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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2015-11-12 09: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 证据问题 取证工作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


  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
  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又比如贪污罪,要查实犯罪嫌疑人占用的公款用处和去向,以此核实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证明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明的重点内容,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过程、造成的危害结果等,都是职务犯罪需重点证明的要点。尤其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必须供证一致,因为这两者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三、我国的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不足

  (一)过分依靠口供,证据种类不全面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一般都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这样就往往会造成证据单薄,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或者由于无法在口供上突破,使得案件陷入僵局。尤其在新诉讼法实施后,单纯依靠口供的取证方法必定将受到更大冲击。
  (二)言词证据不到位,固定口供手段单一
  查办职务犯罪,固然不能单靠口供,但是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定罪任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口供的收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记录不全面、记录繁琐没抓住关键点、表述不清晰、内容存在逻辑矛盾、语句有歧义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犯罪事实,侦查部门为了固定证据往往会采集犯罪嫌疑人的多份口供,但是采集的这些口供,很多只是形式上的重复,没有在不同的笔录中尽可能再现犯罪事实的细节,所以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就会使整个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忽视无罪证据的收集
  忽视无罪证据的收集是当前侦查部门较为突出的问题,不注重无罪证据的收集往往会使证据链留有漏洞,给定罪带来隐患。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名称核准处副处长刘永昌受贿案,侦查部门调查后认定的事实是:刘永昌应北京光大恒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军经的要求,为其在国家工商局办一个“无字头”公司,因手续繁琐,陈提出让刘找一家代理公司帮着办营业执照,刘答应帮助办理,但条件是由陈军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作为代理费。刘永昌后委托北京国华侨美公司代理注册业务。事实上北京国华侨美公司是以刘永昌岳母名义注册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人员为刘永昌之妻贾京梅,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询问了公司有关成员均对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业务一无所知,整个代理注册的业务其实是刘永昌一手操纵的。从接手代理业务至公司注册完成,刘永昌先后以“咨询费”名义从陈军处收取人民币123000元。但该案的证据后来产生了变化:首先出现了北京国华侨美公司其他人员曾为此项业务工作过的证言和书证,其后又出现刘永昌收受的一笔34000元与此项代理业务无关的证言。至此,这些证据的出现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
  (四)不够重视对再生证据的收集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订立攻守同盟、威胁证人作伪证,隐藏、转移、销毁赃款赃物及其它有关罪证,各方打听、刺探侦查秘密与情报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能增强原生证据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但是在侦查实际中侦查人员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往往不够重视。


  四、丰富侦查手段,直面取证困境,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侦查取证方法
  (一)转变侦查模式,不过分依赖口供
  以往我们侦查人员过分迷信口供,习惯用口供来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于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提出了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更加注重侦查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外围各种类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扩大取证来源,比如新刑诉法中新增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还比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等。
  (二)前移办案重心,强化初查手段,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实际中很多侦查人员对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案件能否突破往往单纯建立在口供能否突破上。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并且律师会员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凭借空间信息隔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所以在今后的案件查办中,不要急于立案或者接触犯罪嫌疑人,应周密计划,进行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物化为犯罪证据,力争在犯罪嫌疑人知晓办案意图之前就把关键性证据固定,待其他外围证据基本到位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证实先前取得的证据,并及时收集口供产生的衍生证据。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就意味着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全部展开,这时侦查工作一定要及时、迅速,防止其他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三)注重口供的采集工作,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
  不过分依赖口供,不是说轻视口供,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忽视它无异于浪费了证实犯罪事实的重要资源,而且在侦查过程中,很多其他的书证、物证都是需要以口供为基础,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性与犯罪动机更是主要依靠口供来证明,所以不能放松对口供的重视,应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口供作为一种言辞证据,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紧扣犯罪构成,表述要准确全面,尤其是对重要的事实,必须当场讯问清楚,记录的时候不能模棱两可,自相矛盾。笔录中还需要适当保留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尽可能使用其供述的原话,不能千人一面。
  另外,在对口供的收集一定要尽可能再现每个犯罪行为特有的细节,以张某受贿案为例,行贿人沈某证实,一天下午,他到张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张某3万元现金,所送的3万元现金有一个特征,就是这些钱被分成三捆,每捆一万,分别装在3个档案袋内。在侦查阶段,张某和沈某都证实了这一细节,审查起诉时,沈某翻供,不承认送过钱,但3万元钱分成三捆分别装在3个档案袋里这个特有的细节对反驳沈某的翻供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通过对这些特有细节的收集,就能把犯罪事实与行为人紧密“捆绑”在一起,有效制约翻供行为。
  (四)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工作
  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或销毁凭证;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或威胁证人等。再生证据只有经过转化,即被以法定证据形式表现出来之后,才可以用于诉讼程序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后,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这些证据,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牢固的证据连结点,能从另一方面增强了原生证据的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
  (五)注重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配合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进而打击犯罪。办案过程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就证据问题与侦监、公诉部门多沟通多请教,必要时可以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建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直接对话机制,疏通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通道。从而提高侦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六)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无罪证据
  要改变过去只重视有罪证据收集而忽视无罪证据收集的做法,真正做到客观全面。在审讯过程中要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的机会,并对其辩解一一核实后予以否认,堵住其退路,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对有罪证据的采信,还可以有效防止取证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纰漏。
  五、结语
  职务犯罪行为触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之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一般跨度较大,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职务犯罪取证的难度。我们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为契机,针对当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在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能力、完善侦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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