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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进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2015-08-13 09: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这使得随着金税系统的完善已经减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试点行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这有该类犯罪的共性原因也有其个性原因,在分析了该类犯罪的变化以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

  论文关键词 “营改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防控对策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国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从而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在201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这使得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也为经侦民警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营改增”进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变化
  “营改增”推进过程中试点行业出现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企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风险增加趋势的变化形式,其变化具体表现在:
  (一)利用“营改增”时间差用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营改增”政策在全国是逐个省市试点推行,新旧税制转换时间不统一,试点地区企业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普通发票、凭证等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额,进项环节实质上脱离了增值税监控链条。如在跨省联运业务中,非试点地区物流公司仍开具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无须通过金税系统进行认证,因此试点地区物流公司可将相关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一些不法企业便利用此漏洞,虚开巨额普通发票,给试点地区企业抵扣增值税。
  (二)高危行业如货运业虚开发票犯罪风险显著增加
  有些行业的发票管理原本就很复杂,如货运业近年来一直是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领域。很多地方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配货站、个体货车司机低价承揽业务后,找运输企业代开运输发票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营改增”试点后,货运行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运输发票抵扣税率由7%提高到11%,货运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金量”大大增加,成为众多不法企业争抢的“票源”,货运行业发生虚开违法犯罪的风险明显提高。
  (三)虚增销售额减除项目
  有些企业可能利用部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从“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作为销售额减除的政策,规避金税系统比对环节进行虚开;或者伪造未纳入运输发票稽核比对系统的铁路、管道等运输结算单据,用于扣减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的虚开金额,从而进行抵扣,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为骗取补贴、退税虚开发票形成复杂的牵连犯罪
  违法犯罪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如残疾人)注册公司、买壳或借用他人的空壳公司,申请办理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些公司刚开始蛰伏不动,等到税务机关管理松懈的时候,不法分子便躲在幕后指使临时雇佣人员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利用优惠政策骗取贷款、财政补贴等,由虚开、出售发票犯罪牵连出一系列其他犯罪,如贷款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这种牵连犯罪往往由犯罪团伙实施,分工明确、情节复杂、金额巨大,侦查难度更大。

  二、导致该罪出现变化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原因,“营改增”试点行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与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一样,有着同样的案发原因,利益驱使是虚开发票的直接原因,巨大的市场需求是虚开的存在基础,企业经营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宏观经济形势不利也导致虚开案件多发,管理机制存在漏洞以及查处手段欠缺等因素,也为虚开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但鉴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变化,分析其个性原因如下:
  (一)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税负不平衡
  “营改增”虽然能给先行试点地区行业带来整体税负减少的政策红利,但非试点地区行业则无法享受,由此造成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税负不平衡。如从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改增”时起,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1%,从其他省市取得的货运票抵扣率为7%。这种地区性的税率差异刺激了虚开发票的需方市场,有些不法企业为增加抵扣额,主动找试点地区代开发票,从而滋生虚开发票犯罪。
  (二)新税制变动较大过渡尚需完善
  此次“营改增”不仅将交通运输、建筑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因此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比过去复杂很多。虽然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在“营改增”进程中都逐步完成了业务培训工作,但在实践操作中,纳税人确认、发票发售、硬件安装以及征管系统软件开发和升级工作还有待完善,且公安机关应对新税制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需要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这也就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风险有所增加。


  (三)小规模纳税人低征高扣政策与制度设计相悖
  根据现行法律,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以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例。税务机关是按照简易征收率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接收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税额抵扣的,这与增值税税收制度设计相悖,形成增值税征收链条断裂的问题。征收与抵扣存在的的巨大利率差,必将滋长小规模交通企业虚开发票的问题。     三、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策
  在“营改增”进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现了多发和高发的态势,为了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就有必要在分析该罪变化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之后防范和控制此罪的发生。其具体的防控对策有:
  (一)强化警税协作
  对“营改增”试点行业出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国税部门要建立早期研判机制,对于一些情况明、脉络清的线索,公安经侦部门要提前介入,协同国税稽查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发现一批,惩治一批,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加强与税警联动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对有发票违法前科的企业开展检查、监管,关注其实际税负率与发票使用数量等情况,遇有异常及时通报、快速反应。集中梳理、排查一批重要线索,建立健全规范的涉税案件移送、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制度,建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合力打击虚开代开、真票假开、假票真开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警关卡前移,建立警税协作长效机制,构建便利的警税线索交流渠道
  按照不同的风险点,向税收征管部门提出预警防控措施,提醒税收征管部门对重点行业的重点单位提高警惕,比如交通运输企业的货运行业,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通知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另外公安和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长效的协作机制,形成数据共享,线索交流畅通渠道,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可以及时有效的传递给公安部门,公安经侦部门一旦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的线索也可以及时高效地移送到税务部门,从而能将警税职能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更好的惩治“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研判,提高效能
  对“营改增”推行过程中发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和模式,结合案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提炼技战法,特别是对“非法取得货运行业一般纳税人资格”、“配票”、“代开”、“低税负率报税”等犯罪手法,及时拟定相应打击和防范对策,创新案侦模式,提高对此类犯罪的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
  (四)加大打击,确保效果
  公安机关除使用常规侦查方法开展调查工作外,应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特点,从查阅财务账目入手,运用审计方法,有针对性的对涉案企业进、销等业务环节开展调查工作,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和查清犯罪事实。另外按照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的说法,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因此,公安机关对“营改增”中出现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苗条要高度重视,坚持采取“零容忍”策略,坚持露头就打,以防止危害蔓延。针对本地区“营改增”的突出犯罪问题,集中警力采取统一行动,专项打击,适时发起集群战役,对试点过程中行业性地区性的虚开犯罪实施规模化、深层次、全链条打击,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五)扩大宣传,引导公众
  公安机关会同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企业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认知度。同时,通过网络、短信、广播、报纸等媒体平台,对“营改增”试点的一些纳税知识和涉税犯罪的危害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群众的纳税意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营改增”相关犯罪线索并及时兑现奖励、核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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