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的根源在社会,任何社会都不会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预防和控制犯罪是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想达到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目的,仅仅立足于惩罚与打击,单靠制定科学的刑事法律规范来惩罚罪犯以发挥其一般和特殊预防功能是不够的。本文试图把意大利犯罪社会学派所侧重的刑罚个别预防之功利性价值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所应采取的一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及措施。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犯罪社会学 犯罪预防 犯罪控制
和谐社会是活力、稳定、有序的社会,是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动态平衡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犯罪的社会。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还处在多发高发的时期。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治前提下,从社会层面对各种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预防与控制途径进行相关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犯罪社会学的要旨
犯罪社会学起源于意大利,恩里科·菲利是刑事科学中实证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对犯罪学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实证派犯罪社会学提出了人类犯罪的三要素相互作用论。
1.人类学因素
和我们以往的认识基础不同,犯罪社会学将“人类学因素”认为是“犯罪的首要条件”。“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和个人状况。按照菲利的分类生理状况包括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等;心理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个人状况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状况和公民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和教育等社会生物学状况。
2.自然因素
菲利认为人们往往认识不到人类生活其中的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这些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地形、昼夜的变化、四季的更替、温度差异和气象情况及农业情况等。
3.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包括人口数量及人口密集程度,家庭状况,政治、财政和市场状况,公共舆论,习俗和宗教,工农业生产和分配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
犯罪社会学认为影响犯罪的这三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并且这三种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根据对上述三个犯罪因素的分析,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每一个国家客观上都存在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这三种因素,但是这三类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将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犯罪社会学理论强调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犯罪不仅仅是罪犯个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更是社会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犯罪社会学理论侧重于强调刑罚个别预防之功利性价值,而个别预防之功利性价值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二、犯罪社会学的当下价值
自古以来,对于犯罪控制的机制与模式,我们一直是“国家本位模式”,即侧重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及一般预防功能,而较少关注对犯罪的社会学研究。恩格斯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穷困让工人在几条道路上选择;慢慢地饿死,立刻自杀,或者随便在什么地方见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只要可能就拿走,干脆说,就是偷。如果大多数的人宁愿偷东西而不愿饿死或自杀,那我们是不应该奇怪的。当然,工人中间也有许多人很讲道理,即使弄得山穷水尽也不愿去偷,而这些人也就是饿死或自杀的人。”从恩格斯这段话也可以看出,犯罪跟社会物质水平的高低、生存条件的优劣有着直接的联系,社会政治、文化、宗教、历史、地理等等因素也同样不可忽略,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和罪犯自身的原因在某种外力刺激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借鉴犯罪社会学的刑罚替代措施,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1.制定科学的预防目标
制定科学的预防目标要求我们要坚持预防为主的精神,不能轻易的动用刑罚权。我们可以借鉴犯罪社会学采取一些刑罚替代措施,使刑罚成为次要的预防手段。
(1)经济领域的替代措施,例如: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住房建设、财政政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救济慈善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增加就业岗位,“能够遏制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妨害公共秩序罪的增长。”政府通过税收杠杆进行收入调节,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应该是非常必要的。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社会秩序才能维持基本的稳定。使全国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能买得起房,在城郊和农村地区改善住房条件、采取综合的环境卫生措施以及注意避免贫穷的家庭过分拥挤甚至无家可归等都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有助于防止许多不道德的行为产生。
