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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认识误区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2015-07-06 11: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自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全国试行。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最近,王胜俊院长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各地法院要按照王胜俊院长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思想认识是否到位。可喜的是,通过试点,各地法院和刑事法官的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分歧到共识,从观望到参与,从被动到自觉,从犹豫到坚定,逐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但是应当看到,目前仍然有不少同志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一些错误认识,有必要则其要者予以澄清。目的是端正认识,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认为“量刑规范化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否定”。量刑规范化不但不是自我否定,而恰恰是对几十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肯定和总结。量刑规范化改革所确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都来源于审判实践,是对长期以来各地所积累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提炼。比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的基本方法,就是广大刑事法官一贯的量刑思维过程和习惯,符合量刑实际和量刑规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只不过是通过文字形式将法官量刑的思维和过程加以明确起来。再比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所确定的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也来源于审判实践经验。而且,经过前期试点证明,确定的这些量刑起点是适当的,符合审判实际。WWw.133229.cOM《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是符合庭审工作实际和庭审规律的。因此,量刑规范化不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否定,而是对刑事审判经验的肯定和总结、继承和发展。其目的是将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从而全面实现量刑的规范化,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为“量刑规范化是剥夺、限制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有同志认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和适用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化幅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剥夺或者限制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的确,量刑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缩小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的空间,但考虑到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为使判决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留给法官的刑罚裁量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拟宣告刑得出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也就是说,对于个别案件适用一般量刑方法存在明显不当的,指导意见已经做了充分的考虑,是可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不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说,量刑规范化不是剥夺或者限制法官的刑罚裁量权,而是给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标准,并且规定了行使裁量权的更加严格的程序。量刑改革实际上是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

三、认为“量刑规范化就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定量分析法引入了量刑当中,确立了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规定了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明确了适用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并且规定了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既有量化的要求,也有综合考量的裁量空间。不可否认,这是一种数学计算方法,但这绝对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就能得出量刑结果的,量刑仍然是一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过程。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不是相互排斥、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定性当中有定量,定量当中有定性,定性不够具体的,定量来弥补,不能或难以定量的,可用定性来弥补,两者没有主次之分,某些方面定量多一点,某些方面定性多一点。而且量化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量刑规范化不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而是一项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才能做好的工作。在量刑实践当中,只有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才能更好地实现量刑公正。

四、认为“量刑规范化就是电脑量刑”。“电脑量刑”是前几年网络上炒作的一个概念,实际上是把量刑问题庸俗化了。有人认为,量刑使用电脑,岂不是电脑取代人脑了,还要法官干什么?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实际上,在改革之初,有的法院借助电脑数据库,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和手段,使法官可以更加全面迅速地了解某类案件的量刑基本情况,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仅仅凭电脑得出的数据量刑。必须强调的是,法官永远是量刑活动的主体,量刑永远是一项高智力的能动工作,电脑永远不可能取代人脑。我们开发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只是把电脑作为量刑的一种辅助工具,为法官办案提供方便。这好比作家写作也要借助词典等工具书,不能说使用工具书就改变了作家写作行为的创作性质。因此,必须纠正对量刑规范化中使用电脑的错误认识,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办案工作,为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提高量刑规范化的科学技术含量和工作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五、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但公正和均衡都是相对的,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和均衡。不能认为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就能彻底解决量刑不公、量刑失衡问题。如果以追求绝对公正的理念来引导改革工作,那么将会在许多问题上争吵不休,改革将会走入死胡同。认识到量刑公正和均衡的相对性,在制订、执行量刑规范化的具体规则时,就能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议,就能不断把改革推向前进。同时,要客观地认识到,不能过分夸大量刑改革的作用,不可能通过一次量刑规范化改革就能解决量刑当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同时也不能将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其他问题都归咎于量刑规范化改革,更不能因为量刑规范化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全盘否定量刑规范化改革。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这种改革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中国现实的国情下,这一改革的利远远大于弊。我们要客观地辩证地看待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利弊,坚定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信心。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现在研究推行的量刑方法、量刑制度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也许这些改革措施是多余的。

六、认为“量刑指导意见实践依据不足”。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庞大工程。为了使其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准确性,必须借助现代手段,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为此,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为首的专家团队,对全国各地法院提供的4.5万个案例进行了全面的实证研究,形成了数十万字的研究报告。不仅为量刑指导意见的起草和论证提供了大量翔实的数据,也是对改革思路、试点文本的科学验证。另一方面,改革的试点工作始终是在积极稳妥地状况下进行的,先是12个试点法院,接着扩展到120多个试点法院。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制定实施细则,为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幅度、十五种罪名的量刑标准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还有,这一改革得到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集中了各家的智慧和经验。可以说,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是有充分的实践依据的。

七、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会降低审判效率”。这项改革实体上更加注重量刑事实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评价,在程序上实现了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这会增加法官在具体个案上的工作量,引发对审判效率的担忧是自然的。但要看到这种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转变,即树立了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在量刑上多花一些时间是理所应当的。当然,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这就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要关注量刑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量刑效率的问题。改革后的量刑方法必须简单明了,容易掌握,量刑程序不能太复杂,量刑标准也必须清楚明确。“两个意见”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试点表明,量刑改革不但没有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提高了办案效率。如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试点期间审结刑事案件2857件,同比增长了14.9%,法官人均结案476件,同比增长13.8%。

以上只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认识问题。澄清错误认识的最好方法是让事实说话。各地试点证明,改革的效果非常好:一是上诉率、抗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上访”;二是服判息诉率、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明显上升;三是党委、人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进一步提高。说到底,量刑规范化改革实现了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更加公开和透明。这正是改革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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