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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恐怖主义犯罪

2015-09-26 09: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恐怖主义犯罪成为国际上影响各国正常安全的一种犯罪,也是导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犯罪的根源。恐怖主义犯罪在世界上无疑是一个重量级的犯罪,由恐怖组织成员间的互相协助,有组织,有纪律的完成其所实施的各项恐怖主义活动,本文从探究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种类和特征,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可以研究出更好的治理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手段。

  论文关键词 恐怖主义 犯罪组织 惩治对策

  美国“9.11”国际恐怖事件以后,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越来越大,可以说恐怖主义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更加是全世界人民的事情。伴随着人类步入高科技技术时代,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应用于日常生活,导致了犯罪从简单的发展成为越来越加复杂,使用武器之先进。恐怖主义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使各国人民处于一种恐惧之中,有组织、有纪律、杀伤力大,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一种新型特征。如果从恐怖主义的根源及其发展趋势去认识恐怖主义犯罪成为我们目前需要掌握恐怖主义犯罪特点的一种手段,追根溯源、抓住特征,才能够减少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历史

  恐怖主义犯罪不仅仅是一种非正义的暴力活动方式犯罪,也是一种社会政治活动。尽管恐怖主义的概念产生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但是这种暴力活动方式是伴随着人类的政治生活而产生的。当然,随着时代的背景、科技条件和人类的思维观念发生变化,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活动特征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一)古代的恐怖主义犯罪
  古代的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主要来源于法国大革命,主要是指国家的恐怖主义即政府所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古代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的手段可以分为:(1)酷刑虐囚。古代对待犯人的酷刑数不胜数。诸如:腰斩,剥皮,车裂,凌迟,缢首,蒸煮,宫刑,刖刑,插针,鸩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2)暗杀。在很多的史书或者电视里,往往可以看到,为了达到个人的某些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非正义的杀害手段。(3)绑架。古代,最普通的绑架是把被害人驱赶到一个特定的地方去,并且使其成为自己的奴隶,对其进行百般虐待。①“人质外交”是古代外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法规不同,国际上的法规效力和约束力的范围也相当的有限,所以利用“人质外交”成了各个国家间关系的一种重要保证。
  (二)近代恐怖主义犯罪
  近代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指从1978年的法国大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也是古代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来源。人类社会在近代经历了几乎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形态和思想,每个国家的形态和国家的发展交织在一起,各种思想交织在一起,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演变为战争、并成为暴力、游击作战和恐怖主义犯罪等暴力活动的重要来源。意识形态型恐怖主义具有强大的传染能力。当俄罗斯的无政府主义者把暗杀作为一种主要的政治手段不久后,在中国,正值清末民初,新的一轮暗杀高潮也随之进入鼎盛时期。从文弱书生到慷慨壮士、从革命者到保守派,均把暗杀这种典型的带有政治目标的恐怖主义行为作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手段。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一)理论界尚未统一概念
  目前,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定义的主要动机来源于各种政治要求。这种需求与现代对自我的强调、个人主义的追求、主客体关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强大的活跃力量,大多数所说的“恐怖”,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恐怖主义,而是个别的、被人们所认定为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个人、团体或活动。
  不仅在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即使是很多的国家政府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标准。在美国的恐怖分子观察名单中有500多万个名字,②基地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在其中只是占据很小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其说成是在努力应对来自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还不如说成是在制造更多的麻烦。所以,制定一个合适的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紧迫的。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及其内涵
  综上,本人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就是:试图以制造威胁暴力的活动方式,运用残忍的手段和先进的犯罪技术,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敌对方的不设防或难以设防的目标,积极利用公众舆论的效应,使敌对方民众产生恐慌的心理,造成社会稳定秩序被打破,迫使敌对方政府,团体或个人妥协或者让步,最终以实现其自身目标的思想、逻辑和行动的犯罪活动。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