(2)立法领域的替代措施,刑事诉讼法改革是防止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暴动越狱、非法证据的排除、维护司法程序公正的最好措施;婚姻法改革和非婚生子女立法是防止非法同居、堕胎、弃婴、猥亵奸污和被诱奸后又被抛弃的妇女激情犯罪的最好措施;通过规定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拖欠工资的惩罚制度是解决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好措施;轻缓简单的法律本身就是预防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的一项措施。
(3)教育领域的替代措施,书本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预见程度,不仅可以起到减少偶犯的作用,还可以起到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加强心理学、生理学课程在学校课程中的比重,及时对青少年的生理及心理问题进行教育辅导,可以减轻青少年犯罪现象。加大教育领域的财政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儿童教育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疏导与管理,改善农村地区的教学环境,防止一些儿童失学流入社会进行违法犯罪。
2.针对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犯罪对策
刑罚与犯罪的关系就像医药和疾患的关系,都得“对症下药”。对于各种犯罪产生的原因不同,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犯罪对策。一是通过社会改良,改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对犯罪进行自然地预防,并以此来代替刑罚。二是实行科学的刑事立法,通过刑罚来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消除罪犯。这就要求刑事立法的时候成分考虑社会现状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民族的心理特性、宗教历史继承状况、受教育程度、工农业发展状况等一系列的影响因素。
3.依靠多层次社会主体实现犯罪预防
国家通过制定政治、经济、法律的政策对社会大众进行引导,具体包括整合意识价值(思想观念预防)、完善社会结构(社会环境预防)、调整社会政策(制度规范预防),合理惩罚犯罪(惩罚性预防)、教育矫治犯罪人(矫正性预防),立法预防、司法预防等。社会通过新闻舆论媒体引导,自治性社会团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活动,社会的道德评价机制等实现社会的一般预防。个人主要是加强法治学习与宣传,提高自身的法律认知水平和能力;积极参加法治宣传活动,向身边的人多宣传法制教育;遇到犯罪行为时,敢于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犯罪社会学的具体功用
根据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和谐社会不可能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相反,犯罪现象会以一种新的姿态跃然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网络杀人、网络侵权、信用卡犯罪等等。和谐社会中的犯罪控制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一个需要各方主体参加的一个控制机制。具体来说:
1.针对不同种类的罪犯实行不同的控制措施
菲利把犯罪人分为五类: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罪犯、偶犯和情感犯。“天生或本能的犯罪人最容易表现出犯罪人类学所确定的器质和心理特征。这些人既残忍蛮横又狡猾懒惰,他们分不清杀人、抢劫或其他犯罪与诚实勤劳之间的区别”对于这种天生犯罪人,实现犯罪控制的途径就是依靠刑法的重罪惩罚的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地触犯刑罚。精神病犯罪人是指具有某种精神病的临床形态,在刑法上予以承认的人。为了控制精神病人犯罪,这需要国家加大精神病的医学研究投入,并且建立犯罪精神病院来监禁和治疗精神病犯。习惯性犯罪人中最主要的群体就是街头流浪儿,对于这类犯罪,国家应该健全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收容救助这些流浪人口,以达到预防和控制他们犯罪。偶发性罪犯和情感性犯罪不同于天生的犯罪人,他们的道德感是正常的,只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导致其屈服于某种外部的影响导致犯罪。对于这些较轻微的犯罪,也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达到控制其发生的目的。
2.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控制
对犯罪控制,仅靠打击一个方面是不够的,应该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防范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制定科学的刑事法律规范来发挥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在打击的同时,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实现控制犯罪工作。二战以后,西方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如英国社区治安防范中的邻里守望计划,就是民间力量参与犯罪控制的范例。还有美国的社区治安与犯罪问题解决(COPPS)也应用于打击暴力、住房问题、邻里骚乱以及家庭暴力等。弗吉尼亚州纽波特纽斯警察局建立了家庭紧急事件处理中心,在实施这一政策的一年里,与家庭有关的杀人案占杀人案件总数的27%,而前一年则占50%。COPPS的效率高主要是充分利用了可用资源——包括警察局、当地政府与私人机构、市民团体及商业团体——以解决某一特定问题。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社区参与计划,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类似的探索,如乍浦镇开展“邻里守望活动探索社区治安防范新路子”。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加大舆论的支持,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政府还应该提供充足的物质技术支持,要高度重视人民治安防控措施建设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保障。
3.重视法制教育,发展文化事业,提高公民素质
犯罪是由人实施的,因此,要想实现较好的犯罪控制效果,就必须重视法制教育,发展法学事业,加强普法教育及法制宣传工作,从思想上和源头上来控制犯罪。同时,提高广大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使我们摒弃了过去的犯罪控制的机制与模式——“国家本位模式”,不再仅仅将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途径定位在刑法典上,更注重于个别预防的功利性价值,遏制未然的犯罪。通过对犯罪社会学的研究,我们对犯罪产生的原因有了更全面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宏观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的途径与措施。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措施和途径对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