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大会就将“恐怖主义活动”、“黑社会犯罪”、“贩毒”列为“当今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可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非常严重。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构成、犯罪方式、反控制手段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集团犯罪。本文以非法控制为中心,着重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控制,及当今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际情况。
论文关键词 黑社会 黑社会性质组织 暴力 非法控制
一、黑社会组织的含义与核心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黑社会一词在汉语里是一个包罗性的词汇,“黑社会”由德语中的社会(gesellschaft)和英文词组Underworl组成。实际上黑社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团体。黑社会通常包括走私集团、人口贩卖集团、军火走私商、毒品生产走私商。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正常主流社会、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其组织成员的文化心理与主流背道而驰,并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等级森严,明确或者共同遵守的帮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犯罪团体。以各种暴力,包括故意伤害、聚众犯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绑架或者唆使,引诱他人犯罪等种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方式,为了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一个结合体。其实黑社会只是一个简称,并非一个明确统一的团体;将“黑社会所采用的各种犯罪渠道”简称为“黑道”。《巴勒莫公约》)中有“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该公约第2条第a款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具体定义为“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一般来讲,社会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纽带形成的人类生活共同体,社会秩序靠着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起一种强制性的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约束人类生活的各种生产、生活的组织体。黑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及目的有其历史性和特殊性,1982年意大利的黑手党诞生起初是一个秘密的地下社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贫穷、受压迫的西西里岛人。当时是带有正义感色彩的组织。但其发展至今,其目标在逐步变化,当今黑社会的目标是为了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因为其不合法性,几乎所有问题都诉诸于武力解决,因此可以说暴力是黑社会生存的唯一方式。黑社会的组织也成为被金钱收买的组织,依靠非法控制的手段形成一种凌驾于于合法社会规范和体制外的独立的非法的社会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非法行为,目的是凌驾于政府合法控制社会之上,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成为社会最不安稳的重大因素之一。
(二)非法垄断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
从犯罪体的内部组织结构,犯罪动机和最终目标、控制的社会范围、采取的暴力、胁迫等犯罪手段,有无保护伞等方面,从中可知是否形成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相当于一个小社会的非法垄断控制是本质差异。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的结论。
(三)非法垄断控制的表现形式
1.具有与主流社会正常的价值观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的违法性。
2.具有骨干成员相对稳定,成员座次明确严格、残酷的帮规和明确的等级之分。
3.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运用暴力手段严重破坏经济和当地的社会秩序,垄断控制一定地区。
4.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服务于该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无保护伞为区分该罪的重要参考依据,黑社会组织是否采取贿赂,强迫,拉拢腐蚀引诱国家工作人员为本组织提供保护或者直接使其成为成员之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对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否应具备《解释》中要有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经实际分析可知,犯罪分子要想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如果没有党政机关官员提供非法保护是很难做到的。有些同志为了迅速加大力度的打黑,建议法律的相关解释要出于“打黑”专项斗争的需要。针对上述情况,为统一思想,加强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标准作了变更的解释即将原有保护伞作为必要标准改变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的选择性标准。本人认为此项规定将保护伞这一重要指标涵盖范围广,打击力度大,是我国刑法细分罪名的一大进步,更有利于充分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拘泥于有无保护伞这一形式要件。
首先,保护伞不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标准;其次,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很大,有时无须保护伞就可以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现非法垄断控制。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的两种形式
(一)非法控制的表现形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秩序是以不合法的,扭曲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不良价值观为纽带,并以严厉的“帮规”和奖惩措施对帮内成员进行约束,使该组织在黑帮老大的领导指挥下进行大肆的敛财,破坏,对当地社会形成非法控制,明显的反社会性。
