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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侦查

2015-08-26 13: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城中村建设在当前形势下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其他的外在因素,导致在该领域中经济犯罪案件多发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该领域的经济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手段多样,人员复杂。而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侦查则是针对该领域的经济犯罪,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所展开的有针对性的侦查活动。在当今这个大环境、大背景下,对此作出应有的探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关键词 城中村建设 经济犯罪 预防

  城中村,亦称都市里的村庄,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而相应的城中村建设,则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建设的行为。
  “在21世纪初期,影响世界最大的两件事,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如此判断。由此我们不难窥探城中村建设的影响力,重要性与广泛关注度。城中村建设现在可以说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共同话题,中国各大城市都在如火如荼的推进该项目,这自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因为城中村成了犯罪的多发地和“脏、乱、差”的代名词。毋庸置疑,城中村的建设无疑会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尤其是各种经济犯罪问题却不容小觑,一次又一次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所谓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在城中村建设的相关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此做出应有的分析研究,希望对遏制该种经济犯罪有一定的作用。

  一、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种类

  在城中村建设中,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彼此交织,类型多样。自2007年以来,公安经侦部门在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犯罪过程中,对土地犯罪手法,招投标“黑色手法”、承建工程“挂靠”恶象进行了必要的研判,主要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与经济犯罪相关的或者在实现经济犯罪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类型的犯罪,在此,我们不再一一列举。

  二、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手段
  (一)村干部欺上瞒下,进行权力寻租
  在城中村建设立项前,开发商与村干部相勾结,虚报村民人口,从而使人均土地面积低于0.3亩(西安地区),使之符合城中村建设的要求,将本不应该改造建设的村子立项,收受开发商巨额贿赂;立项后,在城中村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招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上级部门指定或村干部自行决定,而在这背后,巨大的黑暗利益链条自然是不言而喻,即使召开公开的招投标,往往因为是形式主义,行贿受贿不绝,大拆大建之间,中饱私囊;村干部收受贿赂后,与开发商上下其手,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遭到绝大多数村民的反对,甚至未予张贴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大搞一言堂,尤其是在没有对村民进行妥善安置,过渡安置费用没有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拆迁,从而将相关的安置费用自己扣留、挪用。
  (二)村干部侵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村干部和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伪造土地部门处罚凭据,骗取国家补偿款;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村会计和村民小组会计出具虚假收据和凭据,将村账及组账冲平,套取补偿款;虚报冒领,即通过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或采取虚报土地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虚列征地农户、虚构土地附属物,,以多报征地补偿款后冒名、编造假名领取补偿款。
  (三)开发商商业贿赂贯穿始终,违规操作屡禁不止
  在城中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贿赂房管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以求取得开发资质,并在开发过程中谋求政府的庇护,予以方便,将实质上的商业开发摇身变为国家的民生工程,从而减少开发阻力,逃避应有的监管;更有甚者,开发商在尽显神通,得到地皮后,迟迟不进行开发,而是将地皮反复倒卖,赚取差价,或者开发商将工程转包给并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拆迁工司,获取巨额利润;同时,开发商继续贿赂村干部,将有关补偿款项挪用进行个人投资、高利贷等,或者直接将巨额款项截留,严重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此外,开发商贿赂联合评估公司,欺上瞒下,一方面骗取国家的补偿款,一方面尽可能的压低村民的补偿额度,从而将中间款项据为己有,侵占国家财产,中饱私囊。
  (四)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权力寻租
  城中村工程建设的审批环节较多,造成犯罪的范围较广,在招投标、预决算、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都可能滋生经济犯罪案件,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收受开发商贿赂后,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公然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充当开发商的保护伞,事事插手,为开发商扫清障碍,贪污渎职,进行经济犯罪。
  三、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特点

  1.涉案部门、人员范围广,人数多,涉案金额数目巨大,且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中。
  2.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3.手段多样性,隐蔽性,专业性,暗箱操作、索取钱财、挪用公款肆无忌惮。
  4.共同犯罪多发,串案窝案凸显。
  5.社会危害性大,直接影响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城中村建设中经济犯罪成因

  1.从制度和法律层次上讲,在城中村建设领域,各部门横向和纵向都缺乏严密有效地制约监督机制,权力过分集中,建设过程不规范不透明,人情味太重,可操作性太强,这是导致官商勾结的根本性原因,也是权钱交易的基础。
  此外,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该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更是推波助澜,导致“村官”犯罪的立案管辖规定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导致打击不力;处罚力度不够,法院量刑较轻,从而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当然,基层干部的待遇水平不高也是一定的诱因。
  2.从思想文化上讲,基层城中村党风廉政教育未能及时跟进也是重要原因,部分“村官”思想上不重视党风廉政教育,且教育方法不科学,重警示、轻示范。
  3.从犯罪学的角度讲,主动不良人格品质与相应机会的契合,为“官”者与为民者共同缺乏民主法治意识的契合,非常时期的财务会计制度混乱及管理上漏洞与有关人员的投机经营心理相契合,是造成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4.从其他方面讲,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种积极有序健康的商业文化,信用机制不健全,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甚至暴力竞争在该领域屡见不鲜,开
  放商利益至上,为拿到项目不择手段。
  五、城中村建设中经济犯罪的对策

