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对恐怖主义爆炸犯罪的研究,尤其是恐怖主义爆炸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对遏制恐怖主义爆炸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恐怖主义爆炸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有:认识的偏执性;归因偏见;漠视法律的反社会意识;仇恨体验的深刻性;坚忍的意志品质;狂热的“烈士”动机。
【关键词】 恐怖主义 爆炸犯罪嫌疑人 心理分析
恐怖主义爆炸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现代恐怖袭击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极易造成社会恐怖感,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恐怖主义爆炸犯罪的大量出现,对遏制爆炸犯罪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大对恐怖主义爆炸犯罪的研究,尤其是要加强对恐怖主义爆炸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以准确把握其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认识的偏执性
社会心理学按成员对群体的关系(态度、主场等)为标准,把群体分为内群体和外群体,成员所属的群体即内群体,此外的其他群体即外群体。内群体具有内群意识,这是一种社会认同,群体内成员看法一致、团结、合作,而对别的群体具有偏见、敌意、愤恨等。当前恐怖主义主要有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性质和极右、极左组织等类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恐怖主义组织都存在着社会认知的局限性,明显地表现出偏见和歧视。
心理学认为,当人们在认识外在社会及观察自我的时候,往往会形成自我意识矛盾,即自我认知分成不同地位的两个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而两者并不一致,当现实的自我落后于理想的自我时,就会给人们带来苦恼及不安。wwW.133229.cOM在中东的巴以地区,一方面,正如洪德里奇在《恐怖之后》中后说:“巴勒斯坦人民被剥夺的还不只是一个民族的自由,他们被剥夺的还有民族的自尊和受别的民族尊敬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巴方试图改变这一情境时,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对抗以色列的军事优势,当这种群体需求与客观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无助感日益增强时,一些极端分子就会偏执地采取极端方式改变现实自我以符合理想的自我,求得自我意识的统一。
二、归因偏见
恐怖主义爆炸犯罪频发的地域,都是有着剧烈群体利益冲突的地方,按照社会心理学的群体理论,相互间目标的排他性在个体水平上导致了分化群体型的竞争行为;在群体水平上导致了群体间的冲突和刻板性的竞争行为。因而目标关系的实质决定了群体间的行为。由于认识的偏执性,群体内成员团结、合作,而对别的群体具有偏见、敌意和愤恨等。
在现代国际争端和国内冲突中,归因偏见具有普遍性。比如在巴以地区,巴勒斯坦人普遍认为以色列人占领了他们的土地,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总认为僧伽罗人在压迫他们,而弱者往往将经济上的落后、政治上的无奈和自尊的失落都归结于对方,这种群体认同和偏见虽然不直接引发暴力斗争,但当群体的基本需要和社会认同受到严重压抑时,就会产生武装冲突。
三、漠视法律的反社会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个社会法制程度的重要标志,虽然恐怖主义爆炸袭击者的心理是复杂的,多元的,但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漠视法律的反社会意识。一方面,在伊斯兰世界,伊斯兰教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对社会中的剧烈冲突,当法律并没有给人们带来希望和期待时,一些极端分子就会投向极端宗教势力,实施极端形式的犯罪。另一方面,有的人过度热衷于某种信仰或接受了某种极端思想,认知偏执,对社会的强烈不满情绪,近乎绝望,内心充满仇恨,需要进行破坏性的发泄,崇尚暴力,追求死亡,将矛头直指无辜者,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四、仇恨体验的深刻性
情绪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刺激的一种态度体验,这种态度体验是由客观事物能否满足人的需要决定的,一旦需要得到满足,便会产生肯定的情感体验。反之,会引起否定的的情感体验,产生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的逐渐积累便会使个体处于持续紧张的心理状态。当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预谋或因为前一事件的触发,产生攻击性的行为反应,以巴以冲突为例,巴勒斯坦人认为通过合法途径无法满足正当要求,而且还不断发生流血冲突,而不断的挫折,不满现实的情感体验更加深刻,同时,因心理过程的作用发生于诱发事件与情绪反应的中间,极端组织又会把事先录制的资料和图片分发给大家,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仇恨体验,进一步增加了对以色列人的仇恨。美国小拉什•多兹尔在《仇恨的本质》一书中,宣称21世纪的问题就是仇恨问题。更可怕的是仇恨一代一代得以重生。心理学认为,仇恨具有很强的感染性,从恐怖主义“人体炸弹”犯罪的主体及被害人就能看出,犯罪主体趋向泛伊斯兰化,而被害人则多为以色列及美国的战略盟国。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代国际社会的各种严重冲突经常会造成触目惊心的伤害,实际上留下的的仇恨是一种带有强力破坏性的动力因素。恐怖主义的深层动力就是这种心中的刻骨仇恨。
因为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社会认同极大地要受到记忆中所储存的信息的影响。对灾害的集体记忆促进了认知一致,同时集体记忆加深的仇恨诱发着报复动机。实际上恐怖行为发生和实施是一个完整的心理过程:外界诱因——共同认同(集体记忆)——复仇动机(强烈情绪情感色彩)——实施恐怖活动(暴力报复)。
五、坚忍的意志品质
犯罪与意志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意志是意识和调节作用的表现,反映了人有能力实现有目的方向的活动和需要克服困难的行动。就恐怖主义“人体炸弹”犯罪而言,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十分坚定,明知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却非要坚持做下去,比如许多“人体炸弹”袭击者在引爆前面带微笑或高喊口号。尤其在犯罪实行阶段,为实现目标,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努力是非常明显的,不仅要努力克服自身的恐惧和紧张等内部困难,而且还要克服外部的各种障碍。恐怖主义“人体炸弹”袭击者一旦开始攻击任务,就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很难被阻止,即使遇到阻力,自己也会不断修正目标,实施攻击。
六、狂热的“烈士”动机
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需要的强度决定着动机的强度,需要的性质决定着动机的性质。在恐怖主义“人体炸弹”频发的地区,实施恐怖主义“人体炸弹”犯罪的一方要满足的不仅有经济上、政治上的还有自尊上的需要,因而,其强度不言而喻。恐怖主义“人体炸弹”犯罪除具有一般恐怖主义的特征外,它还有故意通过自杀献身来达到其目的的特点,因而事前设定或预谋攻击者的死亡,是确保攻击者成功完成所担负使命的前提。在恐怖主义”人体炸弹”犯罪中,自杀是条件和手段,杀他是目的和意义。1996年3月,伊斯兰世界著名的宗教领袖之一谢赫•卡尔达维在卡塔尔电视台讲经时声称,那些死于自杀式袭击的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和荣誉、抗击窃取了巴勒斯坦的以色列人”而献身的。他们不是自杀者,而是在圣战中倒下的殉教者,会被授予“烈士”称号。一般而言,恐怖主义“人体炸弹”犯罪的动机有狂热的反社会性质。因此,在这种动机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往往不计后果,危害巨大。
参考文献:
[1](英)泰德•洪德里奇.汪洪章,吴猛译.恐怖之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3]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
[4]kurt pawlik , mark r .rosenzweig 主编.张厚粲主译.国际心理学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