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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法律支持及运

2015-11-24 10: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已逾四年。这部法律贯穿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旨和目标,对现行立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与完善。本文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监管部门等角度阐释了如何更好地运用《劳动合同法》。

  论文关键词 劳资关系 法律支持 运用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法律支持

  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核心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法》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的目的之一,通过立法思想和法律条文来引导和支持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让企业和员工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种规定,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和“说明”义务。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条件、工作内容以及报酬和职业危害等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借鉴吸收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合同法》的相关制度精髓。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强势一方,在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如实告知涉及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不仅是遵循上述原则的表现形式,也有利于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同样,劳动者在订立合同中也有义务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
  (二)强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强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现阶段市场信用低,即使书面合同的履行率都不高,口头合同就更难得到保障;第二,国外的经验表明,在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等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有缺失,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等也可以起到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有关劳动标准、集体合同、内部劳动规则等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备,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确定主要还是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三)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相对细化了预告辞退解除合同的条件。这对于制约和监督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规定中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并且规定了裁员中需要优先被照顾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上做了较大调整:(1)确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标准。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标准太低,则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这种宽泛的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放宽了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政策但并不是毫无限制,要求企业在一定人数范围内减员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2)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情形。总体来看,如果企业本着稳定就业、发展生产、科学经营的原则进行妥善安排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3)体现了经济性裁员的社会福利原则,优先保护对企业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差的职工,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新设劳务派遣制度规则
  劳务派遣的基本立法精神是,限制性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确保使用劳动派遣的成本与其他用工形式大体持平;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我国的工业经济的发展基本是靠低成本的劳动力来维持,而不是靠技术和质量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培养出新一代的技术工人和高科技人员,如果任由劳动派遣不加限制地发展,下层劳动者会在这个制度下挤压的派来派去很难发展出终生技术和职业,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机制的培养,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使用。
  (五)新设非全日制用工规则,实现用人双轨制转化
  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劳动法》实施后,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而被取消。用人双轨制的缺陷在于企业对于正式工以外的劳动者在就业和报酬方面存在歧视。《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致力于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另一方面致力于用人双轨制的重构。主要体现在灵活用工形式多元化,并针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人和外包用人分别规制。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之一,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家庭和个人,多数从事的是服务业,其特点是时间较短、方式灵活、技术较为单一。与全日制用工稳定性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更富于变动性。基于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无任何条件下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不得约定使用期;无须遵守同工同酬原则;无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也有两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约定试用期和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劳动合同法》所设计的用人双轨制,既可以保障企业根据不同岗位需要的自主选择用人形式,又有助于保障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平等。

  二、和谐劳资关系背景下的《劳动合同法》运用

  首先,劳动者需要了解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实中,很多劳动者迫于生计和法律知识的匮乏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劳动者个体无法对抗强大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将在双方权利义务上实现平衡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其价值取向是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就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竞争意识,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和保护用人单位上具有一致性,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实际上保护了劳动力资源,保护了企业利润的源泉。《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对企业用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自觉遵守劳动法规进一步发挥其社会责任。同时,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的企业内部文化,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再次,各级劳动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执法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密切关注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裁员或拖欠工资等新动向,建立和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研究分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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