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5-07-22 09: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保险代签名行为,中外皆有,尤其以保险观念未深入人心的国家和地区更盛,我国就位列其中,这可能也与中国人历来重结果不重形式的观念有关。代签名行为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在理赔当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长远来看,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对投保方和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弊大于利的。
  一、保险代签名行为的内涵和性质
  保险代签名行为是指在相关保险法律文本中存在不实签名,即由他人代替签名的行为。保险合同本身是射幸合同,且民事合同要求双方有真实的缔约意思和明确的签章,然而保险代签名往往将保险合同置身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双方便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效力则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之差别。
  从性质上分析,代签名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 克服了其行为能力上的不足,然而,鉴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签名行为一般不适合被代理。
  二、保险代签名行为的种类[1]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在长期从业过程中形成的可以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合同,同时保险合同本身包含诸多专业术语,因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统一格式决定了其具有不能轻易更改相关条款的特性,所以对投保人及相关人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及签章做出了严格要求。
  (一)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我国国民保险观念不强,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促进保险合同成立,在投保人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在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不乏保险从业人员代不实投保人签名的行为。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在以人身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具有亲属关系且是保险合同的相关人,基于便利等原因,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相关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与保险法律文本完全不相关的第三人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三、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一般应该遵循原则上无效,例外有效的规则。在实践操作中,代签名行为的产生存在诸多原因,我们应该对其做出全面理性的分析。
  (一)保险从业人员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种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 在投保单上签名,此种情形属于投保人有投保意思的保险合同,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另一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常常发生于保险代理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即不存在表见代理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且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代签名行为即无效,保险合同不成立。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一种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可以代其签名,此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被保险人代签名[2],另一种是当投保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代被保险人签名时,保险代理人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此时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方可以保险代理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进行有效抗辩。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的法律效力
  基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及相关人要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和签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署批单,证明其基于某种特殊理由只能委托给第三人签名,代签名行为才能有效。
  四、总结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代签名而把大量保单认定为无效,不仅不符合《合同法》尽量确认合同有效,促进交易的宗旨,同时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发展保险市场。因此,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行为和保单认定为无效,要仔细分析隐含在代签名形式背后的、真正的法律效力和内涵。
  参考文献:
  [1]张雯.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J].法制与社会.2010.
  [2]应晓喻.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J].上海:上海保险,2005.
  [3]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孙祁祥.保险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5-126.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