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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形态与内容分析

2015-07-06 11: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犯罪心理的心态,内容多样,关系复杂,犯罪心理的形成变化直接导致犯罪行为。本文试图以对犯罪心理的形态变化形成的原因,及其内隐的过程分析,起到一定的预见和防治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 动机 行为 “三我”人格结构 人格倾向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其产生离不开人们生活的客观现实,它是心理的源泉和根本。而犯罪心理是指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犯罪心理的形成是行为人的大脑对内外界因素的反映,这些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等。是从一个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而且并非一成不变,其形成,发展与变化都是有规律可循的。
  “为什么做”是指人们在开展或进行某些活动或行为时的原因,而这些原因正是产生行为动机的源泉,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心理动机驱使下导致的外化表现,所以动机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影响重大。因而这其中对动机的分析是首要的。让我们先看动机,动机是有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一种内在心理过程和内部动力。它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的需要基础上,而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它表现在有机体对内部环境或外部生活的一种稳定的需求,是有机体生命活动的源泉,同时也是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由此可见只要人有需要,就有一种动机驱力去满足需要从而减少驱力,恢复机体的平衡状态。wwW.133229.coM但如果是大量一类与社会道德常理违背的动机或异常动机的反复出现,不断对行为人产生刺激,激化作用,是行为人对此行为产生强烈的追求欲望,就极易转变成犯罪的一个条件。
  而“怎样做”则是犯罪人为其实施犯罪而内心预设计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和调节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变形的歪曲的驱力行为,若长期处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驱力行为的个性定型,这也是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而究其原因是人们做出的关于实现动机,满足需要的决策,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导致的。
  人们的任何决策可以分为确定型和风险型,当决策者希望达到的目标明确,面对的客观环境条件完全确定,切有可行性的决策,称为确定性决策;而与之相反的,称为风险决策。犯罪人是有一定的目标需要,在对于实现的客观条件并不是确定可行的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情况由于强烈的内在驱力驱使所采取的,往往是风险决策!而正是因为风险决策的不确定性,才导致行为的越轨,犯罪。
  任何犯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有一定犯罪心理的支配。但未构成犯罪的,也并不是一定没有犯罪心理的因素,可能其犯罪的心理构成更难被发现,因为,犯罪心理的形态是有可能是一个循环变化的过程,只是在于表现的不同,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未被付诸实践,但“为什么”做和“怎样做”的预设想已经形成,内部的循环协调尚未平衡。这有时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我认为,作为个体,其认知结构,心理构成从形态上讲是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弗洛伊德也提出人在出生后有口腔期,肛门期,性器期,潜伏期,生殖期等阶段的成熟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也就伴随着人们心理形态的形成。从我们出生,就在不断地吸取着社会各个方面的营养,好的影响和好的教育使我们从无知走向成熟,向符合社会要求,群体期望的目标发展,而这一切就建构在我们对不同环境的良好适应,达到社会化的习俗水平,甚至是后习俗水平。与此同时,一些不良的因素也被我们潜移默化的学习,也在进行量的积累。对于外界刺激个体同时也吸收着,随着不同环境的影响和教育的不断深入,个体心理也会从原来的无序状态变为有序,从而在个体的认知,人格水平表现出来。而犯罪心理的形态也是一个这么变化的过程,在个体成长初期,对外界的心理反映是缺乏识别和判断的,不良因素在个体心理上会产生不良影响,近而形成一些不良的心理因素。它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起初,这些不良的消极心理是以一种潜在的形态在人的大脑中,在缺少外界刺激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表现出来;随着不良心理因素量的积累,在个体心理中,守法意识与不良消极心理是并存的,而且存在一个力量的对比。如果不良消极心理引发的不良行为通过内外因素不断转换,使原来相对平衡的心理状态出现混乱和无序,并在刺激中得到负强化时,就会使不良心理出现恶化,且守法意识与犯法的矛盾心理的竞争得到暂时平衡,就极易形成犯罪心理,犯罪心理一旦形成、稳定,就会引起行为人对外界态度以及个体的情绪,理智等的变化,当出现外界刺激情景,会使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实行犯罪行为,之后,如果犯罪人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和有力的惩罚,那么犯罪人就有可能固着这种行为和心理形态,而所谓的有犯罪心理但却没有产生犯罪行为的现象,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守法意识与犯法心理的相对还不平衡引起,或是刺激的负强化并不是达到了一定的力度,所以,守法心理暂时压制了不良消极心理力量表现的形态。而有时,我们就是因为在追求自我内心协调的同时忽略了与社会道德,礼法,宗教理念等要求的一致,从而导致了个体行为的越轨,进一步引起犯罪!正因为如此,守法与犯法在行为之后得到的结果是有效惩罚还是若无其事,也就导致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心态的循环变化过程,所以,有时未构成犯罪的人的心理更值得我们关注!
