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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对策探析

2015-10-16 09: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的目的在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自其实施以来,劳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们也看到了由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追责机制的不完善等使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劳动合法的规定,最终导致劳动合同的所追求的目标未能完全实现。我们在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时便要从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入手,通过对规避行为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寻得更为有效的反规避措施。

  论文关键词 劳动合同 规避行为 法律规制 对策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履行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协调配合适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制定法固有的缺陷,在其产生之初便有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对其中某些条款予以规避的可能。今天我们来评论劳动合同法律实施效果,探讨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律的规避及相关反规避措施的时候,便要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其履行现状逐次予以分析。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这一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在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关系。纵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其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期限、竞业禁止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这种规定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给企业一定的用工灵活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了两者利益的一种平衡。
  但是,劳动合同法从颁布施行至今四年多的时间里,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遵守和履行却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减少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常见的规避行为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为实现对劳动的过程的有效组织和实现对劳动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定、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该种规章制度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便能作为处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相关依据,但是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便会成为一纸空文不具备法律层面的效力。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样一种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为了转嫁法律所导致的成本增加,一些企业在不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时、休息休假及工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其没有明确规定的细节下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公司内部实施细则来缩减劳动者休息时间,增加法定劳动时间内的用工量。如限制用餐时间、缩减工间休息时间等等,通过这样一种限制来延长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产出,从某种程度上降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带来的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企业利润的下降。再如,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效果是劳动时间减少,那么公司便会通过调整工资计算方式、降低工资标准等手段,并且通过各种名目的任意罚款等克扣工人单位时间内所应取得的工资报酬,最终来实现其企业利润的维持。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这追求利益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及给劳动者带来的利与弊是我们所要考量的,这其中利用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和不能详尽罗列的缺点来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也是对法律所保护利益的一种侵犯。
  其次,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相关责任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派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劳动用工的自由和灵活性,同时解决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荒等问题。比较两者我可以看到起在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等当面都有着区别。在劳动合同关系下,合同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一种事实的用工关系,而无劳动合同的约束。从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来讲,在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下,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及国家规定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各种医疗保险等;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工资的支付、劳动条件的保障及相关福利的提供。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下,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关系下,用人单位非劳动合同当事人,当劳务派遣期间届满便可与劳动者解除用工关系,不用承担经济补偿等义务。这样的一种区别使得用人单位很多时候会选择接受劳务派遣来解决自己的用工问题,或者将劳动合同关系变相变更为劳务派遣关系,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减少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用工风险。
  再次,用人单位通过隐蔽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保险,但是许多单位利用劳动者对于该种制度的不了解来劝其主动放弃保险,从而减少该方面的支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实现裁剪员工而不承担经济责任则通过一些威胁利诱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放弃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通过转岗等看似合法的行为迫使劳动者辞职,规避其应该承担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责任。用人单位这些隐蔽的行为都不同程度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原因分析

  在了解企业规避劳动法律的行为后,我们便会探析这些规避行为产生的深刻原因。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设一个劳动用工关系确定之后会涉及到的三方,三方利益的实现首先有社会的主导者政府和国家制定的各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有用人单位劳动条件和劳动场所的提供、劳动者劳动的付出以及双方对劳动法律的遵守。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现象多有发生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讲,我们更多的要把视线放到法律本身。法律实施效果的实现并非一部法律单独发挥作用的结果,而是由同一领域相关法律形成一个效力层级合理的法律体系协调运作得以实现的。当我们从法律文本出发来反思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时候,便会发现劳动合同法律体系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兜底性条款、原则性规定都为用工单位的规避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有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工会协助解决、劳动仲裁等等,但是由于企业内部调解机制更多的受到企业的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人员配备方面的相对不足、效果相对较低等导致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事前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执行中的不力及事后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完善,都给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提供了一定的诱因。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追逐利益忽视法律是其规避行为的直接动因。企业利益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来实现。为了这一目标企业通过法律文本规定的漏洞或者空缺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形式来规避法律,同时还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降低其劳动力相关成本。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缺乏来诱骗或者威胁劳动者放弃相关利益,这是其雇主地位带来的一种优势,而法律对于该种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规定。
  从劳动者本身讲,其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用工单位的规避行为。劳动者作为用工关系中的弱方,劳动者很多时候会为了获得一份工作而忍受用工单位的各种压榨。此外,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更多的是停留在合同签订、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等方面,很少有人会深入理解和思考劳动合同法条文背后的深意,加之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多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近乎格式文本的合同,没有协商确定相关条款的权利和机会。就劳动者在单位的地位来讲,劳动者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企业工会的不健全和工会作用的不完全发挥,所有这些都使得劳动者话语权无法保证或者根本没有话语权。这都给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实现公司利益提供了一种?

  三、有效阻止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措施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和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保证法律实施的环境,还要我们及时发现和治理规避法律的行为,防止并有效惩治各种规避行为以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劳动用工秩序。
  1.完善相关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用人单位规避行为的有力制裁,需要相关法律的完善,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规避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的实现反规避的法律目标。执法的效果的实现,还需要完善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确立和不断完善,丰富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人员配备,完善相关程序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功率,保证争议解决顺畅,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和对规避法律行为的有力打击。
  2.强化政府职能,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需要政府创造有力的履约条件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从政府角度讲,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初,针对行业性质规范其劳动合同形式及约定内容,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强化一些合同条款的设置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兼顾管理,保证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等。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奖惩措施,对于积极贯彻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奖励,对于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单位给予惩罚,强化政府监督效果。
  3.创新工会模式,为监督合同履行提供保障。工会是企业内部劳动者的组织,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工会的作用。工会应该积极发挥其作用,并不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创新工会管理模式。通过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如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审议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审核和监督;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还应积极开展关于劳动合同法律的相关培训,增加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增强其法律意识,从而引导劳动者更为关注劳动合同的履行,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及效果的监督,能够更好的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目的。工会还可以与劳动仲裁机构、高校劳动保障等相关专业的合作来提升自身在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能够更好的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更好的防范企业规避劳动法律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一种行为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的原因,当我们将外在的行为摊开来细细剖析的时候就会发现产生他的深刻原因。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产物,是人们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的产物。当我看到这些深层次的原因时,也变寻得了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有效路径。从这些原因一一入手,在解决每个环节的问题实现其自身完善的同时也为整个反规避链条的完美实现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追求经济利益也注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要从法律的完善和用工单位自身的约束和劳动者意识提高三个方面共同努力来实现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目标,最终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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