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举措举足轻重。回归司法功能,坚守司法使命,打造司法制度公正新常态需要新理念来引领;需要新举措来保障;需要新思路来推进。
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和现实要求,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力抓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积极回应全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进行了更深入的部署,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实践探索,凸显努力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的趋势。
一、以新理念引领司法公正新常态
理念引领至关重要。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表明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目的导向,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问题,敢于直面问题,力求通过更深层次改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着重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把司法公正的目标定位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更高标准上,释放出树立司法公正新理念的明确信号。
一是注重实现司法公正引领保障社会公正。司法是社会的免疫系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显著标志,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内容,社会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司法公正的引领和保障。
二是注重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从内容上来说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我们传统上习惯于“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的程序价值和意义,导致诉讼参与人在行使诉权的过程中产生茫然、质疑、无奈甚至对抗的心理和行为。《决定》中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起来,促进了司法过程和结果,司法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三是注重实现总体公正和个案公正相统一。总体公正固然重要,个案公正更加关键。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不言而喻,即使百分之一的个案不公,对当事人的伤害也是百分之百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不公正的个案留给我们的教训值得深思和反思。
四是注重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相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统一程度源于主客观的评判标准,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的认知、认可和认同感的心理反应程度,是一种主观评价,司法公正是司法本身的一种客观要求。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成正比例关系,但由于不同主体的法律认知程度、价值取向和诉求指向的差异,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程度不同,使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难于竞合。《决定》着眼于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以新举措保障司法公正新常态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保证司法公正新常态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是树立司法权威。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树立司法权威关键是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排除司法权地方化的干扰因素,回归司法职权的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公正性和终局裁判性的权力属性,加强内外权力协调配合,达到支持司法,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是强化司法公开。“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公开促公正已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公开效果事关司法公正的效果。《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些规定表明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机关新常态,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力支持诉权的顺畅实现,引导公众对公正的价值取向形成科学的判断。
三是强调司法民主。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相辅相成,司法公正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决定》提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强调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桥梁和纽带,从人民陪审员群众性、代表性、广泛性出发,走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阴霾,拓宽人民参与司法渠道,解决司法公正与人民陪审制度“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是明确司法功能。司法功能的发挥主要围绕“明辨是非、定分止争、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展开,司法功能的发挥效果往往取决于司法职权配置体制和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决定》在这方面浓墨重笔,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了动力。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决定》首次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有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深圳、沈阳设立了巡回法庭;四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同时,《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各审级的功能定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使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五是杜绝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加强司法监督,落实司法责任,转变司法作风,促进司法廉洁是《决定》中改革的应有之义。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建立终身禁止从业制度;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等等。这些规定表明党中央坚决反对司法腐败,“严”字当头,公正为本的决心。
三、以新思路推进司法公正新常态
一是坚持“三个导向”。《决定》关于保证司法公正的改革部署,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务实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坚持务实导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注重改革的可行性。
二是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机结合。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规律性的制约,司法也不例外,在推进司法公正新常态进程中,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按照司法规律办事,同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机结合。我国传统上是人情社会,目前在从 “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理情的因素必然是司法公正考量的要素,因此推进司法公正必须考虑公众朴素的公正评判心理,力求促进法理情的融合,在实践中重视司法调解的作用,协调“调判”关系,做到刚性司法与柔性司法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提高司法能力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机统一。推进司法公正新常态,最终目的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司法能力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前提,“打铁必先自身硬”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司法领域中的害群之马难逃冤假错案发生之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使然无须多议,“心有余而力不足”也不可忽视。按照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方向,加强司法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通过健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和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等改革,提升司法人权保障的水平。
打造司法公正新常态重在深刻领会党中央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贵在贯彻落实,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身体力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作者:胡胜 来源:管理观察 2015年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