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和司法活动都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整合社会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的作用,最大程度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二者唯一的交集。本文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制度公正的关系这一论题的观点是:第一,网络舆论和司法活动应各自独立,互不干涉,即网络舆论不干预司法活动,司法也不阻碍网络舆论传播活动;第二,网络舆论和司法活动有互相促进的作用,即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可以促进司法的完善,完善的司法体系可以保证网络舆论的规范和自由;第三,媒体从业人员对于法制新闻的报道要慎重,遵守职业规范,只做跟进报道,不发表评论。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本质、特征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从本质上看,网络舆论是民意在网络媒介上的表达。网络舆论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互动性、多元性等特点。目前中国网络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四点:主体不明、缺乏逻辑、非理性化、缺乏有效规制。
舆论与网络舆论是种与属的关系,即舆论包括网络舆论,二者的区别从传播学角度分析在于媒介与主体。在我国现行的媒介体质中,传统媒体不存在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涉现象,舆论干预司法在我国仅存在于网络新媒体中,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传统媒体内部实行严格的审查制,以避免政治错误;二是传统媒体从业人员媒介素养较高,对法治新闻的把握能力强,而且媒体内部有专门的政法新闻部;三是传统媒体的上级领导为党委,理论上也不可能出现干预政治和司法的现象。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和作用
(一)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是发生社会事件或者话题出现在网络上。消息源可能来自于传统媒体的报道,更多情况是传统媒体沉默时,网络上出现了相关信息。
第二阶段是个人意见在网络上发表后经过交流和取舍最终形成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这个最终意见可能是全体一致的,也有可能是大多数的意见。环境、经历的差异导致民众的知识结构和社会地位不同,所以不同人对待同一问题的意见是多样的甚至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辩论与妥协,在意见的交流与碰撞中,产生了意见领袖。
第三阶段是传统媒体介入后的全媒体传播。只有与传统媒体互动,网络舆论才能走出虚拟世界,并对事件的发展产生影响。在传统媒体介入后事件后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这迫使当事人采取行动,舆论即产生效果。
(二)网络舆论的作用
第一,网络舆论是一种新型的民意表达方式。网络媒体的低门槛、互动式、开放式的传受方式,使其成为一个反映民意的平台,民众借此对国家事务、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最终产生并形成舆论环境,对现实社会起检查和评定的效果。
第二,网络舆论成为政府了解民意、倾听民声的一个重要渠道,并影响政治决策,从而使人民能够间接地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例如孙志刚案在网络上展开了强烈讨论后,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随后《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暂住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被取消;佘祥林案曝光后,民众开始探讨死刑案件的审判制度,网络上的激烈讨论推动了死刑案件的审判改革,此后死刑核准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三、司法公正的概念、含义、基本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含义
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指公检法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本文中的司法是狭义的概念。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正当、正义、平等。
司法公正在实践中体现在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两个方面,也就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笔者认为,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严格践行程序公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确定性。所以,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从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是最合理的方案。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一是程序公开、合法,即司法活动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审判公开,即公民可以查询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媒体可以在不干扰司法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报道;三是法官中立,即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四、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本质和特征是干扰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
当今中国网络舆论环境不规范,加之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多元化、非逻辑性等特点,使得当代中国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现象严重。网络舆论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公序良俗,也就是社会道德标准。法官在对案件的审判是基于现行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思维做出独立的判断。这正是两种评价标准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一件有影响的事件曝光后,一些帖子、评论甚至抨击性语言在网络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迅速形成网络舆论。此时,情绪化的语言会影响理性思考,道德判断往往代替法律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干扰正当程序,进而形成舆论危机。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的不安,各级领导和地方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为表示对案件的重视就层层批示,限期审结,它们或要求“从重、从严、从快”,或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或要求“依法审理,并报结果”,或要求“考虑民生问题”。
