定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国家元首或首脑的宪法宣誓。
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宣誓都是公开进行,还可能允许民众观礼;而且,为了凸显庄重、避免走过场,宣誓时多为宣誓者单独宣誓而非集体宣誓。
从历史上看,国外宣誓制度多有宗教背景,后发展为主要是对王权的效忠宣誓。但今天的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大大淡化了宗教色彩,主要是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而且,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从官员伦理或者行政伦理来看,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道义义务的确认,违反者要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轻者被谴责,重者会受到弹劾甚至某种形式的惩处。
设计,重在对宪法的遵守
秦前红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宪法宣誓制度出台后,应尽快确立宣誓具体程序规则。焦洪昌教授介绍,我国之前也有类似国家公务员上岗前的就职宣誓,但并未形成制度。
焦洪昌教授认为,向宪法宣誓是一项国家制度,至于宣誓制度该如何设计,有必要明确以下六个方面:
一、宣誓主体。“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首先要对宣誓人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从中央层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两高院长和检察长都应该宣誓。
二、宣誓场所。宣誓情况应该有所区别,原则是在哪个会议上任命的,就在哪个会议上宣誓。比如,由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要在人代会会议上向宪法宣誓;由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宪法宣誓。
三、宣誓内容。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决定宣誓内容应该与其职权对应。除了忠于宪法、忠于代表、忠于人民的内容,宣誓要结合工作作出承诺。比如法官宣誓,要说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能徇私枉法;行政人员要承诺依法行政,不能滥用权力;检察官要承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贪赃枉法。
四、谁是组织者。需要在人代会会议上宣誓的,由大会主席团来组织;需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誓的,则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来组织。
五、谁来领誓。开人代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但主席团是一个机构的整体,还需要有具体的领誓人。如美国总统宣誓,需要由大法官、牧师、大主教来监誓。香港特首宣誓时是直接宣誓的,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宣誓时,则是由特首领誓。
六、宣誓形式。向宪法宣誓的仪式上是每人拿一本宪法宣誓,放在胸口,还是向带着国徽的宪法宣誓?这些内容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范。
秦前红教授还表示,国家层面应制定《宣誓法》,包括誓词内容是什么,由谁主持,单人或集体宣誓,宣誓者的着装要求、规范性动作,是面向国徽还是国旗等都应有具体规则,以免五花八门的形式影响仪式的严肃性。“规范化的仪式更能营造庄严感,对制度本身的贯彻、实施也有推进作用。”秦教授说。
虽然宪法宣誓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决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可以强化官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表达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但更重要的是对宪法的遵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句话更具意义,明确了对违宪行为的追责,非常值得期待。”
作者:孙洁 来源:民主与法制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