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域外各国突破传统以实体作为判断公诉权滥用的标准,引入正当程序理念确立了多元的公诉权滥用形态,包括违反迅速审判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起诉、违法诱惑侦查的起诉、报复性起诉、歧视性起诉等等。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及实践经验,重新认识和界定我国的公诉权滥用形态,以更好地规范公诉权的运行。
关键词 公诉权 正当程序 权力滥用 报复性起诉
一、违反实体条件的滥用
公诉的实体要件是指作出公诉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实体要件,如果违反这些法定要件则构成公诉权滥用。这是传统的公诉权滥用形态,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无刑罚权的起诉。公诉权基于国家刑罚权而产生,其必然要求具有国家需要动用刑罚权惩罚的事实。如果起诉书记载的事实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发动公诉。否则构成公诉权滥用。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9条第1款,即使起诉书记载的均是真实事实,但没有构成任何犯罪,驳回公诉。此外,如果出现法定的情形,国家丧失刑罚权,则禁止提起公诉,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被告人死亡、心神丧失以及法人消灭;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超过刑法追诉时效的,如果起诉则构成公诉权滥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2. 超越法定范围的不起诉。许多国家要求不起诉必须在一定条件内行使,如果案件不属于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放弃追诉的,构成公诉权滥用。wWw.lw881.com各国做出不起诉处分最明显的限制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要求裁量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一定的轻微案件。如果超越不起诉要求的案件类型,对严重犯罪做不起诉决定的属于公诉权滥用。二是附条件的不起诉,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不起诉。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构成公诉权滥用。三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追诉。
3. 不符合公诉证据标准的起诉。违反实体条件的滥用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在缺乏合理根据的条件下提起公诉,即在达不到法定公诉证据标准的条件下起诉。公诉证据标准主要表现为二个不同的标准:其一,定罪的可能性。公诉证据标准低于定罪证据标准。这是大多数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大部分地区的公诉证据标准。其二,基本上等同于定罪的标准。日本和我国是实行该标准的主要国家。目前,在我国违反实体条件的起诉最为常见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然起诉。
二、违反程序条件的滥用
1. 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禁止主要包括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撤回起诉后和作出生效判决后重新起诉的限制。对于已经作出不起诉处分或者撤回起诉,如果公诉人在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将构成公诉权滥用。田口守一先生就认为,“如果没有任何理由,随意取消不起诉处分,可以认为是恶意__追诉,应该追究滥用公诉权的问题。”①域外各国刑事公诉权的行使还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比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两次受到生命和身体刑罚的危险。”该原则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权是受到限制的,不得对案件重复追诉、审判。否则,即构成公诉权滥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对重新起诉的禁止,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未确立。从调查来看,我国重新起诉的条件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遵守,违法重复起诉,滥用公诉权的现象普遍存在。②实践中,法院对此几乎不进行审查,仅在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
2. 违反迅速审判原则的起诉。迅速审判原则一个重要的理由在于希望提起公诉尽可能依据刚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以减少错误定罪的可能性。在刑事程序中的拖延可能不利于诉讼,证人可能遗忘或者变得难于找到,被告人审前的焦虑被延长,审判的公众效果将减弱。这些原因是欧洲人权法院反对诉讼迟延的条款的立法基础。③ 因此,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已经成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的公正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迅速审判原则蕴涵一个重要的理念:如果公诉机关在采取一定强制措施后长期未能提起公诉时可能导致对该原则的违反,从而构成公诉权滥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规定,如果在向大陪审团提交指控,或者对已经在地区法院接受询问的被告人发出检察官起诉书时存在不必要的迟延,或者如果在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时存在不必要的迟延,法庭可以撤销大陪审团起诉书、检察官起诉书或者控告书。英国以滥用诉讼程序为由反对起诉决定在近年来主要在两类案件中。一类是,假如公诉迟延将给审判带来严重的偏见,法院将终止程序。第二类案件是被告人被目前的程序置于双重危险之中,因为同一事实已经被宣判无罪或实质上定罪。④ 但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没有确定此种公诉权滥用形态。实践中,我国许多公诉案件审前程序过长,有的被不当迟延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3. 违法诱惑侦查的起诉。诱惑侦查是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但是如果采取了不当的诱惑行为,使被告人的犯意或犯罪行为完全是建立在引诱的基础上,有时甚至整个案件建立在侦查机关“设计”的基础上,则显然违反了国家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和不得诱人犯罪的基本理念,违反了正当程序原理,构成公诉权滥用。目前,在日本出现了公诉权滥用论扩大化的现象,根据违法的诱惑侦查的起诉,被认为是公诉权滥用。⑤美国通过1932年的索勒斯案确立了“陷阱抗辩”( entrapment defense)后,如果采取非法诱惑侦查手段,可能构成滥用公诉权,导致起诉被撤销。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也确认违法诱惑侦查构成公诉权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特定犯罪比如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也采取了诱惑侦查手段,但由于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出现了许多违反诱惑侦查的现象。但根据2000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工作纪要的通知》,许多国家普遍构成公诉权滥用的“犯意诱发型”非法诱惑侦查,在我国只能从轻处罚,并不构成公诉权滥用。
4.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起诉。由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案件的证据遭受实质上的破坏,无法通过其他的补正行为来进行完善,从而被确立为公诉权滥用。
其一,公诉权行使主体错位。公诉权行使主体的设定,对于规范公诉权的合法、合理运作,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起着重要作用,其他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否则属于公诉权滥用。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签发起诉书的大陪审团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大陪审团起诉书被撤销。⑥__
