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监禁刑是现代刑罚制度不断进化的产物,现代刑罚的发展经历了以肉刑、生命刑为主到以监禁刑为主,再以非监禁刑为主的过程,这是刑罚科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而我国有关非监禁刑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以社区矫正为背景,对我国非监禁刑的完善进行探究。
论文关键词 非监禁刑 刑罚 社区矫正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监禁刑,但是受重刑主义的思想和长期以来的“严打”政策,使得非监禁刑备受冷落,并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关于非监禁刑的研究跟不上发达国家的步伐,因此对非监禁刑进行理论研究,深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非监禁刑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的概念
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自由刑)而言的概念,并不是指某种特殊的刑种,也不是刑法规定的某种刑罚执行形式。非监禁刑是指刑罚的执行不在监狱中,罪犯不与社会相隔离的一种状态。非监禁刑的本质是放宽犯罪人的自由,让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通过与社会的联系,使罪犯能够自我改造,重新恢复成符合社会的要求,被社会所接受,返回到社会中。非监禁刑有三个特点:第一是执行过程的非监禁性;第二是执行方式的多样性;第三是执行对象是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
非监禁刑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功能。第一,非监禁刑体现了人性的要求,充分表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尊重。第二,非监禁刑能够极大的降低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益。第三,非监禁刑符合现代刑罚思想,便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我国现行的非监禁刑包括两类:一类是法院适用的非监禁制裁,包括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另一类是审判结束后在执行过程中所适用的非监禁措施,包括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律要求的犯罪人放到社区中去,而不是在监狱中执行,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在规定的期限内考验犯罪人是否还有犯罪意识或者犯罪倾向,期满考验合格就使其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概念,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主要特点是在社区中执行,而不是监狱中,有利于犯罪人不与社会脱离,得到社会的再认可,使得犯罪人能够在社会的力量下更快的重回社会。
二、我国非监禁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司法部长张福森于2002年12月26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让一些服刑人员在监狱外执行,至此,中国行刑体系改革正式拉开,曾经完全封闭隔离的刑罚执行走向了社会化的刑罚执行道路。但是由于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严打”政策的指向,同时又没有完善的立法,导致在我国要想建立一个新型的非监禁刑执行体系难以有效进行。
尽管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存在着一些非监禁制裁措施,但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仍然是以自由刑为主的,非监禁刑的种类非常少,而法官在判决中也往往忽视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要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在执行上,我国非监禁刑的两大现状:一是非监禁刑的适用少,二是非监禁刑的执行不严。目前,没有明确的数据来显示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情况,但是通过与国外的某些高适用率的非监禁措施相比,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监禁刑的不重视。罚金刑在国外运用非常广泛,而在国内一般是作为附加刑而适用,单独适用的情形非常少,某些法院甚至没有单独适用过。1998年全国仅仅只有4万起刑事案件单处或并处了罚金,只占审结案件的7.1%。1999年我国的假释率仅为2.3%。根据法律的规定,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而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其工作重心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上,警力有限,顾不上这些犯罪人员,因而有些地方对这些人根本就不重视,不闻不问,这导致了非监禁刑的执行成了摆设,非监禁刑成了免刑。而有的地方为了便于管理,把这些人集中关起来,使得非监禁刑变成了监禁刑。
在立法上,我国非监禁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非监禁刑难以适用。首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不明确,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含糊不清。比如“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要求法官对罪犯进行主观裁量,但由于犯罪情节的复杂性、再犯的不控性,导致很难正确把握,使得法官更倾向稳妥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其次,对非监禁刑如何管理和考察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完善。对非监禁刑中的大部分执行方式都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改革措施,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社区矫正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仅限于五类人;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立法严重滞后,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展开,在法律上也无法可依。
三、我国非监禁刑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的非监禁刑制度并不完善,自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主要的原因便在于非监禁刑的价值没有被认识到,现代刑罚观念没有跟上,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非监禁刑法律制度。
首先,在观念上应该建立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价值观。司法人员是法律工作的一线人员,对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及正确实施具有积极的作用,司法人员必须理性的认识非监禁刑的价值和刑法功能,让法官树立起正确的非监禁刑观念。非监禁刑要想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适用,必须考虑社会群众的法律素养,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心理上能予以认可接受,非监禁刑的执行离不开群众的支持,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作指导,罪犯在社区改造中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还可能激化矛盾。
其次,应当完善立法。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等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两者的关系;对非监禁刑中的各个刑种的规定加以完善;建立健全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因此当前的任务也应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来展开。
社区矫正应当被明确作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来对待,应当明确和完善非监禁刑的刑种,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刑种规定不清,种类也不完善,因此应该系统全面的对非监禁刑刑种加以规定,同时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对于属于监禁刑范围的但是由于特殊情形的可以纳入到非监禁刑中。然后再明确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这其中应当包括社区矫正这种方式,但是不应只有这一种形式,应当增设更多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在欧洲各国的刑法中,对非监禁刑规定的种类非常多,例如,《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大约14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意大利刑法典》则规定了25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
非监禁刑中的各个刑种的具体规定大多太过原则化,没有可操作性,流于形式,空有规定而无法执行,因此必须完善立法,详细规定非监禁刑中的每个刑种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充实完善其具体惩罚的内容、明确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使得有关机构可以切实依法执行。完善司法解释,对非监禁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法律指导和规制,以规范和保证非监禁刑制度的不断完善。
非监禁刑的执行方面,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体制在监督管理上根本无法对非监禁刑罪犯有效的进行,在刑罚的执行、教育改造方面对非监禁刑罪犯也不能有效的进行,因此对非监禁刑执行资源进行整合是当务之急。当前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也存在着许多不足,机构多而且没有形成统一合作,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导致执行低效运行,因此要统一执行权限,使得执行专门化,同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