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腐败资金转移境外的新特征表现为,利用合法金融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腐败资金;规避国内法,通过注册离岸公司隐秘转移腐败资金;利用地下钱庄,隐秘转移资产。防范对策包括:充分发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加大对重点区域、敏感行业、重点人群的防范力度、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及现金出入境报告制度。
论文关键词 腐败犯罪 资金转移 合法金融手段
近年来,贪官转移资产的数量呈增长之势。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一、腐败资金转移境外的新特征
(一)利用合法金融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腐败资金
腐败资金转移案件中,通过信用卡在境外假消费,套取资金而转移到境外是较新采用的方式,该方式由于违规操作,往往容易逃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测。例如,2003年7月至2005年8月间,江苏省海门镇镇长张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巨额赌资,先后48次到澳门赌博,累计输掉人民币1800多万元。为了赢回输掉的钱,张健利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现金作为赌博资金,回到境内后,再挪用公款填补银行卡的透支额度。还有的腐败分子家属在境外假装购买高档奢侈品,货物还没有领取到,便立即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将货款打入另外一张信用卡,这种刷信用卡能享受30天到50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满后,只需要将与套现金额等值的人民币资金存入发卡行,通过这种方式可能转移资产,因为按照信用卡正常的使用方式,如果刷卡消费后发生退货,商户应将退货资金转入此前进行支付的信用卡,而不可以转入其他银行卡。按照正常交易,退货交易应分成两部分:商品卖出和商户回购。如果商户在退货时不按正常程序操作,将钱转入其他账户,往往很难被发卡行、收单行和信用卡组织发现,就能逃避监测。这种信用卡套现,将资金转移境外的方式成本相对较低,套现者只需支付交易总额2%的手续费给境外的收单银行。
(二)规避国内法,通过注册离岸公司隐秘转移腐败资金
离岸公司,是在离岸法区注册,在注册地以外区域经营的公司,泛指非当地居民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离岸公司,并愿意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离岸公司还不受外汇管制,腐败者通过离岸公司掩饰、转移资产非常隐蔽、便捷。通常来说,在得到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后,离岸公司的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小时内完成。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离岸公司,最少只需要交纳300美元的费用,最多也不超过1000美元。为了防范腐败资金通过离岸公司转移境外,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5号文”)。“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2006年9月,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2009年6月修订)。“10号文”控制了关联并购,规定了海外上市须证监会审批的内容。但是,“10号文”和“75号文”依然未能阻断境内有关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回购。例如,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一家空壳离岸公司,由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外资公司将此信用证在境内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钱权作外方的建设资金。非法所得金额达700余万美元。
(三)利用地下钱庄,隐秘转移腐败资产到境外
地下钱庄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特殊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利用表面“合法”的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其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近年来,境内地下钱庄和境外地下钱庄紧密勾结在一起,为腐败资金转移境外提供了一条隐蔽的洗钱路径。国家外汇局2012年2月8日通过人民网表示,“始终对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2009年至2011年,外汇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成功破获近40起地下钱庄,涉案金额逾千亿元人民币。”央行反洗钱监测中心2012年发布的报告称,资金外逃的方式共有8种,地下钱庄是其中较重要的手段,利用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出于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二、腐败资金转移境外的防治对策分析
(一)充分发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及时发现与追踪腐败资金跨境转移线索
大额交易监测和可疑交易监测是防范资产转移的主要环节,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离开了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腐败资产转移境外的线索就难以被发现,防范腐败资产转移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对于利用离岸公司转移资金的,虽然离岸公司不在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内,但只要有相关线索,就能及时追踪,顺藤摸瓜,发现腐败犯罪的线索,进而一查到底。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重要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根据《反洗钱法》第20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该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等通过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果发现其交易状况与其身份明显不符,即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匹配相关信息,不排除其涉嫌腐败或洗钱嫌疑的,则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这是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责任。在发现与追踪腐败资金跨境转移过程中,央行应同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反洗钱监测机构应当当好“千里眼”、“顺风耳”,依法收集各国内各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为追踪腐败资金转移,深挖腐败线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大对重点区域、敏感行业、重点人群的防范力度,强化审查、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是有效防范关键
腐败资金跨境转移的多发地或中转地,应当作为防范的重点区域。根据央行发布的研究报告,我国腐败分子跨境转移资金的多发目的地或中转地包括5类:(1)我国周边及邻近国家:泰国、缅甸、新加坡、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2)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3)非洲、拉美、东欧一些反腐法制不健全或与我国未签署引渡协议的小国;(4)香港、澳门等主要中转地区;(5)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百慕大等。从过去发案情况来看,交通管理、金融、贸易、垄断性国有企业应成为监测重点。例如,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均因受贿等犯罪而携款外逃;云南、贵州等地的交通厅长相继因经济问题而逃往境外;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携款外逃;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巨资诈骗案中涉案人员高山和李东哲携款逃往加拿大;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因贪污企图逃往越南。应当加强对上述人群的监测。与上述人物自身存在的声誉危机类似,他们与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同僚之间的商业关系也存在声誉上的风险。鉴于重要政治人物是洗钱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对其及其关联人员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是有效防范腐败分子转移资产的必要环节。
(三)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及现金出入境报告制度,堵塞资金跨境转移监测漏洞
携带现金、有价票证出境是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重要途径,为了有效、全面监测,必须收集这方面的信息。应当继续扩大财产申报的范围,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新的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依照民法确定)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我国已加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第6条第1款有明确要求。《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6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在外国银行账户中拥有利益、对该账户拥有签名权或者其他权力的有关公职人员向有关机关报告这种关系,并保持与这种账户有关的适当记录。这种措施还应当对违反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本款要求公职人员对拥有或控制境外资产的情况进行申报,并保存交易记录。应完善现金出入境报告制度,细化有关实施细则,《反洗钱法》第12条规定,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