其二,违反诺言的起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维持必要的公信力,违反诺言的起诉将构成公诉权滥用。违反诺言的起诉最主要表现为承诺作出不起诉后违反诺言提起公诉,还有达成辩诉交易后违反交易提起公诉两类。英国在r. v. croydon justices, ex, parte dean (1993)案中上诉法院宣称,违反诺言起诉这样一个被告人是公诉程序的滥用,“其曾经帮助过警察侦查案件,从而合理的期待自己在与该案紧密相关的罪行方面不被起诉,尽管他从未得到过明确的保证。”⑦学者罗克信认为,如果检察机关“承诺对被告人之某特定行为不加追究,然其却未加遵守时,则该未兑现承诺的行为为违反公平审判原则。应当成为诉讼障碍,导致案件的公诉可能被撤销。”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一旦控辩双方达成交易,则控方没有正当原因不得违反交易进行起诉,否则将导致公诉被撤销。
三、违反公诉裁量权的滥用
违反公诉裁量权的滥用严格地来说,也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起诉,只是表现为因为违反裁量权行使的合目的性而被认为是违反了程序正义,从而构成公诉权滥用。
1. 歧视性起诉。如果公诉人背离了“公共利益”标准,有歧视地起诉某个或某类犯罪嫌疑人,则该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从而因为违反宪法而构成公诉权滥用。目前,歧视性起诉理论在美国发展最为完善。美国检察官有选择犯罪嫌疑人和起诉罪名的权力。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98年yick wo v.hopkins案中认为,根据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联邦和各州都不允许进行歧视性地选择起诉。否则,属于公诉权滥用,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控诉。此后,通过oyler v. boles (1962) 、wayte v. united states(1986) 、wade v. united states (1992) 、states v. armstrong(1996)确立了选择性起诉的辩护及其诉讼机制。⑨
日本也确立了歧视性起诉导致公诉权撤销的规则。在the kawamoto minamata案中,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检察官“起诉裁量权有一定的界限,如果滥用起诉裁量权系基于检察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以平等权为核心的基本人权,而且法院认为公诉明显违反正义时,应当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为由驳回公诉。”⑩该上诉后,日本最高法院承认了选择性起诉可能构成公诉权滥用,但只限于“提起公诉本身构成职务犯罪这种罕见的情况”。
2. 报复性起诉。公诉人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提起公诉必须具有正当的依据,公诉人不能利用权力报复公民,否则即使案件符合其他的实体条件,也违反了正当程序,将构成公诉权滥用。报复性起诉的主张也是最近几十年来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对公诉决定进行质疑的一种有力辩护。1974年在布莱克诉佩蒂(b lackledge v. perry)一案中,被告人被认定轻罪伤害后,申请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于是,检察官基于相同行为以重罪伤害对被告人重新起诉。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其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撤销起诉。⑾ 英国也确立了相类似的原则,“如果公诉机关恶意作出起诉决定,法庭会认为其滥用程序,将案件驳回。假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起诉必定是恶意的,那么起诉必须以对被告有利的方式解决(或者对其做无罪判决或者撤诉) 。”⑿在日本,“依据多数学者观点,基于报复地恶意起诉也构成公诉权滥用,导致法院作出免诉判决。”⒀
报复性起诉在我国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是对于这些行使宪法权利的公民,却出现了报复性起诉的现象。最近我国又出现了一系列以诽谤罪打击报复公民的现象,比如彭水诗案等。特别是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化,导致控辩双方的磨擦更加激烈。实践中,发生了不少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打击报复辩护律师,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现象。⒁
3. 轻微犯罪起诉。裁量性起诉还包含一个问题,即对于明显轻微,显然应当裁量不起诉的案件,如果检察官违反公共利益提起公诉是否构成公诉权滥用? 这是日本的“问题意识”。日本学者井户田教授把“是否存在应当起诉犹豫的情节”纳入了公诉权滥用论的范围,使起诉便宜主义的运用成为司法控制的对象。⒂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具有强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官的公诉裁量权不进行过多的限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具有存在的合理、必要性。如果不当剥夺了这种裁量权可能对导致被认为是公诉权的滥用。⒃ 总体上说,由于我国严格控制不起诉,检察院甚至对一些非常轻微的、显然不具有公共利益的案件也提起了公诉。
四、对域外公诉权滥用形态发展的评述
注:
①[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②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第5期。
③andew ashworth, the criminal process: an evaluative stud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1995, pp. 186.
④mireille delmas - marty and j. r. spencer,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444.
⑤[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⑥ [美]伟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下) ,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1 - 830页
⑦mireille delmas - marty and j. r. spencer,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444.
⑧[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⑨marcmichael,united states v. armstrong,“selective prosecution - a futile and its arduous standard of discovery”, 47 cath. u. l. rev. 675(1998) .
⑩该案的具体经过详见孙长永:“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日本‘公诉权滥用论’及其对判例的影响”,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⑾[美]伟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上) ,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1页。
⑿[英]安德鲁?桑达斯、瑞恰德?扬:“起诉”,载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⒀陈运财:“日本检察官之起诉裁量及其制衡”,载朱朝亮等著:《刑事诉讼之运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版,第340页。
⒁谢小剑:“刑事诉讼法中的’ 报复性起诉’”,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
⒂孙长永:“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日本‘公诉权滥用论’及其对判例的影响”,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⒃ [美]伟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上) ,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0页。
⒄[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⒅andrew shep stone,“the doctrine ofabuse of process”,new law journal(1993) ,vol 143 no 6628, p1757.
⒆龙宗智:“刑事公诉权与条件说”,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3期。
⒇宋伟、郝银钟:“论检察权的滥用及其法治”,载《法学》1999年第9期。
21李蕴辉:“公诉权滥用与制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22 谢小剑:“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内在机理”,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