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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

2016-07-18 14: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检察机关内部,法警与检察官的职责是截然不同的。如何发挥出法警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协助检察官办案,对做好检察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办案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死刑临场监督,维护来访现场秩序,协助追逃人犯等,其职责与检察官的职责是截然不同的。为了更好地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笔者在这里浅谈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

 

  一、目前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现状分析

 

  ()法警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个别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只是单纯地起到保安作用,在办案中把本该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包揽过来,导致了检察系统中存在着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混岗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方面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使检察官的工作负荷仍未得到减轻,办案成本高,效率低,得不偿失。

 

  ()警务力量不足,机构配备不齐

 

  由于体制、编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使得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其队伍在检察院的队伍建设中还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许多检察院在人员少、编制紧的情况下,将办案力量向检察官倾斜,而对司法警察则没有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以致造成司法警察警力不足,供不应求,在关键时刻派不出。这也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浅谈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


  二、检警混用现象在办案中的弊端分析

 

  ()不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现代检察官自身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办案技能,还要耗费精力去从事司法警察业务。检警混用导致检察机关人、才、物的浪费,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应当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才能使他们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自身的各项职能。检警不分,使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承担送达法律文书、执行看管、押解、追逃等大量事务性工作,既要考虑如何突破案件,又要考虑自身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这不利于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谋略、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证据质量的把关上。

 

  ()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法律对法警最核心的要求。法警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检警不分、以检代警,一方面使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容易出办案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使一些法警产生法警工作是辅助工作,可有可无的思想苗头,觉得自己反正不被人重视,因而得过且过,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检察官办案的对策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从检警混用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办案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2)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特别是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3)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健全完善检警一体化运行机制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这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探索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二是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三是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作者:丁雪峰 李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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