  (一)制度层面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全程审计,使建设过程中资金的来龙去脉明晰可见,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独立于开发商和村委会之外,杜绝现金多头管理;建立规范的账务,严禁白条入账,坚决制止利用白条自办、自报、自抵、自支的现象。
  2.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首先可以规范工程的管理秩序,其次要完善责任制及责任追责制,最后要深化上下级、同级间的监督制,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各监管单位联合协作,资源信息共享,避免个别部门单打独斗,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纪委,检察,监察,经侦部门的合作,以“公正执法、迅速及时、协作配合、注重证据”豑为原则,联手打击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加大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力度。
  3.制定行之有效、因地制宜的拆迁建设办法,进行政策创新。城中村建设的政策必须立足实际,着眼当下,可以在坚持“村民自愿、安置优先、规划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基础上,增加“政府主导、产业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等内容,以缩短建设周期,避免过度商业开发,更加公平公正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在城中村建设中尝试“政府不直接投资”、“不以房地产开发启动”、“谁投资、谁受益”的建设原则,以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政府将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给予适当的支持。各城中村以村为主体,由村民自主决定建设事务,政府不与民争利,利益归村、村民,政府大力支持,加强领导、指导和服务并坚持依法办事,公开透明。把握城中村建设的基本程序,按“一村一策”、“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编制好建设方案,经市批准后实等。总之制定的政策要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可以协调各方矛盾,以减少建设阻力,实现惠民的初衷。
  4.建立健全村干部的任免监管机制。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内部监督,避免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充分发扬民主,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公选村干部,真正做到有德者居之,有才者任之,做到众望所归;可以尝试村干部非独任制,选举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合议小组,行使村长职权,避免一人独大,真正做到大家的事,大家商量,大家做主;不断强化上级组织的领导监督,即使查处或者罢免上任不合法、在任不称职的村干部,任用有能力、有素质的干部,在条件允许时,可以考虑引进外来高素质人才。
  5.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建设良好有序健康的商业环境。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在城中村建设中的作用,在补偿金的制定等方面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使拆迁补偿费用与市场接轨,避免补偿过低,避免完全而盲目的政府或某个组织定价,损害群众利益,努力构建“大市场,小政府”;倡导现代商业文化,提倡正当竞争,合理经营,建设企业信用制度,并且加大违法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
  (二)法律层面
  国家有关机关要不断健全在该领域的法制建设。避免盲区,将法条细化,以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减少号召性法律条文,增加必要的制裁性法律条文;加大法律的打击力度,杜绝量刑过轻,比如可以考虑将基层村组织干部的受贿按受贿罪定罪处罚等。
  笔者认为,治理城中村建设中的经济犯罪归根绝底还是要法制,将建设纳入到法治轨道,使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才是万法之宗,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犯罪乱象,完善法制建设,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性的内在要求,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有事半功倍之效。
  (三)思想文化层面
  1.抓好干部政治教育,消除犯罪内因。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坚决避免特权思想,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通过身边经济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剖析经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思想演变过程及犯罪的危害,使接受警示教育者通过反面典型教育,吸取教训,引以
  为戒,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客服侥幸心理,做到自警、自省、自律,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有效的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2.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开展定期培训,业务素质考核等,提高工作能力;加强法律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鉴于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些社区干部的通病,因此要不断强化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清楚“可为与不可为”的明确界限,才能“不越雷池半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
  3.宣传发扬民主意识。通过基层民主建设,使广大群众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事议事,集民之智,举民之力,避免一言堂现象的发生;发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敢说、能说、愿说,从而了解群众诉求,有效减少建设阻力。
  4.建立积极健康的商业文化,是商业行为市场化。政府应该简政放权,构建“小政府,大市场”,还市场应有的自由空间,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开发商应树立正当竞争,取财有道的现代商业精神,去除官商勾结的王道思想,从而有效遏制在建设过程中的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我国当前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在新一代中央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下,各地都在开展反腐反贪运动,十八大以后,省部级高官频频落马,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其中多数涉及建设项目的贪腐,由此可见,建设领域的贪腐之巨,查处之难。尤其是前南京市市长季建业的落马,更是引起了国人对城改中经济犯罪的关注与深思。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让更多的人关注该领域,并为该领域经济犯罪的治理建言献策,治理其中乱象,以明法治,彰国志,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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