(二)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司法公信力不高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是中国官场自古以来的潜规则,当代中国亦是如此。虽然我国在立法层面与行政制度上已经对公权力进行了制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漏洞,这与中国的讲人情的社会传统不无关系。司法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导致民众对司法缺乏信任,在网络平台发表对司法的意见。
权威在中国的失落,根源在于中国正在进行应激型的现代化运动。在这一时期,新的秩序打破了旧的权力中心,也促成了权力多元格局的初步形成,但是各种力量的范围仍然处在复杂变化中,人们对新秩序和新权利的认同和信任尚待时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不稳定现象,这反映了民众对权力和秩序缺乏认同、信任和忠诚,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司法公信力不高。
(三)网络舆论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我国网络尚未开展前台实名登陆,而且后台实名的网站也很少。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公民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间接导致了如今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情绪化。虽然目前很多网络运营商设有举报、屏蔽或删除的功能,但这往往是事后措施,并没有在非理性言论发生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上的威慑。在立法层面也没有对网络舆论加以约束,非理性的情绪在网络上肆意宣泄后不再翻看或回复的大有人在,殊不知这样的言论会对其他网民的认知产生影响。道德的约束力在人失去理性时趋近于零,只有严重涉及名誉权时当事人才会想到法律的制约。
笔者认为网络舆论情绪化问题的根源在于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自我约束不够,制度层面的缺失并不是主要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意见相左的两方在没有论据继续支撑辩论时,往往会出现人身攻击的现象,轻则冷嘲热讽,重则无礼谩骂。
五、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制观念的影响
当代中国之所以能产生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文化传统是最深层的影响因素。中华文化受地理环境影响,长期沿袭农耕社会的习惯,形成了一种稳定、保守、包容的文化体系,故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在此基础上,维持社会秩序的是道德和礼制,法治思想并非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西方法治思想和体系传入中国后,我国虽然经历了多番探索与实践,形成了自己的法制体系,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这就是中国文化与西方法理的冲突。
(一)道德与礼制排斥诉讼
儒家文化以修身为本,主张“克己复礼”、“以和为贵”。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礼治秩序,在快速变革的时代,礼治显然是落伍的、脱节的,传统习俗的力量无法保证礼制的稳定和延续。
中国传统社会生活节奏缓慢,生活模式变化不大,这就使得礼治思想在中国社会延续了上千年。传统社会反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步骤是情、礼、理、法,可见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缺少认可和接纳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舆论影响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于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是德高望重的人对其进行教化。
西方社会中的道德观与其宗教观密不可分,其评价标准是建立在团体和个人关系上的,团体是在个人之上控制其行为的力量,是团体成员生活所依赖的对象。在此观念影响下产生了西方权力观,即团体内的成员互相尊重权力、履行义务,团体保障个人的权利,为防止代理人滥用权力,法律应运而生。
(二)血缘关系社会重情不重法
血缘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这就决定了社会的稳定性,即社会关系是静止的,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依靠生育。血缘社会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是家族,家族可以承担政治、经济、宗教的功能,这种关系与功能是延续的,不因个人的成长和死亡而结束,也就是“子承父业,兄终弟及”、“家天下”。为了扩大利益,家的结构不限制于亲子,还需要扩大,于是家的性质就变成了族。
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中心是父子,夫妇是次要的,要求夫妇间相敬如宾、女子三从四德、亲子间讲责任与服从。西方的家庭则是以夫妇为中心,子女是暂时的配角,成年之后子女离开这个团体,子女在家庭中是独立的,人格上不依附于父母。受西方宗教“人人生而平等”的影响,社会倡导公平、正义、自由、理性,法治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础。
地缘是血缘的投影,是从商业社会发展出的关系,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当土地无法承载人口时,势必会发生土地扩张与人口迁徙,这时单靠亲情与血缘关系不足以维持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契约由此产生,契约即是基于独立意志的约定,订立者都有选择的自由。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需要信用与法律的约束。
可见,中国文化和西方法理的冲突源于社会形成初期的生产方式差异,即中国的农业文明与西方商业文明的不同。
舆论和司法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恒久的话题,二者既有冲突,又有内在的一致性。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绝对的司法独立也是不存在的,平衡二者的关系需要一个过程。当代社会出现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一现象有着必然性,即网络舆论的不规范性和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性。
通过深入研究产生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一现象,从文化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法理的冲突源于社会形成初期的生产方式,即中国的农业文明与西方商业文明的冲突。在文化和思想上体现在中国的“家文化”针对团体,是重礼重情、感性的;西方的法理针对个人,是重逻辑、理性的。所以在面对一个事件时,中国人首先想到的是道德,西方人首先想到的是法律。
作者简介:刘鸽,吉林大学,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