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谢伏瞻进行宪法宣誓。”4月7日上午10时25分,主持人刘春良话音刚落,谢伏瞻离开座位,健步走到宣誓台前,面向国徽站立,神情庄重。他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高声诵读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诵读完誓词,谢伏瞻郑重报上自己的职务、姓名,向全体与会代表鞠躬致意,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短短70个字的宣誓誓言,成为推进法治河南建设进程中值得铭记的重要时刻,代表们激动地表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释国家宪法日时这样说。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户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此后,部分地区开展就职宣誓,但形式、内容不够统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下一步,国家层面应制定《宣誓法》或出台统一的宣誓规则,包括誓词内容是什么,由谁主持,单人或集体宣誓,宣誓者的着装要求、规范性动作,是面向国徽还是国旗等,以免五花八门的形式影响仪式的严肃性,“规范化的仪式更能营造庄严感,对制度本身的贯彻、实施也有推进作用”。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誓词统一为70个字。
同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建立了河南宪法宣誓具体制度,并规定,该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依宪治国,是中国近代以来仁人志士的崇高追求。建国之后,毛泽东同志亲临杭州,与宪法起草组成员一起,参照他国宪法的可取之处,字斟句酌,制定了值得肯定的“五四”宪法。现行的“八二”宪法,历经几次“修正案”,印证着我们依宪治国步履的沉稳、坚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成为共产党人走好政治步履的准绳。
宪法是法律及其体系的“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保障着经济、政治、社会的稳定,保障着人民的权利和幸福。
人,从某种角度观察,是“仪式动物”。国家层面的升旗仪式、庄重的阅兵式、国家公祭日的肃穆仪式,都已融入我们的生活之中。举行仪式,具有庄严性、神圣性、教化性、公众性。仪式的当事人是对公众的一种公开的承诺和诉说。仪式,是群体的一种昭示,理念的一次凝聚,体现一种向上的精神状态。
正如某法律专家所说,“宣誓制度的建立,表明党和国家对于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治权威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对于人民利益的重视。因为按照宪法、法治办事,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权力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要忠于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静秋在《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与功能》一文中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感情。“万众瞩目之下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同时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宪法在人们内心深处是否具有神圣的地位同宪法权威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情感是宪法权威的渊源之一。” 《宪法宣誓制度有哪四大特殊进步意义?》一文从四个方面做了分析:其一,将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起到纲举目张般的推动作用;其二,将对“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构想发挥举足轻重般的制度保证作用;其三,将对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产生细雨润无声般的变化作用;其四,将对加快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奠定千帆竞发般的潜移默化作用。
“法律制定后,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果我们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实施,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再次咀嚼品味乔石的这段话,更觉宪法宣誓制度不同凡响、意义非凡。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难,做则必成。”谢伏瞻在宣誓就职后的发言中讲道。他在发言中充满激情地表示,“我将……牢记使命宗旨,认真履职尽责,着力提高立法水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科学决定重大事项,依法做好任免工作……”
作者:董海燕 来源:时代报告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