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形势发展的需求,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需要从立法、侦查手段、办案机制等多方面来优化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完整并较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增加其技术含量,不断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技术手段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积极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高智商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求。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许多原来由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基本上没有技术侦查权,传统的侦查手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增加其技术含量。而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贪污案件的数量相对减少,贿赂案件相对增多,职务犯罪案件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采取相应技术侦查手段是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查处难的一个客观条件。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情报信息收集相比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显得比较落后,自身情报获得渠道窄,发现线索的能力差,其后果是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源的匮乏,苦于“等米下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实难题,打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新局面,研究职务犯罪侦查面临难题破解已成为当务之急。WWw.133229.cOm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独立性不够
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机关,其独立性是确保打击腐败犯罪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但在中国,检察机关在人事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发挥。而我国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首直属的高独立性质反贪腐机构,其高效、有力的打击贪腐行动闻名于世。
(二)现有法律不够严谨
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40多个签约国之一,但法律在关于犯罪主体、贿赂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等方面均不够严谨。我国《刑法》关于反腐败犯罪主体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着较大差距。如香港廉政公署以反腐败案件成功指控谢瑞麟珠宝公司谢瑞麟父子串谋提供非法回佣及盗窃等案件,但在大陆这些私人或上市公司案件都不属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范围。在诉讼法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突破,包括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增加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制度。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法律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实施的侦查措施只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等几种常规传统的侦查措施,基层检察机关查询固话、移动电话等资料还需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才能去运营商处查询。多数案件如果仅靠这些传统和单一的侦查措施和滞后的办案方式很难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侦查容易陷入僵局。虽然我国已签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等国际文件规定,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可采用电子或其他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尚未与之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批后协助使用。检察机关使用技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
(四)侦查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较低,高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短缺。因此,对于高发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致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质量不高,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极低。
(五)经费不足,装备短缺
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需要利用特定的科学技术装备,依赖于掌握一定的专门侦查技术和技能的专门人员。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某些高、精、尖的科技装备就无法引进,高素质人才(专家型侦查员)也无法吸引进来。
(六)没有建立规范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制度
对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难题的破解
(一)加强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更独立的地位
要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廉洁的国家,就应赋予担负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机构检察机关更独立的地位,建立一支类似香港独立性强的廉政公署队伍。
(二)加强立法,使我国规定的犯罪主体、内涵等方面法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
在立法上,不管是国有、私人或上市公司,只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或收受非法利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在规定贪腐犯罪时应更加完善和严谨。如新加坡《反贪污法案》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样使犯罪分子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的供述,也受到应得的惩处。
(三)加强立法,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中的优秀制度和案件侦办模式
在立法层面上要在侦查程序的立法设计上充分兼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从基本国情和职务犯罪侦查现实出发,既要总结传统的实践经验,也要积极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中的优秀制度和案件侦办模式,健全和完善侦查的配套法律、法规。在扩大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对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部分权利作出合适的限制。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存在不完备或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
(四)加强立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规范化
应立法授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样,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使技术侦查手段制度化、规范化。将秘密录像、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及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立法,是侦查法治化的要求。
(五)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解决线索发现难、案件突破难的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应当“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这一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行使技术侦查权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测谎技术、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目前检察机关较为普遍采用的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供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还应多采用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
1.测谎技术。其好处在于: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另一方面,不仅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口供,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2.通讯监听技术。其好处在于: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讯监听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六)善于运用侦查谋略,丰富侦查方法
与查办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相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突出难点在于取证难。一方面,因职务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往往拒绝供述或以种种借口翻供。另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他们一般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较深,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社会关系较广,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和权力,甚至熟悉法律规定和侦查工作规律。所以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就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如对于12小时未能及时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按时放人,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利用其急于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的心理,依法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秘密监控,从而获取再生证据。在追逃工作中,通过移动电话、移动定位设备等卫星定位系统,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方位情况等等。还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借鉴境外的经验建立职务犯罪诱惑侦查、耳目卧底等制度,大胆使用“线人”、“卧底”和进行诱惑侦查。
(七)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管理部门
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侦查指挥中心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网络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储存、整理、检索、研究、分析、分类建立信息库,为侦查提供快捷准确信息情报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我国香港廉政公署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享盛名,是与其情报信息系统组织完善、实力雄厚的工作分不开的。香港廉政公署专门设一个调查科负责有关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的情报工作,包括对私营机构、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的情报工作,用电脑收集报刊杂志上的有关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和资料,负责线人的物色、发展和培训,监听电话等通讯工具和查询银行资料等等,还包括对涉嫌对象的跟踪、盯梢、录音、录像等监视工作。此外,该调查科还将廉政公署的电脑网络与警方、移民局、运输署、电话公司、海关等部门进行联网,方便调查人员获取有关情报资料。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要注意配备法律方面的人才,还要大力引进精通会计、金融、证券、外语、计算机甚至心理学、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专家人才库,培养一批破案能手、审讯专家、犯罪心理专家、刑事技术专家,发挥他们在攻坚克难中的作用。同时,还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机制,激发队伍活力,稳定侦查人才队伍。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高智商化、技术化,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侦查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度的增加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求,破解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难题,这就需要从立法、侦查手段、办案机制等多方面来优化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相对完整并较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增加其技术含量。只有不断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