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
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
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斷,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这一现象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罚。“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法律公开审判往往仅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公众旁听庭审的制度还未完善,更不用说允许新闻媒体进入庭审现场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2)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限制。虽然媒体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但是,由于媒体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因素,并不能在事情发生时就全面完整的了解事实真相,司法机关也正是抓住这一特点,提出苛刻要求来限制媒体的报道内容。
(3)司法机关压制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出于维护自身司法独立性的要求,并不希望媒体过分关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会有意无意的抵制媒体的监督报道。
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差异
(1)价值追求不同。媒体与司法都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相统一的地方。但二者对于公正的标准却不尽相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权力由国家直接赋予,代表国家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定纷止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系司法行为,具有“权力”的属性,所做的裁判结果具有裁判性和终局性,而媒体通过舆论影响社会以追求道义上的公正。道义公正与法律公正属于不同层次上的公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矛盾重重。另外,支撑媒体背后的力量来自于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公正背后的力量则是公民对公正审判的要求。两者的价值冲突不仅在于道义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冲突,还体现在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
(2)社会功能不同。司法与媒体在社会功能上有着巨大的差异,司法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媒体则是通过主导社会的舆论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司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象征,承担着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则进行权力救济。而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评价引导功能,其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民意行为,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民众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当公权行为与民意行为产生碰撞时,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协调
要妥善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协调。首先,司法界、新闻界要从观念上对媒体与司法各自特性及规律有一个科学的清醒的认识,从而在观念上达成共识。其次,应从制度上构建一套协调独立审判与新闻自由的关系的平衡机制,从而有效确保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这两个不可偏废的价值理念都得以充分发挥,实现司法与媒体的有序良性互动。
1.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
司法系统只有强化司法体制内部的独立结构,形成针对于新闻媒体的独立界限,才能有效防御媒体的过度介入,更好的维护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平衡关系。当然,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同时,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在司法独立过程中排除的是媒体的不当干涉,司法独立不应成为其拒绝媒体监督的理由。在合理限制媒体监督的同时,司法系统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确保审判与媒体形成良性循环。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建立舆论干扰防范机制,确保法官独立。为了保证审判独立和司法的权威性,任何不利的外界因素都应予以排除。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和最终落脚点,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就必须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法官任用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同时,也要完善法官和法院的配套制度,从外部保障法官独立,以保证司法独立。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媒体监督的实质是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从这个层面来看,司法机关应当放下偏见,宽容和理性的接受媒体监督,同时,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司法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树立司法的权威。
2.媒体监督的平衡协调
从媒体监督的角度来看,应当在保障媒体监督功能的同时,对媒体做出适当限制。由于我国当前新闻自由的发展尚不夠充分,司法过程相对较为封闭,媒体监督的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但是,这种监督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要以不妨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前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媒体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为了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为媒体监督从立法层面和实施环境上进行双重维护,确保媒体监督权能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独立性。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媒体的监督权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既要求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又要求其对司法适当监督。
四、结语
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司法和社会舆论传播工具的媒体,是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要素,共同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随着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日益明显。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爱芹:论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民主与法治》,2002年第1期
[2]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3]陈锦波、姜雪燕:《浅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其原因》,《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2期
[4]姚泽金、张艳红:《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新闻法制研究》,2009年第6期
[5]高一飞:《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2016年7月
作者简介:
李晶(1986~),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学历: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作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