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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

2015-09-30 09: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了许多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着重分析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完善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职务犯罪侦查 检察机关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庞杂,涉及条文众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将新刑事诉讼法落实到实处。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是《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人权,简言之是指作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现实的刑事司法理念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反渎工作中常见刑讯逼供案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
  (二)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注重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尤其是要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其次,在自侦工作中,侦查人员要通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侦查过程中,从证据收集工作的规范性到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应如此。

  二、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新的侦查手段

  (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表述,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无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其特点在于技术性和秘密性。
  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但适用技术侦查手段需解决以下诸多问题:其一,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其二,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什么样的“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是指交哪个机关执行;其三,可以采用何种技术侦查措施;其四,如何做好技术侦查的保障工作;其五,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二)如何探索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1.应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和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关于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首先,要界定何为“重大犯罪案件”。这需要从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这几个方面来确定。其次,要确定什么情况属于“侦查犯罪的需要”。这应当从犯罪方法、犯罪手段以及犯罪行为的隐蔽程度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再次,应授予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一定的决定权,以便灵活应对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特殊情况。
  关于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首先,应当确立“严格的批准手续”。批准手续既要考虑侦查工作需要及时取得证据的现实需要,又要方便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其次,是确定技术侦查执行机关。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同其他侦查机关一样,具有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原因有二:一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度保密性要求;二是案件查处的效率要求。如果由其他机关来执行技术侦查,既不利于保密,又会影响案件查处的效率。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采用错误或造成侵害的司法救济,也应当作出规定。例如,采取隐蔽录音、拍摄等技术侦查手段时,很容易取得有关个人隐私的材料。此类材料如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该如何使用?如与所侦查的案件无关,又该如何处理而不至于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同样需要保护。因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若因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而遭到侵害该如何救济也应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2.自侦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技术侦查设备的完善
  首先,自侦工作人员应当改善案件侦查思路,掌握并良好运用新的侦查手段。其次,自侦工作人员不能依赖技术侦查措施,更不能滥用技术侦查措施。只有在普通侦查措施运用完毕,仍然无法查明案件的情况下才考虑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再次,自侦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己对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水平。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侦查设备。同时,应当强化侦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的保密意识,在使用技术侦查设备时,也应相应地对侦查设备做好保密处理。



  三、侦查监督规定的完善

  (一)侦查监督规定的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监督规定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排除。二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控告权。其目的在于杜绝刑讯逼供等滥用侦查权的行为。这就要求取证工作更加规范化,要更好地把握侦查规律,综合运用侦查资源和谋略技巧,注意证据的合法性,注重侦查手段的合法运用。
  (二)如何适应新的侦查监督规定
  首先,应确保侦查的合法性。这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自身所调取的证据和行政机关移送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后续的司法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侦查部门要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办案中的必须进行的一个程序。其次,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讲,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自己侦查部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自侦部门侦查行为监督机制设置上,不但要使这种监督行之有效,而且要尽量消除外界对这种监督权的担忧。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9月1日试行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成果,应当继续坚持。

  四、强制措施的完善

  (一)强制措施的完善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措施做出了较大的改动,一是完善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这一原则性的细化为五种情形。在逮捕程序的完善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二是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时限。三是调整了拘传的时限。四是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
  (二)如何应对强制措施规定的完善
  其一,自侦工作中,侦查人员需要提高整体把握证据和运用法律的水平。侦查人员必须对逮捕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准确把握,准确收集相应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此外,自侦部门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沟通和讨论,甚至采用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的方法,既能促进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又能防止出现错误羁押的情形。
  其二,侦查人员需要在改进办案策略上下功夫。拘传时限的延长,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口供,突破案件有很大的意义。如何有效运用拘传时限延长这一因素来促进办案,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具体案件侦查中拿出有效的侦查策略,讯问策略。
  其三,侦查人员应注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后,在提请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时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都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五、证据制度的完善

  (一)证据制度完善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证据制度完善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明确了证明标准,即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二是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法律原则,甚至在有的国家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力。但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下,更适宜将其作为一项逐步完善的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上升为法律原则,其意义更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和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全面综合地搜集和运用证据
  证据制度的完善首要的要求就是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证明标准也是总结了司法实践的成果。但更需要强调的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转变依赖口供的作法,明确且切实做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是证据来源的中心”,而要更注重口供以外的证据的获取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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