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旨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广大检察官、法官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不应被弱化甚至牺牲。如何才能把法治作为司法官的信仰,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如何保障司法官的职业行为受保护,是一个新的命题。学习与借鉴,本土制度的创新等都是很好的途径,通过研究澳门司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可以从中获取启迪。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目标以来,一场波澜壮阔、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在中国逐步拉开。这场改革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司法官个人而言,影响都是巨大的。
在员额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司法机构领导体制改革的剧烈冲击下,一些检察官、法官感觉利益受损,看不到改革希望,纷纷离职,关于检察官、法官辞职的新闻不时占据新闻头条。
司法改革的目标,旨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广大检察官、法官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不应被弱化甚至牺牲。我们很难想象,缺乏职业保障的司法官,如何能把法治作为信仰?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关系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方面,同属大陆法系的澳门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拟做简要介绍,希望为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澳门普通的司法官必须符合《司法官通则》规定的条件,并接受为期2年的司法官培训课程后才能获得任命。其中,法官由推荐法官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和法官具有互通性,可以相互调任。澳门司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是司法官独立性保障。从《澳门基本法》到本地法律,对司法官的独立性都做了很多规定。如《澳门基本法》第8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8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澳门本地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为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法律对干涉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依照澳门《刑法典》,以暴力相威胁,阻止或限制司法官履行职责的,构成“胁迫本地区之机关罪”,可处1年至8年徒刑;籍暴动、扰乱秩序或喧哗,不正当扰乱司法机关运作的,构成“扰乱本地区机关之运作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公务员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侦查、审判程序的,可能构成“渎职罪”,处最高5年徒刑等。
二是司法官高薪待遇。依照澳门第2/2000号法律《司法官薪俸制度》,澳门司法官实行高薪制,并且薪酬与行政长官挂钩——这意味着只要行政长官薪酬得到调升,司法官的薪酬也随之上升。其中,终审法院院长薪俸是行政长官的80%,检察长的薪俸是行政长官的75%。司法机关薪酬远高于警察部门,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仅为行政长官的55%。
根据澳门本地法律,行政长官的薪酬为199,796元(澳门币,下同),因此,终审法院院长的月薪就是159,837元,检察长的月薪是149,847元。
除了薪俸以外,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还有权收取相当于自身薪酬25%的交际费。按这一标准计算,终审法院院长的月总收入是199,796元,年薪270万(澳门为14个月薪酬);检察长的月总收入是187,309元,年薪260万。
对于其他的法官、检察官同样实行优厚的高薪待遇。其中,终审法院法官薪酬为行政长官的75%(即149,847元/月),中级法院法官、检察院助理检察长的薪酬为行政长官的70%(即139,857元),初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薪酬按资历计算,最低为行政长官的35%,最高为60%(即69,928元至119,878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澳门工资中位数为15000元,即使是刚入职的法官,工资收入都可以达到中位数的4.7倍;澳门特区政府局长级官员的薪俸为1015点,即75110元,法官、检察官入职满3年,即可达到甚至超过政府局长的薪俸水平。这样的薪酬水平,在澳门是非常可观的。
三是优厚的生活福利。司法官每年6月、11月可多收取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每年可收取14个月工资。为免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法律甚至规定,司法官的未成年子女、月收入不超过澳门币2500元的配偶有权收取家庭津贴。
司法官还享有司法假期,每年8月1日-31日可休一个月时间,圣诞元旦假期为12月22日-1月3日;春节休假为除夕至年初六等。司法假期期间,法院、检察院只保持有限运作,除紧急案件需在司法假期期间审理外,一般案件一律停顿。
此外,在居住方面,司法官有权申请设备津贴及每月收取房屋租赁津贴,享有政府为其住所安装的电话,电话费用由政府支付。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入住政府官邸,费用由政府支付。
即使是普通的司法官,也有权获得政府分配的供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和专用司机。为了保障司法官的安全,法律甚至允许司法官个人使用的车牌不悬挂公车车牌标志。
四是稳定的职业保障制度。根据《司法官通则》,澳门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是65岁。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法官、检察官只有在无能力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极不相称(如违反职业纪律、渎职、犯罪等)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职。并且,必须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议后提出建议,才可以免职。
在司法官任职期间,非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调动司法官的职务,或者将之停职、命令退休、将其免职、撤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迫使其离职。
当然,在司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司法官也可接受行政长官委任,担任其他部门职务,但司法官身份不因其接受委任而解除,也就是说,接受委任期间,司法官身份予以保留。如澳门中级法院法官冯文庄,2009年经行政长官提名,被中央任命为澳门特区廉政公署廉政专员;2014年被委任为澳门个人资料办公室主任,但至今中级法院依然保留着冯文庄的法官身份。
在人身方面,法律还规定,司法官不得被拘留,除非属现行犯情况及涉及最高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考虑到监狱的囚犯都是通过司法程序判决后羁押的,为避免司法官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司法官通则》规定,即使司法官被羁押,也必须与其他囚犯分开囚禁,以免因遭到打击和报复。
五是职务行为豁免制度。澳门不实现所谓的“案件质量负责终身制”。在澳门看来,法官、检察官只要没有故意违背职业操守,哪怕案件质量存在问题都不应受到追究。《澳门基本法》第89条规定:“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被追究。”《司法官通则》第6条规定:“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对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判决负责。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就法院司法官因履行职务所作的行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纪律責任。”
换言之,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只能依法提起上诉,不能因为对判决不满而追究法官的责任。检察官也类似。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作的职务行为、决定和判决都不受法律追究。当然,涉嫌犯罪的例外。
当然,澳门司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远不止以上内容,法律还赋予司法官许多其他特权,如规定司法官还可依法持有枪支、本人及家属财产获司法警察局特别保护、本人和家属享受医疗和护理等等,这些制度,有效地免除了司法官的后顾之忧,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一道防波堤,阻止了权力和金钱向司法领域的渗透,有效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澳门特区1999年回归至今不到17年,但司法权威已经建立,社会极少对司法公正提出质疑,这固然与澳门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程序比较完善等因素有关,与完备的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也不无关系。
虽然在“一国两制”下,我国司法制度与澳门司法制度不同,我国国情与澳门特区的区情也完全不同,我们不可能建立那么高的保障水平。但解决司法官的后顾之忧,为司法官公正履职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让司法官有更高的职业尊荣,这一点却是相同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澳门的司法官保障制度至少应该成为我们参考的一个模本,完善的一个方向。
作者:谢志强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5期