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明年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标志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终于以立法形式得以确认,并将成为未来公共政治生活的常态。
宣誓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仪式,而与一般宣誓行为相比,宪法宣誓制度更具有独特的精神价值。现代宪法的本质特征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并“规定一个受制约的政府”。正因此,与普通国民相比,执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更需接受宪法的约束。从表面看,宪法宣誓只是一种仪式,但其实质却是追求宪制、民主和法治的尊荣。制度化的宪法宣誓既是宪法权威、主权在民的反复宣示,也是公职人员效忠宪法、接受监督的政治承诺。而其所营造的仪式感、神圣性,在激活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责任担当的同时,亦对其职业道德、政治伦理构成良心的约束。
尤其是,当下中国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强调依宪治国,但对于一个长期匮乏宪法政治传统的国度而言,实现这一目标殊为艰难,现实中一些公权部门、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屡有发生,即为瓶颈所在。正因此,将上至国家高层领导、下至基层公职人员纳入宪法宣誓之列,旨在唤醒、强化各级官员的宪法意识,促使其铭记权力源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的真理,以最终达成守宪护宪的观念共识、积聚依宪治国的精神动力。
也正因此,宪法宣誓制度不能止于形式。正如美国法学大师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价值是传递宪法的精神和力量,只有当公职人员根植信仰、敬畏宪法的心理底蕴,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的宪法宣誓才能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真正促成口头宣誓走向内心服膺、程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宪法文本走向宪法实践。
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只是第一步,宣誓者能否言行一致、兑现承诺,才是检测公职人员政治诚信的试金石。否则,高喊守宪口号却行违宪之实的亵渎,信誓旦旦却连宪法文本都懒得通读的儿戏,很可能使宪法宣誓制度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形式主义困境,对宪法权威造成更大的伤害。
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宪法既需要精神层面的弘扬,更需要现实层面的践行。与构建宪法宣誓制度相比,更为重要的是着力推进、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尤其是有效纠正、追究一切背弃誓言的违宪行为。如此,仪式性的誓言约束才能上升为实质性的责任约束,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名至实归。
同时应当看到,公开化的宪法宣誓制度,也将助推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普及和提升,并为全民监督公职人员开辟重要切入点。宪法凝结的是社会共同体意志和国家价值观,其权威并非写在纸上,而是建立在社会共识和行为自觉之上。公民对宪法的情感认同,是宪法彰显伟力的人文底色和心理根基所在。只有宪法信仰深入人心,宪法文化落地生根,宪法至上蔚成风尚,官员普遍以依宪行权为荣,国民人人负起护宪监督之责,宪法才能真正转化成国民的生活方式,真正演变为依宪治国的法治秩序。而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正是为抵达这一理想图景提供了不容错失的历史契机。
作者:阿计 来源:民主与法制 2015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