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权力分配制度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与现在大环境下的人们的思维方式越加的不契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传统接触式犯罪持续下降,与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愈显猖獗,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为突出,因发案率高,受骗金额巨大且追赃率低,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态势和市民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而隐藏在电信网络诈骗背后的,是一系列为诈骗集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各类经济犯罪也开始频频出现,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类重要犯罪形式。在刑法中,经济犯罪共包括8大类115种罪名,因其种类繁多而复杂,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经济犯罪数额问题,已然成为司法裁定的争议焦点。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经济犯罪数额的概念,探讨了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希望为刑
量刑情节是法院决定处罚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判决时应该考虑的可能影响处罚变轻或变重的主客观的事实情况。我国与越南的量刑情节规定不同。
对此,许多国际性或区域性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本文的旨趣在于针对当前的认识分歧作出回应,探寻一般累犯认定标准的理论根据,对比分析规则之治与能动之治司法姿态,进而开掘出一般累犯解释立场的意义资源。
经营性刷信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广告行为,通常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规制,当作为帮助行为时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进行处理。
关注同类犯罪的刑罚均衡,应注重体系解释,确保刑法条文整体协调,以全面实现刑法正义。
我国刑法的罪名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要求。这些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或由刑法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具有重大影响。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体系结构下,数额成为某些行为是入罪还是出罪、罪重还是罪轻的标杆。根据刑法分
我国刑法现今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设置独立罪名,而是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出现了较多问题,
我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的规定较多,但这些规定的种类、作用不同,致使其凸显失衡性、混乱性、模糊性等特点。以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多次”行为规定为例,既存在同一层面上的不同财产犯罪因“多次”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量刑差异,也存在“多次”行为自身司法解释规定的混乱性对定罪量刑带来的困惑,还存在“多次”行为在适用范围以及与
司法机关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件时,根据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来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了关键。因此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解决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通过对“赎罪理论”与中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阐述,从而得出“赎罪理论”的不成熟以及如何更好的运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这类案件。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教唆犯属于广义教唆犯,具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以教唆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间接正犯;而另一种则是与广义区分的狭义教唆犯。从我国各种刑法、司法的角度来说,以教唆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人们所说的教唆犯通常是指狭义教唆犯,虽然不是正犯,但属于教唆行为。正因为广义教唆犯与狭义教唆犯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