  而对于犯罪心理的外在形态与内隐实质的关系,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托尔曼提出了s—o—r模型,可见,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内化与外化不断转化的过程,首先,作为中介变量的个体,在外界消极因素的刺激下输入到大脑时,经过行为人的识别判断,即内化过程,如果认为符合自己的需要,动机,价值时,它就会决定选择该行为。而往往这种决策就是一种风险决策,是导向越轨犯罪的重要产生源;其次,经过主体内化后即被认可的行为又被行为人输出变成一种行动,这种由行为人消极心理转变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是一个外化的过程。
  而在弗洛伊德看来,犯罪心理的外在形态与内隐实质关系和“本我,自我,超我”的“三我”人格结构有重要关系,弗洛伊德认为本我遵循快感原则,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超我遵循道德原则。在生活过程中,我们其实经常无意识地应用许多方法对这三者进行平衡和协调来防止犯罪心理转化成犯罪行为表现出来,我们经常使用压抑的方法,压抑是一种基本的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我想,作为男性,尤其是我们这种年龄的男大学生,当很无聊时,走在大马路上,忽然间看见一个陌生的年轻漂亮的女孩,这是,我们会突然眼前一亮,不由自主得多看她几眼,甚至在那一时间,我们会产生一些非分之想。但是,很快我们又会自责,赶快压抑了这种歪念,同时,我们在压抑过后,常常会升华这些情绪情感,也就是说,我们会把不作为社会允许的行为冲动能量转化为积极活动的能量。这就如同我们在学习,工作,事业,情感失败后,会产生很自卑的情绪,我们会有一种想发泄,想骂人,想打架,甚至想犯罪的冲动,这是我们可以把这种冲动的能量化为重新努力的能量的出发点,关键就在与我们能否很好的升华这种能量,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本我力量压倒超我,压抑和升华没有起到克制的作用,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看起来多么偶然,其实我们都可以从弗洛伊德的犯罪人格中找到消极面和对应面,这正是弗氏犯罪人格理论解释犯罪心理外在形态和内隐实质的关键。而人格倾向,是其理论的的出发点。人格倾向能对主体内在环境和刺激做出一定的选择。而犯罪人正是在面临不良的刺激时,人格倾向自发地选择了那些与不良刺激有关的深层心理,使得人格有了选择,这时人格结构中的自我就会把本我和超我覆盖,犯罪人就会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等的约束进行犯罪。
  如前文所说,一个真正健康的人格中,“自我”,“本我”,“超我”三个成分是均衡,协调的。正如弗洛伊德所说:“我们整个心理活动似乎都是在下决心去追求快乐而避免痛苦,而且自动受快感原则的调节,假如人格中只有了‘本我’和‘自我’两个成分,那么人就将成为只有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所以“超我”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它相当于人格中的司法部门。但存在还必须是协调和平衡的状态,才能保证人格的正常发展,如果三者失调乃至破坏,就会产生神经病,危及人格的发展而出现人格障碍,当遇到不愉快的条件刺激时,犯罪人的“超我”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会被全部抛弃,“本我”就会极容易把整个人格结构都占据,而“本我”是非道德的,从而做出犯罪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此时,“为什么做”来自本能和欲望的表达,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正是犯罪心理另一层面,即“怎样做”的外化表现。两者一个是外在形态表现,一个是内隐实质所在,两者相互联系,平衡,转化。
  所以,我认为,无论是托尔曼的s—o—r模型,还是弗洛伊德的“三我”人格结构理论,都表明,犯罪心理的内隐是一个在守法与消极心理并存和存在力量对比的系统,而是否表现出犯罪的关键,则是此系统力量比较结果的外在表现,而并非真正没有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的外在形态和内部实质是相互联系与牵制的,对其关系的一定把握对预防犯罪和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未犯罪人的真实心理的探索可以起到一定的效用。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沈政.法律心理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3]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文集.浙江教育出版社.
  [4]黄希庭.人格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
  [5]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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