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确立保障人权程序是社会整体认知和司法实践观念深度交流的结果,具有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确保实质正义的外在功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在适应调整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提升司法理念、转变侦查模式、构建工作制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维度下的全面发展。
论文关键词 人权保障 职务犯罪侦查 侦查理念 侦查模式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权保障程序解读
(一)系统性:人权保障程序在理念指导、原则要求、程序设定三个层次上展开
职务犯罪侦查人权保障程序设定将理念指导、原则要求和程序设计紧密结合。这次修改在职务犯罪侦查及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理念,意味着要在刑事诉讼的整体框架内增加人权保障的价值维度并在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坚持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人权保障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程序实现从理念指导、原则要求、程序设定三个层次展开,成为理解职务犯罪侦查人权保障程序的关键所在。
(二)全面性:人权保障程序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全面保障、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特殊保障和对社会一般人的普遍保障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全面保障。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并将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阶段,确立了辩护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对非法取证的侦查监督,规定侦查人员有就证据合法性出庭作证的义务。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规范、细化逮捕适用条件、完善审查批捕程序、强化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着重在保证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减少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的强度。重新界定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限制,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加了应当告知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拘留逮捕后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内讯问的有关规定。
2.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权的特殊保障。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建立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救济通道。规定“禁止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切实保护证人和被害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建立了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特别保护措施和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3.对社会一般人人权的普遍保障。鉴于职务犯罪侦查初查环节中经常涉及到被调查人信息的分析,很容易侵犯个人隐私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手续来加强对被调查人信息的保护。
(三)有效性:人权保障程序从权利赋予、权利行使、权利救济三方面构建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权利的具体内容,规定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途径和方法,并设定了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的救济通道,增强了职务犯罪侦查人权保障程序的有效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设定人权保障程序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设定人权保障程序的外在功能
1.有助于提升惩罚职务犯罪水平。职务犯罪侦查的目的不仅是通过侦查程序开启对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程序和根据侦查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且也是要通过收集无罪证据保证无罪的人免受司法干预。只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理念并重,才能有效避免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先入为主和主观武断,才能促进收集证据的全面与公正,才能实现准确打击犯罪和公正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拓展人权实现途径。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同样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在查明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的关键阶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超越权限,甚至滥用权力,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将人权保障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并用具体程序强力支撑,能保证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得以有效保障。
3.有助于强化诉讼监督力度。从对职务犯罪犯罪侦查的监督是“对诉讼过程的监督”的角度来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设立人权保障程序,可以为侦查监督提供具体监督标准,进而为侦查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力度。
4.提高文明司法水平。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个环节。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将“有力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和法律化水平”。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设定人权保障程序的独立价值
1.在程序的参与性方面:强调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将犯罪嫌疑人从单纯的侦查客体变为诉讼参与方,建立起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双向互动的诉讼格局。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的确立、职业责任和工作内容的明确,真正让律师参与进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构建起侦辩双重诉讼结构。
2.在程序的中立性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条件、程序和后果,为人权保障程序的中立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3.在程序的及时性方面:明确诉讼参与人人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救济时限和救济通道,保证侵犯人权问题的快速解决。
4.在程序的可诉性方面: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制定了人权保障程序实现的发现、启动、核查、筛选、裁决、救济环节的各项规定,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可诉化。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人权保障程序遇到的挑战
(一)社会对反腐的期待与现有办案水平存在差距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由人到案”的独特规律,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以来形成“由供到证”的路径依赖。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讯问过程的具体程序规制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造成获取口供的难度加大,增加了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案件的难度,促使侦查机关取证方式必须实现有效转变。
(二)对个别新增法条理解的不一致
这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其罪,是从强化侦查机关具体义务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并没有明确赋予权利主体也即犯罪嫌疑人相应权利(沉默权)。如何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成为如何合法讯问的首要问题。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同修改前的第86条一样确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初查环节的法律依据。但是,这里规定并没有明确在初查阶段的侦查手段和人权保障,使初查处于一种随意的状态,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现有制度架构的缺失
在非法证据排除环节,仅原则性地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裁判主体的地位,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参与人员、证明责任的承担、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期限等具体架构没有明确的规定,增加证据失败的风险。
四、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适应性调整与积极性应对
(一)树立科学的侦查理念
1.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随着现代法治的逐步发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权利滥用、保护人权,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同刑事诉讼目的相一致,职务犯罪侦查也同样存在着双重目的:“有效地进行侦查,为成功地追诉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它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人权保障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做为目的之一被引入,特别通过人权保障程序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确定,使得人权保障不再只是侦查机关提高办案文明程序的自律性规范,而成为独立于有效侦查之外的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强制性规范。
2.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结合的理念。“正当法律程序的每一步进步都凝聚了人们对自身价值和权利的理性认识。”程序正义概念的产生和演进都代表着人们对人权概念理解的深入。程序正义本身是实现人保保障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的进行,不仅应注重真实的发现,而且还应注重发现真实的方法;既要注重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的正义,又要注重刑事司法本身的正义。”
(二)制定配套的司法制度
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实践,仔细考量容易侵犯人权的环节,制定强制性保障程序和倡导性保障程序,建立面向更高层次人权保障的通道。对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程序的基本要求,作好职能对接,确保各项程序都有相应的承载主体。“以所谓‘平常心’对待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以及二审和再审改判等程序保障和程序救济的情况。”结合职务犯罪侦查人权保障程序的要求,遵从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规律,科学制定侦查工作考核细则。
(三)构建全新的侦查模式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主要适应这种侦查工作法律环境的变迁,树立侦辩对抗意识,探索在侦辩对抗式诉讼结构中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的新模式、新路径。既要提升在侦查初期即初查阶段的调查效果,又要提高在侦查中期开放透明的环节下的办案能力,避免过度依赖当事人供述而产生证据失败的风险。增强科学收集证据的能力,改变过去主要靠口供证实犯罪事实的路径依赖,注重通过科技侦查手段广泛收集各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