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作为第一个获得中央正式批准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省市,全国瞩目,任重道远。调研组围绕当前司法制度体制改革内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改革的法治需求等进行深入调研,并提出建议。
一、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意义深远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上海和湖北两大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情况。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围绕着完善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及建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5方面试点任务,正依法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目前已全面部署并正式启动,计划通过8家先行试点单位先行实施,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于2015年一季度起在全市全面推进。湖北省正按照中央部署,积极筹划启动各项试点,但实施方案尚未获中央审议通过,仍在修改中。
调研组认为,这次司法领域的改革是一场涉及体制性问题的重大改革,需要持之以恒不断前行,具有宏大的、深刻的历史意义,决定中国真正走向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但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在改革决策、推进步骤、具体操作等各方面都必须保持正确方向和清醒头脑:一要把握好立足中国国情与学习借鉴域外经验的关系;二要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三要把握好“去行政化”和加强司法管理的关系;四要把握好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关系;五要把握好积极有力与稳妥有序推进的关系;六要把握好司法责任制与职业保障的关系。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制保障
调研组认为,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多涉及《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特别是与组织机构、职权、人员等一些制度相关。经梳理有两类立法需求:(一)根据改革实践,将改革成功的经验固化,写入法律。要研究10个方面制度: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三是建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制度;四是明确司法办案责任制;五是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六是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七是确认主任检察官在法律上的地位;八是扩大司法民主工作机制;九是建立程序性监督机制;十是调整完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设置。(二)根据改革试点要求,需要暂停实施有关法律制度:一要暂停实施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制度;二要暂停实施初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重视的具体问题
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现状看,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还很多,改革需要形成共识的问题也不少。当前,特别要注意:一要坚持改革方向,提振改革信心。要加强改革的学习宣传,形成改革内生动力;要牢牢把握改革方向,处理好稳妥与改革的矛盾;要关注各种差异,迈出扎实步伐;要有改革量化指标,更要使改革有看得见的变化。二要细化改革方案,完善配套制度。要细化人员分类方案,平衡关注三个序列的人员;要细化责任制方案,尽快出台权力清单;要细化监督机制,落实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要细化职业保障方案,落实执业安全保障;要完善配套政策,不能使支持改革而吃亏。三要回应理论问题,形成改革共识。要更加聚焦“独立行使审判权”、“去行政化”、“精英化”、案多人少与精英化的矛盾、错案责任追究等问题。
作者:“司法体制改革”专题调研组 来源:上海人大 201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