例如被称为“近十年来最凶残的黑社会组织”的伍志坚集团就是如此,“黑帮老大”伍志坚为了控制组织成员在招募时登记组织成员的详细家庭住址,包括亲属,根据案发后的黑帮组织成员介绍,伍志坚之所以如此,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体恤家属,而是为了掌控黑帮成员的家属,以此作为要挟,逼迫组织成员为其效力。而为了表明等级,伍志坚为下属骨干成员配备手枪以区别等级,配备了手枪的成员级别高,而使用砍刀之类的等级低,伍志坚还设置层层管理,使成员之间相互监视。而伍志坚怀疑手下成员有问题时,轻则拘禁殴打重则杀害致死,而且手段极其残忍,除了惩治不听话或者不完成任务的成员,对其他成员也是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二)非法垄断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非法垄断控制,具体表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1.以组织的名义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而进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采用谋杀、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2.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势力替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或充当打手,杀人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3.非法为他人和公司,企事业提供所谓的武力保护,非法干预或强行行使政府机关的各项权能,长期、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收取保护费、强行对不特定的人罚款甚至拘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例如,曾经在中国名噪一时的世纪劫匪张自强,张自强自从知道香港十大富豪排行之后,就计划绑架富豪,以谋求巨额赎金,首选目标是香港巨富华人首富李嘉诚,在这些扭曲的不良价值观的驱使下,该团伙采取在山道用电单车和汽车将李泽钜的汽车迫停,在汽车锁紧车窗的情况下,绑匪将车窗的玻璃击碎,在手持AK47步枪的绑匪面前,李泽钜毫无反抗之力,被囚禁在一幢村屋,绑匪对其恐吓侮辱后,打电话给李嘉诚勒索巨额赎金,李嘉诚为保住长子李泽钜的人身安全,毫不迟疑的答应绑匪的一切要求,付出10亿赎金。李嘉诚在银行取出10亿赎金后,将李泽钜安全赎回。张自强等黑社会集团在成功的绑架了首富李嘉诚的长子李泽钜,而其提出的赎金以十亿港元创世界记录,成为世界绑架史的新高。在尝到这么大的甜头后,张自强等人将目标瞄准当年首富排行榜第二位的郭炳湘,赎金也是高达六亿港元。为了达到解救其同匪叶继欢,张自强竟然嚣张的要绑架当时的布政司陈方安,由此可见,当时的张自强黑社会集团的反社会性和控制政府的强烈欲望达到非常高的地步。包括张自强用800公斤炸药炸开赤柱监狱,营救香港暴力罪犯叶继欢更能体现此点。
(一)我国社会法制控制的缺点
1.我国目前社会的生存危机是社会控制缺点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让黑社会性质犯罪得到其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有利时机,我国东西部收入的不平等,南方北方收入的不平等,不同工种之间收入的不平等,一系列的不平等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同行业的广泛焦虑和压力导致了不良亚文化的生根发芽。为不良亚文化提供了生长的土壤。社会主流文化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无序与混沌,为不良亚文化的不断蔓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西方文化的大量渗透,尤其其中充斥着凶杀、暴力、色情等文学作品、影视剧侵蚀着我们的人民,尤其是青少年,在他们的心灵中产生了扭曲的变化,一旦出现某些机会,这些人就会聚集在一起,形成或被利用形成一股力量,逐渐演变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2.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今的新情况、新特点是不断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寻求保护。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有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寻求争取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从其他案例表明,一个黑社会犯罪组织想要在当地做大做强没有相关的司法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领导充当保护伞是很难办到的。首先,当今司法体制越来越健全,对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时有发生。其次,人民群众的司法意识与日俱增,黑社会犯罪组织想要在精神上震慑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在没有受到绝望的压力前,不甘心被黑恶势力压迫,但是,一旦举报犯罪不被受理,反倒被伤害,预告无门的时候,群众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这就促使黑社会团伙向权力机关渗透。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充当黑社会老大为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而主动培养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官匪勾结,更加难以铲除,甚至做大做强后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地政权的稳定。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领导干部“强强联合”的原因。第一,领导干部一支笔,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成为某一部门的绝对权威,成为黑社会组织要攻克的目标。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发展壮大,需要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提供保护与支持。第三,当今社会物欲横流,以金钱至上为某些领导干部的精神追求,有些出于耍威风,耀武扬威的暴力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恰恰为其提供了合法秩序不能提供的独立于法律之上的权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类极其复杂,而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立法解释规定的“四个特征”是审理“涉黑”案件的重要依据和标尺。只有科学分析各个特征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认定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相关事实,明确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切实提高打击实效,做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