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随订的《中华人哪晒行政谢公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而浦开,对依法应该受理細牛,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极火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符酿权。
从实施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说,这在解决“立案难”、保障诉权等问题方面,确实已经卓有成效:这一点从部分法院的调研报告中给出的收案数据也能得到充分证明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仅2015年5月旧至5月31H的-个月内,全省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444件,同比净增809件,增幅高达127.4%,翻了一番不止;其中各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70件,同比增长了8倍有余r部分基层法院收案数量甚至呈现跨越式增长态势,如资兴市人民法院收案33件,同比增长11倍;祁阳县人民法院收案57件,同比増长28.5倍。但是,各地法院收案的情况也不平衡.如同是5月,湖南全省仍有15个基层法院收案数为零。
湖麵立嫌贿一定的代雜,以小见大,说明全国各级法院在实施立案登IG制以后,收案数量上升是总的趋势、普遍现象。
铘什/US四中过的《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必须議司法麵体綱司法肋新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毎一个司法案件中感翻讼平政”。
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要在寻求司法保障的过程中获得救济,首先源于诉权的正当行使并受到保障。“立案难”问题不仅黝向人離众的诉权行使,娜向到涉及实体权益的保护,因此,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从“立案”开始,在“立案环节”就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我国司法权力运行的公平、公正。否则,感受司法的公平雜。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麵决立案难问题的同时,我们或许也酸注翻另即‘‘獅斥权”的问题:我国IE处于?土会转型雖中,尚处于建雌治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颇的整術£律素养并不高’龇,不能排除发生滥用诉权现象。如果说是由于不懂法、又确实雜出现行使诉权不合法的现象,是可以理解的,而胆种现象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的。如已经超过起拆期限,或者诉求不属于行政诉麟案范围等,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艇已经魏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出于其他一些不良动机、或者违法目的,滥用诉权,则是不能额的。
有学者指出,“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顿崚注人权,其作为一生权利,是国家为了保酿法和法律_定的公民权利具有“实然性”而设定的“权利”,没有诉挪游在,宪法概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但是,如果对翻诉权不加以贿限制,对于当行使诉权的当事聽不公平、不公。
现实中已经发生的滥用诉权现象,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挤占、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肥向着司法的公平、公正’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特别是在行政诉讼賊,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以来,行政案件收錢S*增幅最大,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不仪如此,因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跡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又会形社诉、申輔审案件,而且申诉、信访的可雛也很大,从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和能力又会形成新的压力。因此,在行政诉讼领域,无论是过度行使诉讼权利,抑或是构成恶意违法滥用诉权,都是应当严搬制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仅做“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等几种情形的起诉、自诉,规定不予登记立案。但是对于滥用诉权行为如何制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但亦没有明确滥用诉权是否构成犯罪。而恶意滥用诉权、缠讼,特别是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些人想借立案登记制改革滥用诉权,或者以此发泄对某些行政机关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满,或者明知自己的诉求不合法,不符合起诉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却不听从法院的裁决,有的甚至发展为“闹访”,社会影响极坏。
因此,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滥用诉权行为,国家应当制定相应法律予以惩治,或者由有关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有效对策予以应对。总之,公平正义的司法应对滥用诉权说“不”。
滥用行政诉权是权利过度行使的表现之一,其中,除上述存有恶意不良动机或违法巨的之外,也不乏有些当事A对立案徵己制度脑的认识雜误区、麵片面,认为只要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離行政硫搬都会“照单麵”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就应当无条件予啦案;赌不了解行政谢公法关于提诉。
为此,既需要加大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又要加强行政诉讼法有关内容的宣传力度,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方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因此,人民法院有责任通过立案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以及不断的宣传普法工作,逐渐消除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各种误解’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诉权,避免滥用诉权。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的|防和素养,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正确处理一律接收诉状与依法“审查”的关系,在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有效地防范滥。
笔者认为,推行立案登记制这项司法改革,实际上是在起诉受理阶段回归司法法治。法治的基本理念就是依法办事。滥用诉权与司法法治不符,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任何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放任,或者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容忍,都是对正当行使诉权的不公,更谈不上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只有对滥用诉权进行有效的限制,才能对正当行使诉权予以有效的保障。既然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就应当坚持杜绝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严重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应有的依法抵制或依法制裁,防止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司法不公,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