  1.一国化到跨国化。当今,区域性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猖獗,恐怖主义犯罪从原来的一国化到跨国化更加发展成如今的多国化趋势。
  2.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恐怖主义犯罪。随着二战的胜利,苏联的解体,世界各国都在稳定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面临着世界多元化,经济一体化,提高经济无疑不是各个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不断地加强自身国防科技的建设,强大自己,防止他国入侵也成为越来越严峻的问题摆在眼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从战争到和平,由和平走向战争,战争往往不在是以前的机枪,大炮,逐步的演变成高科技军事武器的较量,恐怖主义也蠢蠢欲动,不断的制造恐怖事件,使得人们处于恐慌之中,从古代的暗杀到现代的化学制剂,从古代的焚烧到现代的“9.11”事件,恐怖主义犯罪没有减少,相反,其实施的手段更加残暴,武器之先进,速度更加惊人,无疑让人们为之惊叹。


  3.犯罪的组织性强。与以往其他暴力犯罪不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严密的部署,无论从其所实施的犯罪过程,还是其在后来的缉捕归案中,都可以看出看恐怖主义犯罪的团伙性,单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所以恐怖主义犯罪成员的内部组织性极强。
  4.恐怖主义犯罪手段的残忍性。2001年的“9.11”袭击成为美国和世界历史的一个转折性事件。从那时起,本·拉登就成为“全美国的敌人”,如今铺天盖地的拉登被击毙的消息传遍世界各个角落,每一个人都为之振奋,本·拉登所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及其恶劣的,手段非常的残忍,他把自己的私欲加在那些无辜的生命上,导致美国民众在此同期处于一种极度的恐慌之中,本·拉登的击毙可以说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终点,但是也是一个新的起点。

  四、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的对策

  (一)全球反恐主义犯罪的力量
  全球反恐怖主义犯罪合作体系不是某一个国际组织、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条约能够建立起来的,它所取决的是由国际组织、主导国家、世界大国、相关国家和国际市民社会对恐怖主义威胁的共识,以及对反恐怖主义行动和措施的支持和认可程度;意味着全球安全共识在某种程度上的形成,以及在这种安全共识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共同反恐怖措施;是通过各个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在其共同所面临的威胁面前所表现出来的团结精神所铸造成的。如果说没有这种共同威胁、安全共识和团结的精神,在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可能主导出全球反恐怖体系。
  (二)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考
  在我国,恐怖主义一般都是对我们国家的安全和国家主权方面所实施犯罪,故在刑法上,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国的《刑法》第103条到105条来看我国对于危害过国家安全罪的惩治力度非常的大,但是,在我国刑法方面并没有具体的指出对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相关对应的惩治,难道可以说在我国并没有恐怖主义犯罪,这显然是错误的,从当今世界的局势来看,恐怖主义的日益壮大,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残忍,从本国扩大到对其他国家。所以,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应该完善,虽然说我国刑法在很多的方面可以对恐怖主义所实施的犯罪进行制裁,但是,其制裁的力度还不够深,很多的恐怖分子可以去钻法律的漏洞,这样,使其可以在实施了惨绝人寰的犯罪以后还可以置身事外,如果这样的下去,不仅仅对我国的安全和主权造成危害,而且会进一步的促使恐怖分子张狂的气焰加大,从一国到多国,这样,会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处于恐惧之中,严重的影响了世界和平和稳定的局势,所以,我们国家必须完善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相关规定。
  (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对策
  虽然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屡屡受到严厉的打击,但是,恐怖主义犯罪自60年代至今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值得国际法学家和刑法学家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进一步思考。而且,单纯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方式不仅不能彻底根除恐怖主义犯罪产生、发展的根源,反而会激化出各种矛盾,形成诸多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负面效应。本人认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中,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协调各国行动、集中资源以及分享情报和交流经验等方面,具有其他任何组织或集团都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严厉打击那些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资金、出谋划策或提供庇护的组织或个人,以充分发挥其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机能;国家通过立法来制止和严惩在本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并与其他国家积极合作,使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没有任何安身之所,仍是彻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最佳途径。
  恐怖主义及其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头等犯罪。不论从其根源还是从其所有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无疑是一种对人类及其残忍和灭绝人性的犯罪。纵观世界上的各种反恐组织,都是为了减少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率,从而达到一种国泰民安的稳定局势,单纯的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国自身的事情是一种及其荒谬的并且毫无科学根据的理论,所以只有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增加国家自身的科技力量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才能使世界处于一个安定祥和的共同发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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